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应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关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还拥有如下职权:

(1)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

1.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担任独立董事应具备的条件

共5条基本条件,7条独立性的规定,见表2-2。

表2-2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和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应当依据要求进行,共6条: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共6条: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还有其他共10个方面的职权

(略)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三、上市公司经理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上市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1.监事的特别义务

(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监事会的特别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