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
  • 王保树
  • 1138字
  • 2021-03-26 15:26:05

第一节 商法中的商人概念

商人是商法特有的主体概念,它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营业资格的人。换言之,商人是指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析言之:

1.商人须依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

所谓依照商法规定进行登记,指依照商事法律和商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登记。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其登记申请人即取得营业资格。这里取得营业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形式。如我国商事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资格。

2.商人须具有商事能力

所谓商事能力,是指商人从事营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能力是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赋予的特别能力。前者,应依据民法关于主体的规则。在我国,当前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章关于自然人、法人的有关规定。后者,应依据商法的特别规定,如依我国《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能力,但只有同时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特别能力。其实,这种能力就是营业能力。

3.商人应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商为业者

所谓“以商为业”,是区别于偶尔从事商行为并非以商为职业者。换言之,有的人虽从事商行为,但仅是偶尔为之,他们虽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也是权利义务的归属者,但不是商人。只有以商为业并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才是商人。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仅有商人才能从事商行为。如此,是否法律单独规定商人就没有意义了?否。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一样,商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因法律确认它的主体地位而受到保护,对此不必多加赘述。值得注意的是商人取得营业资格后所产生的特别义务。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人均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每个商人都必须最低限度地公开商业登记信息,上市公司则应依法披露更多的信息。其次,每个商人必须置备商业账簿,尽管不同商人的商业账簿繁简不同。再次,商人从事商事交易,默示可以产生商业义务。〔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无需有付款的其他指令,银行见票即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最后,商人应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制,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此外,商人应就《税法》规定的某些税种,缴纳非商人所不需要缴纳的税。以上表明,法律规定商人的地位,并不是为了使商人拥有特别权利。相反,他们应承担由于其以商为业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表明,商人的概念给商法深深打上了主体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