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死刑的源头与彼岸

在刑罚史上,死刑是一种最为悠久的刑罚种类。从人类具备生命意识始,就同时获得了剥夺生命价值的灵感。可以说,死刑的发展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发展气脉相通。从遥不可及的原始部落到今日大洋彼岸的超级大国美利坚,从人类社会最蛮荒的原始时期到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现代文明,杀人从未与人类彻底分离。而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死刑由何而来?死刑难道真是人类发展的整个历程中不可摆脱的宿命?

关于死刑的起源,没有公认的答案。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解说是,死刑起源于远古的复仇习惯。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生活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中,当氏族成员遭到外族侵犯特别是身体侵犯时,受害人所在的氏族就对加害人所在的氏族采取集体性的杀戮,维护本氏族的安全。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商品交换和联姻的开放化,氏族观念逐渐淡漠,氏族纽带被逐渐打破,复仇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由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血亲复仇虽然在复仇主体与对象范围上有所缩小(由氏族到家族),但也同样会导致仇恨的世代相循,甚至出现整个家族的衰败、灭绝。于是,基于人类的某种本能选择,血亲复仇又毫不停歇地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乃复仇的最高形态,其复仇种类和对象都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从程度看,“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从对象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复仇的最为基本的规则。正是从这样的规则中,人们毫不含糊地得出“杀人偿命”的训诫。由此,对他人生命的刻意地、私力地剥夺,在复仇的框架中获得了某种正当性与合理性!但是,如果说,“以命抵命”能够被公共权力执掌者所接受,那么,对生命的私力剥夺,则难以被公共权力所承认。因此,在氏族部落体制走向崩溃、国家体制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权力便向私力复仇开刀,将复仇的权力由私人收归国家。如此一来,“以命抵命”的同态复仇,在国家规制的刑罚体系中,以死刑即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私力的生命剥夺被公共的死刑执行所取代。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弗·恩格斯(1820—1895)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根据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的分析,刑罚史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与科学时代。以下,我们循着这一线索,对死刑的演变略加梳理。

奴隶制时期的刑罚,以复仇为主要目标。这一时期可称作是刑罚的复仇时代。复仇时代的死刑,由于刚刚脱胎于原始的“以血还血”习惯,因而仍然带有浓厚的报应色彩。同时,在将私人复仇“招安”之后,为死刑注入了强劲动力,出现死刑发展历程中的首次高潮。在复仇时代中,刑罚以人身刑为主,人身刑又仅限于死刑与肉刑,死刑处于尊崇的地位。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薄薄的绢本中,我们竟然可以寻得三十余种死刑罪名,其适用范围也可谓相当广泛;至于死刑之种类,则更是令人眼花缭乱、不胜枚举。单单是古罗马一地,就有杖毙刑、斩刑、绞刑、十字刑、兽食刑、鸡犬蛇猿分食刑、焚刑等种类;古印度的死刑,则更包括了火刑、桩刑、象踩刑、溺刑、热油刑、兽食刑、分尸刑、箭射刑;中国古代还有车裂、镬烹、抽筋等多种式样。这些五花八门的“玩法”,使我们不得不惊讶古人的天才创造力,也不得不惊叹人类对付同类的残酷的想象力。参见〔英〕凯伦·法林顿:《刑罚的历史》,陈丽红、李臻译,希望出版社2004年版。

进入封建制时期,刑罚逐步摆脱了原始复仇习俗的遗风,威吓与遏制取代了复仇,逐渐成为这一时代的刑罚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时代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死刑经历了它的历程中最为耀眼的辉煌。无论是死刑的适用范围还是使用频率,也不管是死刑执行的种类还是残酷效果,后世都难以望其项背。首先,广用与滥施是这个时期死刑适用的基本特点。汉武帝时,死罪409条,死罪决事比13472事。而素以宽简著称的唐律,死刑条文亦达229条之多,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英国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死罪同样多如牛毛,每年仅因为流浪而被处死者,便多达三四百人。中世纪的欧洲,死刑之适用是如此频繁,以至于仅16—17世纪的两百年中,被处以火刑的巫婆便达二十万人。其次,死刑种类繁多。在中国秦朝的法律中,死刑便包括了车裂、定杀、弃市、戳、射杀、具五刑、腰斩、枭首、囊扑、凿、坑、绞、扑杀、族刑等二十余种。英国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也仍然保留着火刑、车裂、砍四肢、剐体、挖内脏、砍掉身体一部分及剥皮等近十种死刑。再次,死刑执行残酷。凡人皆一命,然而制刑者却深恐单纯地剥夺生命不足以遏制犯罪,于是在死刑执行的严厉性、残忍性及折磨性上大做文章。中国发明的凌迟处死的最高境界,是将犯人活割三千刀而不死;日本发明的“串刺”之刑,则是用扎枪从肛门刺入,贯穿内脏至口中,然后致犯人痛苦而死;法国的车裂之刑的残酷,可以从福柯经典名著——《规训与惩罚》一书开篇描写的达米安之死中瞥见一斑。总而言之,在威吓时代中,基于对死刑威慑力的极度痴迷,立法者肆意制造着死刑的执行花样,并竭尽全力地透支着死刑的能量,由此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蔚为壮观的死刑“文明”,可称之为整个死刑发展史的中心。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罚进入了博爱时代。资产阶级试图在整个法治图景的建构中,贯彻其革命初期提出的战斗口号:自由、民主、博爱。在这一理念的召唤下,博爱时期的死刑制度竭力与威吓时代针锋相对,死刑的适用空间、执行方式均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逐渐失宠,甚至时而被打入刑罚帝国的冷宫。首先,从死刑的适用范围看,在这一时期受到很大控制。法国1789年的死刑罪名多达115种,但在1810年的刑法典中,被压缩到30余种,而到了1832年,死刑进一步被限制在11种罪名。在刑法近代化改革前,英国以广用死刑而著称,死刑罪名多达222种,经过19世纪的刑法改革,最终只对叛逆罪等4种罪名保留了死刑。其次,从死刑的执行方式看,也被大大简化。在这一时期,通过对刑罚目的的深刻反思,威慑性不再成为刑罚的效果诉求;同时,基于人道主义理念的高扬,刑罚执行的残酷性与折磨性受到猛烈抨击。在这样的背景下,死刑的执行方式经历了巨大的变革,由繁复、缓慢与痛苦,逐渐走向简单、迅速与平静。作为立法典范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废除了原有的多种执行方式,使斩首成为唯一死刑。英国自1820年废除叛国罪的肢解刑后,死刑的执行方式亦被单一化,即仅限于绞刑。中国也在1905年废除了除绞刑与斩刑之外的其他执行方式。在执行方式简化的背后,不仅仅是立法资源和行刑成本的大幅削减,而且是死刑执行过程本身的轻缓化、文明化与人道化。因为,在实现死刑执行简单化的同时,所废除的是死刑的加重执行、折磨性执行与残酷性执行。最后,这一时期甚至有少数国家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运动。两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1738—1794)的呐喊,响彻了亚平宁半岛以至整个欧洲,直到今天仍然震耳欲聋:“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在贝卡里亚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于1786年率先废除了死刑,奥地利也于1787年废除了死刑。虽然时隔不久它们又恢复了死刑,但毕竟已在全世界吹响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号角,其影响至深且巨。

如果说,博爱时代构成了死刑演化史上的低潮,那么,科学时代则迎来了死刑整个历程中的最低谷。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刑罚基础理念产生了结构性的颠覆与变迁,从惩罚、报应的基调向教育、矫治的立场调整。与之相适应,重视教育、更生机能的自由刑的地位扶摇直上,而死刑则由于缺乏矫正理念,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有被逐出正式刑罚制度的趋势。许多有识之士越来越意识到,死刑与人道主义相抵牾,绝非是天然正当、公正、有效的刑罚,保留死刑在根源意义上存在价值危机。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出现了第一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意大利于1889年从立法上正式废除了死刑;美国1853年前只有密歇根州、罗得岛州、威斯康星州和缅因州废除了死刑,但从1907年到1915年,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等四州亦步入废除死刑的行列;而从1877年到1928年,南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乌拉圭、哥伦比亚和北欧的冰岛等国也相继废除了死刑。不仅如此,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未正式废除死刑,但却不再真正执行死刑,在这些国家死刑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范围以及死刑执行程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样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日本虽未废除死刑,但其1908年刑法典中只对内乱罪、外患罪等十来种犯罪规定了死刑。另有许多国家相继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只对国事罪或军事罪保留死刑。与上述国家不同,美国与加拿大则是采取以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方式来减少死刑。根据联合国1967年的调查报告,美国在1961—1965年间宣告的492起死刑中,只有132起在同期被实际执行;加拿大在此期间宣告的55起死刑,实际执行者仅有4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死刑废除的进程明显加快,世界范围内再次掀起了波澜壮阔的死刑废除运动。仅在1976年至1996年的二十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有37个之多,超过了此前废除死刑国家的总数。根据英国学者罗杰尔·胡德统计,至2004年10月,有81个国家或地区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已至少10年未执行死刑(事实上已废除死刑)。三者合计128个,已超过联合国成员国的一半以上。参见〔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4页。此外,一部分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在大量地削减死刑罪名、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回顾死刑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看到,其基本脉络类似于一条先起后落的抛物线。死刑萌芽于人类古老的复仇习惯,经复仇时代的推动而不断发展壮大,至威吓时代成就了其最为耀眼的辉煌。其后,死刑的地位不断跌落,博爱时代已经敲响了死刑走向灭亡的丧钟,科学时代更是加速了死刑灭亡的步伐。及至当代,尽管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基于各种原因而保留死刑,尽管废除死刑的国家会有反复与波动,但是,作为一种历史趋势,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必将走向衰落,直至被逐出历史舞台。虽然我们现在无法准确预测死刑被彻底废止的具体时间进程,但是无论如何,伴随着支撑死刑制度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伴随着人道主义的传播,特别是民众的报应心结的破除,死刑被放进历史博物馆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

中国的死刑历史源远流长,死刑文化在中国人的心中积淀深厚。“杀人偿命”、“杀一儆百”,几乎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千古不易的信条,至今仍在紧紧地束缚着国人的心灵。但是,面对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国应当怎么做?中国的死刑制度应走向何方?这是中国人必须回答的问题。晚近,由于错判死刑的案件在媒体上接二连三地曝光,死刑问题已经愈来愈引起国人的关注,成为街谈巷议、论说连篇的热门话题。本书以中国的死刑文化为背景,撷取同死刑存废直接相关的十个论题,从理论与现实、观念与制度、政策与法律、立法与司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盘究死刑。前几题从应然的角度,通过对马克思的人学思想、人的生命价值、人道主义、死刑效用以及犯罪原因等研究,论证了死刑的非理性、不公正性,应当废除死刑;后几题从实然的角度,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通过对死刑政策、死刑罪名、死刑执行以及司法程序等研究,论述了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设想。通过本书的研究,期望推动我国死刑观念与制度的变革,促进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