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杀人偿命”是否公正?

“杀人偿命”,是保留死刑的最有力理由,同时也是废除死刑难以解开的死结。因为,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以命抵命是再公正不过的事情;如果杀人者不死,则是最大的不公。在中国的死刑文化中,“杀人偿命”的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况(约公元前313—前238年)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正论》)在中国,“杀人偿命”的观念从来就没有得到过彻底清算,致使时至今日,它在许多人的心中仍然是不可动摇的铁则。然而,“杀人偿命”果真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公正的吗?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自从二百年前贝卡里亚率先对死刑提出诘难以来,挑战与质疑死刑制度的声音就从未间断,正反双方的争点层出不穷,但是交锋和对垒的基点始终围绕着死刑的正当根据而展开。换言之,人们总是试图从死刑的公正性、功利性及人道性等三个方面展开自己的论辩。今天,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即使不是一种虚幻的神话,也很难得到确切充分的证明。美国学者恩利克认为,死刑具有极强的一般预防功能。但美国科学院、联合国等都得出过完全相反的结论。较为详尽的分析可参见邱兴隆:《死刑的德性》,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同时,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也完全可以被终身监禁所取代。贝卡里亚、边沁、菲利等均认为终生监禁可以完全取代死刑,但加罗法洛、哈格等却持有异议。因此,死刑的功利性不得不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另一方面,死刑的非人道性更是这一制度的软肋。面对人道主义的世界大潮,维护死刑制度的“圣斗士”们在这一战场上节节败退、溃不成军。于是,死刑的公正性便成为这一制度存立的最后支撑,也成为死刑废除论者最难攻破的一道底线。

“杀人偿命”,是死刑公正性极为原始同时又是极为精当的说明。对生命的侵犯只有以对生命的剥夺,才能补偿和抵消。唯其如此,死刑历来被认为具有最无可辩驳的公正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乃是如此之天经地义,以至于人们毫无疑惑和顾忌地坚持,对于故意杀人者必须处以极刑,才能使公正得以维持和恢复。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在根本意义上左右着普通民众之于死刑的态度,同时又以“民意”的方式制约和规定着国家的政治抉择,由此成为死刑废止中最为顽固的一道“心结”。

为了破除这一死刑废止中最大的障碍,笔者冒天下之大不韪,斗胆对“杀人偿命”的观念进行初步清算。笔者认为,“杀人偿命”乃是一种过时的等害报应,从报应刑的生命进化和理念嬗变着眼,这一过时的报应观念应予摒弃。退一步讲,即使认为等害报应的观念在“以命抵命”的意义上应当维持,这是特殊时点上实现公平的唯一途径,我们也不得不说,此种生命对等意义上的价值均衡是虚幻的,其实质乃是在“公正”掩盖之下的极度不公。再退一万步讲,即使“杀人偿命”在原始报应和朴素公正的框架内能够成立,它也与人道关怀的时代大潮背道而驰甚至格格不入,从而在“公正让位于人道”的价值考量意义上,必须予以瓦解和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