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文化与社会十五讲
- 袁明
- 1473字
- 2020-07-09 17:45:11
二 宪法作为一种文化的载体:美国宪法的宗教、文化和政治哲学基础
人们对宪法作过许多界定。例如,列宁曾经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宪法是一张纸,一张写着人民权力的纸。”但在许多高度政治化而不是法律化和生活化的状态下,它仅仅是一张纸而已,没有权威,无法成为一种生活文化。在西方,通过对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宪法起源与实践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把宪法理解为人们对自己苦难生活经验的反思或总结。宪法实际上是一种有关人类生活的文化。今天为什么我们需要宪法?不管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其他的社会形态中,我们都觉得宪法和宪政基本上是与法律同样重要的概念或理念,所有的宪法都会直接或间接提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为什么要控制国家权力?是因为人类的生活中充满了各种痛苦的经验,由于国家的权力过分强大,个人的自由总是会受到侵害,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得到过类似的教训。宪政、法制都有一个非常悲观的前提或假设:人性是恶的。如果人性是好的,那么就不需要宪政法制了。
宪法是某种文化的载体,这样一个命题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理解。首先,宪法及其所确立的价值和体制,不可能是凭空想像出来的,而是人们对过去生活经验的反思与总结。宪政体制是文化的产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体制,宪法所确立的价值和生活方式,反过来又不断促进特定文化的生长,例如个人对政府的态度、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需要在特定的宪法框架下才能被理解。
对于美国宪法来说,宪法的起源和基础与宗教、文化和政治哲学密切相关。宪法并不是制宪者在斗室中冥思苦想的结果。首先,美国宪法的起源具有深厚的宗教基础。这种宗教文化对宪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1630年温斯洛普在登上美洲大陆之前宣读的一篇题为《基督教博爱的楷模》的布道词中,其中宣称,清教徒漂洋过海到新大陆去建立新的宗教世界,是因为他们是上帝的特别选民,与上帝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契约”(covenant)关系,而清教徒相互之间也因为上帝赋予的特殊和共同使命而结成了一个“共同体”(community)。〔2〕这种通过契约而建立新的宗教和社会共同体的做法贯穿于清教徒殖民北美的全过程。早在1620年,一批清教徒在他们所乘坐的“五月花”号的甲板上,签署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公约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我们的生命,推进共同的目标,我们在此立约组成一个公民政治实体……”。清教徒的这种宗教思想与后来出现的洛克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思想虽然在契约的内容上表述不同,但二者具有共同的精神实质,都强调社会组织成员为了共同使命和目标,必须建立一种相互承诺的契约机制,而这种为了保护共同利益的契约机制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一种新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
在美国宪法的诞生过程中,英国哲学家洛克的政治哲学理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690年,洛克发表了著名的《政府论》第二篇,运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阐述了立宪政治的哲学基础。洛克指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一种“自然权利”,但为了保证个体权利和利益免受社会秩序缺乏而受到的威胁,人们必须建立一种相互之间的承诺和契约,按照这种社会契约,人们将一部分权力转移给一个共同认可的权威来行使,但人们让渡出一部分权力而结成公民社会时,他们就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洛克认为,社会契约的建立过程,本质上是自然权利转换为“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过程。洛克的政府理论不仅成为北美殖民者反抗英国、争取独立的理论武器,而且也成为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制宪者在后来的立宪活动中毫不犹豫地接受了洛克的思想并付诸实践,这些政治哲学和宗教文化中的理念不断地得到生活化,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延续下来,成为美国文化发展的一个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