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府官权力的变迁
朱元璋从投奔郭子兴起义军队伍充当一名普通士兵,升至该部的最高军事统帅,深知军权掌控的重大意义。掌控军权,既要对最高指挥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又要对各级的管理权进行合理的分配,这一点从明朝都督府职能变迁上表现得十分清楚。
龙凤二年(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率领起义军攻占集庆后,置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机关,自任元帅。稍后,又设江南行中书省作为最高军政机关,在所占领的重要地区设立20余个翼元帅府。随着朱元璋在战场上的节节胜利,其军事组织管理机构也在不断变化之中,相继设置了亲军指挥使司、宿卫军、元帅、千户、上千户、都指挥使、指挥同知和指挥佥事等机构和官职。
朱元璋第二次重大军制改革,出现在龙凤七年(1361)。这年二月,他“改分枢密院为中书分省”。三月,“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命枢密院同佥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这次改制,沿用元朝官职机构之旧名,试图把比较分散的军权集中起来以利于自己掌控,他让自己的侄子朱文正任大都督就是明证。当年十月,又增置大都督府左右都督、同知、副使、佥事、照磨各一人。龙凤十年(1364),再“以省都镇抚隶大都督府”。次年,定大都督官阶从一品。尽管朱文正在镇守江西等军事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但由于违反朱元璋的禁令、胡作非为、奸淫妇女等,于龙凤十年(1365)被免去职务。朱元璋遂不设大都督,以左、右都督为长官,使其互相牵制,防止最高军事管辖权被擅夺。左右都督的品级为正一品,与中书省左右相国平级,共同参与军政事务。
洪武三年(1370),明朝大规模统一战争结束,明太祖在大封功臣的同时,开始设法约束武臣,防其擅权越轨。首先,大都督府成为没有参与决策权而只是执行命令的机构,其所执行的命令既可能来自皇帝,也可能来自品级比自己低的兵部官员。其次,都督府的基本职掌,不再是“节制中外诸军事”,也无权对所属武官进行“铨选”和“调遣”,只是对军队进行组织管理。
这种析分军权的工作,最终完成于洪武十三年(1380)。当年,将大都督府改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标志着明初军制改革暂告一段落和有明一代军事制度的基本确立。按规定,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后,除锦衣卫等亲军和上直卫不隶属五军都督府外,其他外卫都司和直隶都司均分隶五府,各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而综理之”。五府保留了原来大都督府的最高统兵之权,但丧失了调兵之权,仅对卫所官军进行日常管理和执行皇帝及兵部的命令。五军都督府实际上已经变成对庞大的卫所系统进行管理的中央最高管理机构,兼具军事组织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后来,随着明朝军事制度的变化,五军都督府权力日趋衰落。洪武时,五军都督府尚能对其所属都司卫所的运行施加些许影响,到永乐时,五军都督府就连对都司卫所的基本管理职能也无法真正行使。都督府官员仅是虚衔,只有在营伍中任职,方可获得实际的统兵之权。卫所事务名义上要求由所隶都司上报所隶都督府办理,实际上徒具虚文。如永乐九年(1411),有的卫所旗军因长年出征在外,申请减免屯田子粒,经卫所军官奏报给所在都督府,却无济于事。后来旗军击登闻鼓,告到皇上那里,才得以解决。稍后,随着权兼军事、行政与监察职能于一体的总督、巡抚官职的出现,都司卫所事务可直达御前,都督府职掌进一步弱化,最终随着明朝灭亡而废止。
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的同时,明太祖罢除中书省和丞相职位,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六部中的兵部,主管国家军政事务,又称“枢部”“枢桓”,负责军队训练及调遣,军官的选授、考核和官军的籍册管理等。初设于洪武元年(1368),其后陆续添置职官,增其职掌。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兵部所辖的四部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武选司掌卫所士官的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职方司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之事;车驾司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之事;武库司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虽然最终决定权在皇帝,但具体军政事务的处理和基本方略的制订,均需由兵部尚书完成。
在元末农民战争期间,武官议政、文臣辅佐是一种普遍的共识,也是一种客观需要,故大都督官的职权极重。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完善之后,文武分途日趋明显。武官在中央的议政权,随着战事的减少以及开国元勋的战亡而日渐削弱,以文驭武和文官军兵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并加以完善,五军都督府权渐分析。王世贞对明初都督府与兵部权力演化有如此论断:初设大都督府,“凡天下将士兵马大数,荫授、迁除与征讨进止机宜皆属之。十三年,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见若以为品秩如其故者,而兵部阴移之,其权渐分矣。至永乐而尽归之兵部,所谓五都督者,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王世贞所说的“至永乐而尽归之兵部”的说法并不准确,至少都司卫所的管辖权,名义上仍然掌握在都督府手里。当然,兵部对都督府、都司、卫所的职掌步步侵夺,此长彼消,自不待言。其权虽分,但都督府的职权并非如一般人们想象的那样荡然无存,在某些方面仍然影响着明王朝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生活。
因此,在这里需要明确的几点事实是:
第一,洪武前期,都督府的职权仍相当重大。都督不仅对所辖的都司卫所官军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还可以参与对都司卫所管理制度的决策。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明太祖诏五军都督府官曰:“令天下各都司卫所马步军士各分为十班,自今年八月始,轮次赴京校试武艺。”稍后,明太祖对都司卫所屯田则例进行调整,亦通过都督府进行,“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这些权力属于五军都督府掌握,兵部职权虽重亦不许插入,陈衍在《槎上老舌》中说:“祖制:五军府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恐疏谢。”
第二,都督的品级及物质待遇仍然高于文官系统。从武职品勋禄阶看,左右都督为正一品,都督同知为从一品,而都督佥事、都指挥使为正二品,都督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指挥使和指挥同知也都是三品官。而兵部官员,在正常情况下,兵部尚书为正二品,兵部左右侍郎仅正三品。所以,明朝的官秩品级序列中,都督府官多排在兵部等六部官员之前。此外,明代卫所武官实行世袭制度,包括袭替、优给优养和借职等制度,对武官队伍上层地位的保持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军事管理系统始终保持自己的运行体制,直至明亡。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明代的卫所制度到永乐年间开始衰败,到正统年间已经趋向衰亡。其实,终明一代,不仅都督府官的世袭及其品级没有被废止,而且都司卫所的军事制度也继续发挥着作用,至于都司卫所基层的组织管理职能,更是长期普遍存在,直到清光绪年间才陆续被府州县体制所取代,极个别甚至延续至到民国。今天,全国许多地名和政区,仍然带有明代卫所制度浓重的印记,例如宁夏的中卫市、山西的左云和右玉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