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实证派刑法

在过去12到14年的时间里,意大利出现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罪犯问题的新思潮。而且,只有敌对者由于缺乏远见,或者奉承者由于虚夸,才不能在这一系列的新思潮中发现比其个人劳动成果要大的东西。

科学中一个新学科的出现,是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简单的自然现象,就像那些由时间和地点条件所决定的现象一样。一开始,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条件,因为只有准确地对这些条件进行解释,才能启发和巩固社会学专业学生的科学信仰。

本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心理学和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氛围。

这些一般的条件,必须附之于刑法过分完善与犯罪不断增长之间的明显对比,以及犯罪的法律理论与我们对大量罪犯的心理特征所做的研究之间的对比来进行研究。

从这一点说,没有任何事情比产生一个新学派(其目标是就犯罪症状以及对社会变态进行实验性研究,以使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符合日常事实)更自然了。这一新学派就是实证刑法学派,其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

因此,我们并不是仅仅关心人类学和心理学理论的解释或一系列的犯罪统计资料,也并不是仅仅关心建立抽象的法律理论来反对其他更为抽象的理论。我们的任务是,证明有关社会对罪犯进行自卫的每一理论基础都必须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个人和社会两方面观察的结果。一句话,我们的任务是建立犯罪社会学。

在我看来,一般社会学只能对社会生活作出比较一般和普遍的推论。在这一背景之下,社会学的几个分支学科,都是在对各种不同的社会情况进行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用这种方法,通过在研究个人和集体生活中的一般准则之后研究人类正常社会行为的专门规律,我们可以建立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因此,基于这样一个目标,运用这样一种方法,通过研究人类中异常的或反社会的行为,换句话说,通过研究犯罪和罪犯,我们可以建立犯罪社会学。

无论是作为民法典型代表的罗马人,还是中世纪的求实精神,都没有能够建立起刑法的哲学体系,而是贝卡里亚(其受到感情的影响远比科学准确性的影响要大)通过总结其所处时代的思想和感情,大大地推动了犯罪与刑罚学说的发展。其丰富的倡议所包含的各种胚胎中,最值得称赞的是他创立了古典派刑法学。

这一学派曾经怀有而且现在还在抱着这样一种实际目的,那就是通过以高尚的人道主义观点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来减轻所有的刑罚,并废除一定数量的刑罚。这一学派过去曾经主张而且现在还在坚持这样一种自己的方法,那就是从基本的原理出发,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

自贝卡里亚时代以来,到处都出现了另外一些自己命名的理论,矫正学派即是其中的一种,罗德几年之前将其推进到特别显著的地位。不过,尽管这一学派在德国很盛行,在意大利和法国稍差一些,在西班牙更盛行一些,但它没有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长期存在下来,因为仅最近发生的一些无情的事实就很容易将其驳倒。进一步说,它只不过是用关于矫正罪犯的几条人道主义的主张来反对法理学和绝对正义与相对正义、恐吓、功利等理论的传统主张。

刑罚应当是对罪犯具有改造作用的原则,无疑还为最近所有关心犯罪问题的学派作为一个基本要素继续坚持着。但是,这仅仅是一个次要的原则,也可以说是惩罚的间接目标。此外,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统计学的研究资料证实:在任何刑罚制度下,无论是采取最严厉的,还是最宽容的方法,总要有一定种类的罪犯,由于其生理和道德的退化,改恶从善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是暂时的。我们也不能忘记,由于犯罪的自然根源不仅存在于个人有机体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环境之中,如果我们不尽最大努力改良社会环境,仅凭对罪犯的矫正不足以防止其再犯。当然,即使对实证派来说,在可能的时候或针对一定类型的罪犯,矫正的效用与责任依然存在。但是,作为一种科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已经过时了。

从那时到现在,古典派举世无双,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尽管其具体观点多种多样,但它在方法上,在一系列的原则和推理上是单一的和独特的。而且,它在最近的刑法典(刑罚有了很大程度的实际减轻)中达到目标的同时,其理论在意大利、德国、法国也达到了目标,以一系列的名著(其中我只提及卡拉拉的《刑法方案》)赢得了荣誉。卡拉拉根据“犯罪是法律规定的事实,与其说是行为不如说是违法”的推理原则,在《刑法方案》的最近一版中告诉我们,他——依靠一种神奇的、逻辑的绝对力量——在立法与抽象的结果之间推导出一个完全对称的法律对照表。无论法官是否情愿,他们都必须按照此表确定其审理的每一个罪犯的情况。

但是,古典派(产生于贝卡里亚那部辉煌的小册子)现在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它已经产生了它能够产生的效果,今天仍然抱住它不放的当代学者只能重新构造这些旧材料。其实,他们当中的年轻者已经遭到非议,被说成是在进行拜占廷式的、经院式的讨论,在进行一个毫无结果的科学沉思过程。

同时,在我们的大学和学院外面,犯罪继续增长。迄今为止对罪犯所处的刑罚,尽管其既不能保护,也不能补偿诚实者,但却能够成功地使作恶者更加腐败和堕落。在我们的论文和法典(往往也只不过是被分割成不同部分的论文)所包含的抽象的法律含义不那么容易理解的同时,我们在治安法庭和巡回法庭上越来越深深地感到有必要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生物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如果对这些研究加以理论指导,它们对刑法的实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