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修改现行《劳动法》的必要性
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贾俊玲
2005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10周年的日子。这部法律是我国现阶段调整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比较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结构;(2)适应当时市场经济及企业改革的要求,有一定的超前性,如规定了经济性裁员问题;(3)明显地从多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4)重点突出,对劳动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5)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相结合。10年来,这部法律对规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更为多元化与复杂化,这部法律急需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原因在于:(1)这部法律有相当多的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真正得到实施;(2)这部法律有些内容仍带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如10年以上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执行;(3)需将近几年以来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改革成果进一步用较高效力阶位的法律确认下来;(4)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在总结10年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5)有关劳动法的涉外部分需以特别条款作出规定,等等。
我国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问题,是今后完善劳动立法及劳动法研究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劳动法制的现代化
目前法学界对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和后现代化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一般认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应理解为动态的、不断演进的过程。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研究:如劳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劳动法制现代化的法律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监督、执法效力等)。本文从劳动法制现代化的价值观念上提出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劳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价值观念
法的精神是法律的灵魂和最高评价标准,其目标是获得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劳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使劳动关系多种主体的利益需求得到合法而切实的满足。这种多种主体的利益需求应当建立在以下基本观念上:
1.劳动法既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代表了劳动使用者的长远利益。《劳动法》各项条款均明显地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如有关责任的规定,大部分规范了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再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资、工时、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规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是资本正常运营法律环境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总有一天将遇到经营上的困难,目前某些地区出现的“农民工荒”即是实例。劳动法制的现代化需有近期与长期共同利益的价值观念,这也是劳动者应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因。
2.切实承认劳动法多种主体利益冲突的尖锐性。长期以来,我国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往往强调的是一致性,似乎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多种主体之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为达到各自的利益目标,其冲突有时表现得很激烈。承认并设法协调冲突是劳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在这一观念下才能真正实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3.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所表现的主要是经济性冲突。劳动关系中虽然也有民主权利方面的要求,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大量的冲突主要是有关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是为了用集体力量改善各项劳动标准,而有时发生的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发性事件,其起因也是有关欠薪等经济性要求未获得保障。因此,将劳动关系中冲突的性质归入经济性,有益于冲突的解决。
(二)劳动法制现代化中劳动者权利的独立地位应得到充分体现
劳动关系双方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其原因是:(1)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相互间又存在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这种关系和民事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在招工、招聘、职业规则等方面,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不遵守劳动者权利的独立地位,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休息权、人身安全权,侮辱劳动者的人格等事件时有发生。(2)长期形成的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私权利绝对服从公权力的观念,影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尊重。我国公民在维护国家基本制度、遵守国家主权等方面无疑应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各项具体权利是有独立地位的,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过去号召人们到艰苦地区工作,往往用“祖国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的口号,而现在用“志愿者”的提法就显得更好,后者体现了对个人选择权的尊重。(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具有协商性。这种协商性突出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协商过程。劳动者个人协商能力的有限性,又决定了通过集体协商更能保障各项权益的实现。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成为劳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目标。
(三)现代劳动法制是我国建立信用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民商法,它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诚信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规范,有的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如《瑞士民法典》)。劳动关系双方义务的履行,对全社会信用环境有重要影响。例如,如果欠薪问题严重,将对建立信用社会的法制环境发生负面影响。
(四)适应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劳动法制现代化的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现代科技得到不断发展。在劳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将突出地要求保障劳动者。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职业能力不断地提高与转换。过去劳动法不够重视的职业培训法律制度,现在应成为现代劳动法制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劳动者获得职业教育的机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以设想,现阶段大量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如果长期没有机会为将来的职业转换做准备,在我国经济结构向科学技术转化时,今天的劳动者就可能成为再就业的困难群体,其严重性可能不亚于现在国有企业工人的下岗。科学技术发展本身不应成为失业的因素;社会的进步使一些职业消失了,而另一些职业又不断产生,劳动法制的现代化应突出体现在保障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能力的权利。
二、关于劳动法制的国际化
国际化不是西化、欧化或过去的苏化。劳动法制的国际化是指我国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对劳动法制所进行的适当改革。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和目标,现阶段在经济全球化体制下,劳动法制的国际化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有:
(一)发展与完善劳动立法中对国外劳动法的借鉴和吸收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劳动法的全部内容都是自己独立创造的。除国际通用的专业术语外,也在吸收借鉴适合本国法制要求的内容。吸收借鉴的方法之一是对国外法律的移植;但移植过来的东西还要根据本土情况适当改造,才能成活而发挥作用。劳动立法中值得吸收与借鉴的主要是:(1)吸收我国相应历史时期的立法内容,如最低工资、年休假、年金制等等都是多数国家多年的立法内容。(2)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前沿性的立法内容及劳动法学研究成果。他们今天所进行的,可能是明天我们所需要的。比如现在基因技术的发展,可以测试人体某种疾病的基因、性格特征等。基因测试数据库的应用,已开始在一些国家引起法律问题。一般认为,基因测试如果可以公开使用,影响最大的法律问题是保险法(对某些疾病基因者提高保费)和劳动就业的平等权利(基因测试结果成为招用人员的一个条件)。
(二)关于适用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
这已经成为目前备受关注的一个课题,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批准二十多个国际劳工公约。对已批准公约应承担履行义务;与国内立法冲突时,适用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2.对我国尚未批准的国际公约,争取条件多批准,以利于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
3.现在国际社会关注的涉及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有:(1)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备受争议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的将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挂钩;提出以8个核心公约为标准。(2)联合国秘书长安南1999年在一次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全球契约”,其内容包括人权、劳动、环境三方面的九项原则。这九项原则中,有四项涉及劳动。(3)为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所倡导的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4)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提出的“体面工作”的新概念。以上四个问题所涉及的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消除强迫劳动、男女同工同酬、反对就业歧视等。
劳动法制国际化过程中,我们对以下这些问题须加以关注:
第一,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即要求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国际劳工标准。这些主张长期以来被纳入贸易法、投资法、关税法的范围。如美国的《加勒比海盆地创新方案》、《一般优惠关税更新法》、《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三个法案所规定的对进口商品生产国劳动条件的要求所给予的优惠问题,主要目标是平衡贸易竞争的需要。从19世纪初提出的国际劳动立法,一百多年以来始终伴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而存在。不同贸易地位、不同利益集团的国家为此进行着长期的争论,至今并未正式将其纳入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我国现阶段也不可能将这些问题纳入国内立法中,但应给予关注。
第二,8个核心公约各国并未普遍批准,是否批准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如果将其形成国际性规则,需要依据国际程序决定。如联合国程序或WTO组织程序,或个别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或国际行业协会的相关程序等。
第三,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应欢迎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认证,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条件及扩大企业的影响力。绝对化地认为SA8000不能适用中国的提法,是不合时宜的,但也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参加认证。
第四,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国内劳动法规,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项劳动标准,为今后适应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做准备。劳动法制国际化过程中适用国际劳工标准,需分别考虑哪些适合中国国情,比如要求工会组织的多元化,这在我国是不可能的。
(三)关于劳动法制国际化中的涉外立法问题
劳动法中涉外立法的诸多内容目前尚属缺位。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涉及跨国性就业培训、保险等领域的劳动问题,就可以考虑以特别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涉外劳动立法属于内国法,但仍需参考国与国之间的对等及互惠条件等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