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贝弗里奇报告中的福利国家思想

1940年,英国劳工部邀请贝弗里奇就社会保障计划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在贝弗里奇的主持下,社会保险及相关事业各部联合委员会历时18个月,根据英国社会保险及民间团体的调查意见,撰写了题为《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阐述了社会保障的三种形式,即社会保险、国民救济和自愿保险。贝弗里奇认为,“根据下面两个假定,社会保险提供的福利待遇或养老金水平应保证人们在各种正常情况下都有一定的收入,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1)通过救助,满足人们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2)由于自愿保险和储蓄主要满足人们超出最低生活需要的保障需求,国家将给予鼓励,使人们更易于参加此类保险。”[英]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和相关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83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社会保险为社会保障的基本需要而设计,以强制性缴费为前提。社会保险应尽可能地实现综合性和普遍性。国民救济和自愿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国民救济是为保证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不以缴费为前提。自愿保险则针对不同人口的实际收入和需求间的差异而设计。

贝弗里奇报告一再强调,社会保障计划“不是一个交换条件和随便给人提供好处的计划,也不是通过提供好处使受益者从此可以卸去个人责任的计划,而是一个以劳动和捐款为条件,保障人们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收入,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保持劳动能力的计划。”[英]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和相关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120页,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研究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著名学者、贝弗里奇的传记作家哈里斯在总结《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时这样写道:“看似矛盾但是正确的是,尽管英国被认为是贝弗里奇所提出的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相反的情况几乎也是一种事实,正是欧洲大陆国家全面采用缴费社会保障制度,而英国却保留了附带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直接传承与济贫法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换句话说,与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相反,不是缴费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是直接税为基础的充分的社会服务,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显著的特征。”Jose Harris.Enterprise and Welfare State, a Com parative Perspective.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1990.No.40:181-184.可以说,贝弗里奇报告勾勒了一幅较为完整的现代福利国家的蓝图,设计出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贝弗里奇报告把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国家责任确定下来。贝弗里奇报告的问世,使英国社会保障完成了从理论的研究向实际措施制定的过渡。在此之后的几十年里,人们更多的是围绕具体福利政策的展开讨论,而不是提出新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5年起,十几年中,根据“贝弗里奇计划”通过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律,包括《家庭津贴法案》(1945)、《国民健康服务法案》(1946)、《国民保险法案》(1946)、《儿童法案》(1948),以及《国民救助法案》(1948)等。继英国之后,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也采用了《贝弗里奇报告》中所阐述的原则,对本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