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学
  • 焦洪昌
  • 8827字
  • 2020-07-09 17:43:26

第四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阶级性质

一、国家性质的内涵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毛泽东所说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也就是在一个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具体而言、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是第一个方面。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既要反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也要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从而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主要或者首先是确定统治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国家的阶段性质是在中国的语境下解决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国家的阶级性质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的特有问题。在西方国家、这一问题是以“人民主权”理论与宪法的关系的形式解决的。另可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页。、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无疑就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所以、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相应性质的国家政权;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之后、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精神世界进行改造而获得的成果。它包括思想、文化、理论、意识、制度、道德、等等。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是有所不同的。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

(一)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人类社会自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便已出现。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则是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它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取得政权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所以说、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以民主政治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没有宪法可言的。在中国的宪法学界、宪法的起源在一定范围内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坚持认为、宪法并非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才产生的。有必要指出的是、词源意义上的“宪法”和学科意义上的“宪法”并不是一回事。皮尔士说:概念的意义在于效果。忽略概念效果地运用“宪法”这一范畴不是一种严谨的学术态度。所以这里讲的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只能是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的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不论这种规定是采取明确的方式还是抽象的方式。如前所述、国家性质问题并不在西方国家的宪法学理论范围之内、此处的分析是从中国宪法学的视野介入的。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纷纷提出诸如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分权制衡、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一系列民主与自由的主张、并且通过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以将这些主张付诸实施。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这种民主只能是不稳定的、没有保障的民主。而宪法又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一个国家哪个阶级是民主的主体无疑是这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民主的主体、并规定一系列的制度以实现民主、就会使民主有了稳定性和实现的保证、所以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形式。资本主义宪法的分权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宪法的工人阶级政党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民主集中制度、选举制度都是宪法所确认的保证民主实现的具体制度、它们也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国家的阶级性质。

(二)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由于宪法性质的不同、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1.我国建国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规定的特点是以明确的语言揭示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列明民主与专政的阶级范畴、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突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宣言中宣布:“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1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就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宪法是极“左”思潮的产物、而1978年宪法又是在极“左”思潮未得到全部清除的情况下通过138的、因此这两部宪法都接受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政治理论、表现在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上就是提出无产阶级专政。1975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8年宪法重复了这一规定。1978年底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彻底清算了极“左”思潮、在此基础上制定的1982年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作了明确而恰当的规定、首先在宪法序言中分析了我国的阶级结构、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规定了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与发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美国联邦宪法序言称:“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为美利坚合众国规定和制定这部宪法。”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规定:“全部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不同界定、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表现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为了实现消灭剥削和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在武装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即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夺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该论述包括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详细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阶级、阶级基础、职能和历史使命等方面都是相同的。首先、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其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再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最后、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建立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阶级状况出发的。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仍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所以、它不仅要承担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还要担负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与步骤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即对大资产阶级实行剥夺政策、对民族资产阶级在建国后实行和平赎买的政策、对个体劳动者则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在步骤上、由初级到高级、形式多样。同时、由于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未经过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而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在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参加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参加了革命。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作为一个剥削阶级当然应该被消灭、但共产党对他们采取的是和平赎买的政策、在政治上把他们改造成为人民的一分子、而不是国家政权专政的对象。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民主权利、其中的一些代表还参加到国家政权机构里。在现阶段、民族资产阶级已被消灭、但我国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外、仍存在多种社会政治力量、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政治力量的分化更加深入。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后、以职业为基础的社会分层逐渐取代了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层的地位。传统的社会两大阶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出现了分化。除此、还出现了包括个体经营者阶层、私人企业主阶层、自由职业者阶层和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阶层等新出现的社会阶层。参见周罗庚等:《市场经济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24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能够有效地团结组织这些社会和政治力量、使他们能更好地为国家政权服务。

第三、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其中包括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分子。对于专政对象、在专政方法上、除极少数罪大恶极、血债累累、民愤极大、必须立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外、对其余的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则按照惩罚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劳动改造、使他们改恶从善、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对于其他没有触犯国家法律的专政对象、主要是从经济上通过没收或赎买等方式、剥夺他们赖以剥削人民的生产资料、使他们自食其力地生活、在政治上大多给以出路。对于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优秀分子还吸收到国家政权里来以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我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肯定了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性质。但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都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加科学地表达了我国政权的内容、实质和特点、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以团结的人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而且、这样表述更能确切地反映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结构状况、更便于群众接受、理解和掌握、具有拨乱反正的巨大作用。同时、它也不是对1954年宪法确认的简单恢复、在社会结构和历史使命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保证社会主义前进的方向、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近代机器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代表着社会前进的方向。同时大工业的机器生产活动也培养锻炼了他们的组织性与纪律性、所以只有他们才能肩负起消灭阶级、消除剥削、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此外、由于中国的工人阶级产生于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正值中国逐步沦142为半殖民地之际、他们受到的压迫最为深重、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而他们的革命性也最坚定、最坚决。而且、自承担起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第一天起、便有了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工人阶级由于历史的原因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这样有利于结成巩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振兴中华。

但是、以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只是简单地、形式化地体现在宪法中、体现在所有制中。事实上、工人群众的领导地位问题、执政党、政府同工人组织、工人群众的关系问题、是属于政治体制和政治过程范畴的具体制度问题、并不是随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在一朝一夕就能得到解决的。工人阶级如何实现自己的领导作用、具体制度和运作措施却很少。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人阶级虽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实惠、但也承受了一定的失落感、工人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声望以及政治待遇都较以前有了明显的下降。再加以工人阶级有相当一部分自身政治素质不高、政治主体意识不强、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形式上。因此、要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和企业中的法定地位、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实现早已规定下来的工人群众同政权的关系、工人群众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在国家生活中、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具体、实在的民主途径、使工人阶级由身份上的主人变为现实中的主人。在企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要以集体方式来实现、不应仅表现为个体行为。在解决工人阶级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上、不应仅停留在“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的抽象表述、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等方式、使劳动者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使工人由抽象的“法律所有者”变为具体的“经济所有者”。只有当工人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真正成为自身的主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落实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

(二)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

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各国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表明、无产阶级在推翻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必须同广大农民群众结成坚强的联盟、农民阶级也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能获得彻底解放。我国是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是一个关系革命成败和国家前途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人阶级依靠和农民阶级结成的阶级联盟、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我国的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工农联盟也是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可以将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所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起来、共同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来。在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农民问题是出发点和归宿。工农联盟是使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贯彻和执行的可靠保证。为更好地推动工农联盟向前发展、不断巩固工农联盟、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工农联盟的物质基础更加强大。

(三)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知识分子绝大部分是爱国的、积极参与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的民主自由而进行的斗争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知识分子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知识分子从实际出发、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人民的实践进行理论概括、掌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保证。第二、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今时代、不论从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技术要素来看、还是从劳动者要素、管理水平要素看、知识分子都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决定性作用、代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因此、知识分子应以极大的努力来掌握、144推广和运用现代化科学知识、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知识分子作为人类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继承者和传播者、作为先进科学技术的开拓者、作为美好精神产品的创造者、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是一支极为重要的力量。第四、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完善民主制度、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民主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的民主素质和法制观念。为完成这些任务、需要知识艰苦的探索和不懈努力。所以、知识分子亦是建设我国政治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造出来的法宝。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其中、“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新增加的、这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客观现实而作出的重要修改、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对于组织、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推进经济建设并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最终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广大从业人员在内的社会阶层。据统计、到2002年末、我国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约为4743万人、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为3409万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为2350万人。这些人员及其他一些人员构成了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所从业的经济活动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2002年、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生产总值超过了两万亿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治上、他们大都接受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所以、将他们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扩大我国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有重要意义。

统一战线经过了抗日民族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现在的爱国统一战线三大历史发展时期。在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之所以应该予以加强与扩大、就是因为爱国统一战线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这个联盟的范围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依靠它、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可以实现广泛团结、凝聚人心、这是完成新时期总任务的根本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爱国统一战线可以将他们全部联合起来、形成最广泛的联盟。这样、建设社会主义就会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通过爱国统一战线、还可以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密切党同群众的关系、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并存、多民族、多党派、“一国两制”都将长期存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也联系不同群众并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利益冲突。通过统一战线、可以及时将各种信息反馈回来、协调各方面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有效地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从而密切党和各方面的关系。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可以更好地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和平统146一、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用统一战线的方式、发挥统一战线的联系面广的优势、依靠大团结、大联合的力量来统一祖国。

为加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各界的统一战线、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认真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团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第二、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实行最广泛的团结、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不论哪一个阶级、阶层、哪—个党派、哪一个人都要团结。团结越广泛、对我们越有利。第三、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两个方面的联盟。一是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二是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