- 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
- 吴彦
- 4361字
- 2021-03-29 12:07:16
导论
第一节 论题缘起
一、康德与当代政治哲学
本研究的主旨在于讨论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的法哲学,亦即阐述其法哲学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它在整个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位置。
为什么要研究康德的法哲学?两百多年前的一位哲学家所构想的法哲学为何还值得我们现在对其进行研究?难道这仅仅只是基于一种考古学或历史学的兴趣?康德的法哲学是否仍具有当代意义?他的法哲学在他的整个哲学思想中占据着何种位置以至于有必要对其投以如此的重视?甚或说,因为他的法哲学在他的整个批判哲学体系中时常被人们所忽视,所以此种研究仅仅只是为了弥补人们对于一位大思想家思想的总体把握?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人们在接触这样一个论题时很自然地被提出来,并在最终意义上要面对的。
关于康德法哲学的意义,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她的《康德政治哲学讲义》中曾有过这样一个论断:“法的概念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此,人被理解为一种立法存在者(a legislative being);但是如果我们要去研究一般意义上的法哲学,那么我们显然应当转向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或孟德斯鸠(Montesquieu),而不是康德。”阿伦特的这个论断具有普遍的意义,这是20世纪60年代之前人们的一个普遍共识。然而这种状态在20世纪60年代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根本动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来自思想上的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罗尔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的出版,以及围绕他的文本而展开的有关“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根据争论双方的说法,其争论的思想源头就内在于康德和黑格尔之间的分歧,因此对于康德政治哲学的探讨和阐发便成为这场争论的一个关注点。另一种动力则来自现实的变化,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人类空前地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同时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当代的人们比之前更为现实地体会到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场所——地球之上,它是我们所共同分享的。人们之间的交互影响比之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要更为突出和现实。这就不得不迫使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全球层面上,我们应当如何和平地处理我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不仅包括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包括个人作为世界公民,或者说作为地球原初的共有者在全球层面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康德在两百多年前所阐发的“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以及“世界公民主义”(cosmopolitanism)观念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之下无疑会再度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此,当代著名哲学家赫费(Otfried Höffe)曾在他的《康德的世界公民主义的法与和平理论》一书中对康德的当代意义做了如此归纳:
“(1)康德是第一位,也是至今唯一一位把‘和平’概念提升至哲学基本概念位置之上的伟大思想家;
(2)康德把和平概念与他那个时代的政治创见——即旨在保护人权的共和国——联系在一起;
(3)康德通过增加民族权利和世界公民主义法律,而将和平概念扩展至一个世界公民主义的视域之中;
(4)最后,柏拉图的‘哲学王’观念被改造成共和制之下的‘国王般的人民’(kingly people)观念,国王不再是一个单独的精英集团或哲学家,相反,国王就是人民本身,人民通过‘平等的法律来统治他们自己’。”
由此,赫费又做出如下论断:
“康德的法律与国家哲学……并不比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卢梭以及黑格尔所提供的政治哲学具有更少的政治创见。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确实存在一些既不具有哲学说服力,也不具有政治说服力的偏见……但是……当人们在先天概念的基础上集中关注法权与国家的合法化这一核心目的时,康德完全可以被列入法律与政治理论的经典思想家行列。基于上述所列举的这些创见,康德的理论甚至比大多数其他替代方案具有更强的未来取向。一种自由的政治哲学在这样一个威胁到整个人类之生存的武器时代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在全球化时代,这种自由的政治哲学不应当将其范围限定在国家的范围之内。如果没有基于世界公民主义法律的诸民族权利的扩展,世界范围的和平秩序是不可想象的。”
赫费的这个评论绝非夸张。20世纪后半叶人们对于康德式路向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所再度燃起的普遍兴趣本身便说明在当代世界康德的思想所具有的活力。人们通过对于康德的重新思考(re-thinking)而复活了某些内在于康德思想本身的东西。其中包括以义务论(deontology)为基础而发起的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对于自主性(autonomy)观念的阐发,对于世界公民主义观念的论述,以及对于永久和平的追求。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这些康德式路向的思考(Kantian Thought)在多大程度上与康德本人的思考(Kant’s Thought)是一致的?如果这两种思考路向存在很大出入的话,那么那些被这些康德式思考路向所遮蔽或被其所剔除的东西是否仍然具有当代意义,或者说是否就是一些“应当”被抛弃的历史遗产,甚或是一些无足轻重的意见,而没有形成一个有关法律和政治的系统思想?所有这些疑问都指向这样一个问题:亦即康德本人所抱持的法哲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子。这一问题要求我们深入探查康德法哲学的真正性质。本书所进行的研究即旨在这样一种思考。只有当我们准确澄清了康德法哲学的真实面貌,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它的当代意义,并从现实思考中孕育出一种更为恰当的康德式法哲学(Kantian Legal Philosophy)。正基于此,在本书的论述过程中,我将尽可能展现康德法哲学的合理内核,以及它与当代诸多法哲学问题的相关性。
二、法哲学的位置
那么康德法哲学的真实面貌是什么?在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之前,其必然涉及上文所提及的阿伦特的那个论断的另一个方面,亦即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是否仅仅只是他的批判哲学体系的一个无足轻重的部分?或者说,康德的法哲学是否处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边缘?
对于大部分论者而言,康德的法哲学处在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边缘。这也是20世纪下半叶之前人们的一个普遍共识。我们可以从各种对于康德哲学的论述中看到这一点。在他们对于康德思想的系统论述中,对于他的法哲学思想的阐述基本上都只占据一个边缘性的位置,有些甚至只是寥寥数语而已。然而,这种状态在20世纪后半叶之后开始呈现出不同趋势,其中尤以雅斯贝斯(Karl Jaspers)和汉斯·桑纳(Hans Saner)的论述为代表,他们认为,康德的整个哲学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哲学。雅斯贝斯这样说道:
“康德并未以广泛的著述探讨政治现实,这有别于他关于理性之起源及其界限的体系。但大量的小册子与他的巨著中的提示都一贯地表明:康德对政治的兴趣并非顺便一提而已。他的哲学实质始终是对人的追问,因而必定是政治性的。康德实际上是第一流的政治思想家。”
桑纳比雅斯贝斯走得更远,他花了一整部书的篇幅来阐发“康德的政治思想处在他的哲学思考的核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曾夸言道,“雅斯贝斯是康德曾经拥有的唯一一位弟子,而桑纳是雅斯贝斯曾经拥有的唯一一位弟子。”此后,德语世界也不乏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待康德整个哲学规划的论者,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赫费。赫费在他的《康德的世界公民主义的法与和平理论》(尤其是最后一章“《纯粹理性批判》:一种世界-政治学的解读”)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现代哲学的基础》这两部著作中探讨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共和主义特征(republican character),以回应自近代哲学以来人们对于康德哲学所具有的主体性(subjectivity)以及唯我论(solipsism)倾向的批判。由此,赫费提出了《纯粹理性批判》所具有的六个方面的政治意涵和反唯我论的立场。当代学者已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康德哲学的政治意涵,也开始从多个不同维度探讨和挖掘这些意涵。本文将在第二章“批判哲学的政治旨趣”中对这一点做进一步的论述和澄清,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康德的法哲学处在其整个哲学学说的核心位置。
三、《法权学说》的地位
那么,我们应当从何处入手才可深入到康德法哲学的内核?康德法哲学的基本性质和整体面貌到底是什么样的?这是任何一个试图进入康德法哲学之堂奥的人所首先面对的问题。
康德一生著述颇丰,仅就其生前出版的著作就多达9卷。康德死后,人们根据学生的课堂笔记以及他本人的写作笔记,还整理出版了多部著作,其中不乏原创性的作品。从康德所谈论的论题上看,根据现代学科分类法所做的划分,他所涉及的就包括认识论、形而上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美学、宗教、人类学。在所有这些著作中,集中论述法哲学的著述就包括:《论俗语》(Über den Gemeinspruch,1793)、《永久和平论》(Zum ewigen Frieden,1795)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法权学说》(Rechtslehre,1797)。在这三部著作中,最为后世所推崇的要数《永久和平论》。然而,从写作的系统性和严谨性上看,《法权学说》无疑是康德最重要的一部法哲学著作。但是围绕着《法权学说》文本质量问题的争论自康德出版这部著作之日起就不曾中断过。
《法权学说》出版于1797年,1798年又与另一部著作《德性学说》以合集的形式在《道德形而上学》这个总标题之下印行出版。然而,与《道德形而上学奠基》(1785)以及《实践理性批判》(1788)比较起来,人们对于这部著作的评价是糟糕的。人们普遍认为,这部著作相较于前两部著作,已经没有了革命性和创新性,读起来似乎是一些旧的讲课笔记的稿件集结而成的。而且,更为糟糕的是,该书里头有许多内容是含糊不清的,甚至有些段落也有舛误。这与康德之前的严谨风格多有出入,这就不免让人联想到,此时的康德可能是因为年老体衰而已无力对其中的论证做细致的推敲和分析了。由此,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便抱怨道:“它好像并不是这位伟人的著作,而是一个普通人的著作。”之后,叔本华的这个论断大肆流行。进而,德国著名哲学家奎斯蒂安·里特尔(Christian Ritter)的具有重要影响的研究表明:《道德形而上学》是由一些仓促写就的早期的反思法律哲学的片段组合而成的,而年老的康德正希望在他生前将这些东西发行出版。所有这些观点像幽灵一样一直纠缠着《法权学说》被作为一部严肃的康德著作的资格问题。直至晚近以来,人们才开始对这一观点提出有力的反驳。其中尤其以德国康德学者伯纳德·路德维希为代表,他在1986年修订的《法权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中提出了对康德原始文本的修订意见。他认为“存在一部《法权学说》的最初手稿,但由于外部环境的缘故,没有能够在1797年版的《法权学说》中得到体现,但我们却可以通过相对简单的方法根据目前这个文本来对其进行重构”。通过这样一种重构,我们就可以看到康德后期的法哲学思想所潜在的体系结构。
就《法权学说》这个文本本身所引发的这些争论并不是本文的考察范围,笔者也并不旨在对其做进一步的文本学考察。笔者所接受的是当前诸多康德学者所普遍接受的一个事实:亦即尽管《法权学说》存在一些编辑和文字上的缺漏,但它依旧是康德历经几十年思考的一个最终结果,因此它是康德成熟时期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尤其是它的系统性足以帮助我们深入探察康德法哲学的基本结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将以考察《法权学说》这个文本中的各种论述为基础来阐述康德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亦即阐述其所处的思想史语境和哲学语境以及他的基本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