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
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所谓的权力关系,而系法律关系之一种”。而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外乎义务与权利。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由公务员所处的特定地位及其所承担的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因而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但由于国情不同,各个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一、国外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方面,国外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由于公务员制度承载着政治服务、政府治理等共同使命,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上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
1.国外公务员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其实施公共服务的起码准则,一般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根据内容的不同,国外公务员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忠实义务
公务员忠于国家和政府,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政府系统及其功能的正常运行,服务于全体公民,是对公务员政治上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首要资格条件。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遵守的最基本的义务是效忠国家,官员必须为全体人民服务。法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公务员的首要义务。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工作时,必须遵守法令和忠实地执行上级的命令。
(2)“政治中立”义务
西方国家一般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往往都要求公务员履行政治中立的义务,不得参加党派活动和政治斗争;不得因个人政治倾向影响公务的执行;不得参选政治职务,如果参选,也必须在当选后或任职前辞去原职;不得接受政治捐款。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等候选人。英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议员,也不得作为议员候选人或为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除非先辞去公务员职务;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不得担任政党政治机构的官员,或为政党从事政治活动;公务员不得参加全国性政治争论事件发表谈话或表明自己的观点,也不得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2002年,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的《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准则》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杜绝政党和其他社会集团的决定对自己的公务活动产生影响。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中立”的原则发生了某些变化。例如,现在的德国、法国、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国家并不禁止公务员参加政党。
(3)服从义务
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服从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通告等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例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第九条规定:任何承担公职的公务员,应对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并保证自觉执行行政首长所交付的指令。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作时应遵守法令和忠实服从上级的命令,公务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员名誉的行为。瑞士《联邦雇员法》(Act on Confederation Staff)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应认真而合理地执行上级命令。德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官员有义务执行由上级颁布的规定和贯彻其具体方针,只要这样做不涉及下述情况:即按照专门的法定的条款,官员不受领导个人指使的约束,而只能服从法律。公务员服从领导的义务,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意志,保持国家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4)保密义务
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行政管理的有序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国家政令信息沟通的时机、条件和环境。政令信息输出过早或失密都可能破坏行政管理的有序运行,甚至导致国家和社会的混乱,以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损失。德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官员应对其在业务活动中了解的事情保守机密,即使在官员关系结束后也是如此。日本《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泄漏工作上所知的机密,退职后也不得泄漏。法国法律规定:除了严守刑法典中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则外,公务员还有义务对在任中或行使职权中所了解的事实和情报严守秘密。英国公务员在被任命之日,就必须在官方机密法上签字,并作出相应的保证。因此,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及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5)回避义务
公务员回避义务的自觉执行,使其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避免因感情因素和其他因素徇私舞弊或干扰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体现公务员忠于国家、忠于职守的法律原则。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是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3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或承嗣等关系的官员,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a)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下达指示的权利;(b)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权;(c)共同管理财务和账目。瑞士《联邦雇员法》第七条(乙)规定:近亲或姻亲不得在相同单位任职。瑞士《联邦委员会和联邦行政组织机构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近亲不得同任一个单位的职务。各国公务员制度基本都有关于公务员回避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公务员摆脱感情或其他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公务,保证国家公务按照法定的标准、规则正常运行。
(6)品行义务
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以忠于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作为最高准则,并为保证公务员清正廉洁作出表率。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公务员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要竭尽全力,专心致志。联邦德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官员为全体人们服务,而不是为某一政党服务。英国1906年颁布的《反腐败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来自私人企业或利益集团的实物、钱财等馈赠,一般应拒绝参加宴会宴请,除非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首长的同意。此外,英国还严禁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尤其是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的公务员参加赌博和各种商业性、金融性投机活动,也禁止公务员经商或从事同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新加坡《公务员法》规定,离职和退休前,不得接受属员礼物,不得接受属员招待。
(7)申报财产义务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溯源于200多年前的瑞典,即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为净化选举颁布的《防止腐败与非法行为法》(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Prevention Act),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伦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的所有官员都要提交家庭财产真实情况的说明。相关廉政法规的规定更为细致,官员必须填写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财产和收入申报单,且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新加坡政府规定,公务员必须每年呈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韩国的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的公务员有总统、总理、各部部长、国会议员以及四级以上的公务员等。各国政府除了规定公务员有申报财产的义务之外,往往也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等多种形式的制度设计,以确保对官员财产及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因而,从制度上限制了公务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同时也为社会监督公务员以公权谋私利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手段。
总之,各国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尽管各有侧重,但一般都涉及以上几个方面。公务员义务是对公务员各项权利的法定约束,是防止公务员把权利演变为特权的制约机制。
2.国外公务员权利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按照其内容来说,国外公务员的权利可分为政治权、经济权和教育权等方面。
(1)政治权
公务员的政治权是公务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说来,它包括:
第一,参与工会与罢工的权利。法律既确认了公务员的政治地位,又降低了各种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干扰,使公共行政不致因政党的斗争和内阁的更迭而中断,保持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对于公务员是否具有参加工会与罢工的权利,各国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别。公务员参加工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工会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参与制定有关社会与工作条件等部分决策。例如,大部分欧盟国家政府均有特定的程序来提高工会的影响,通常由政府与工会选出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制定有关公务员雇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但是,英国则规定,公务员工会无权就工资问题与政府谈判。
除了奥地利、丹麦和德国之外,其他所有的欧盟国家公务员都享有罢工的权利。在有些国家,罢工的权利甚至受到宪法的保护,如巴西、保加利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和马里等国家。当然,警察、司法和外交部门的公务员一般都排除在外,不享有罢工的权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韩国和卢森堡等国明文禁止公务员罢工,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和马尼托巴省则禁止教师罢工。美国有多项法律禁止联邦和州公务员罢工。墨西哥的《联邦国家雇员法》(Federal Act on State Employees)第九十九条特别规定,禁止公务员发起罢工。
第二,政治平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得因性别、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哲学观点等受到歧视。也就是说,以上这些因素不得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和从事公务。公务员平等权是在否定封建君主的“官职恩赐制”和资产阶级贵族的“政党分肥制”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英国早在1854年就提出“要得到一流的人选,必须求助公开竞争考试,建立常任公务员制度”。美国1978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明确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考试,根据能力、知识和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公务员,所有求职者和职员,不论党派、种族、宗教、性别、婚姻状况、年龄、国籍、肤色,在人事管理方面都应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切官职对考试成绩优异者敞开大门,公务员的提升和录用由能力决定。”德国公务员制度强调“一切平等”的原则,即所有公民均有按照其能力和成就依法任官之权,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区别。公务员的平等权,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党分肥制”造成的政府冗员充斥、管理不科学、官吏使用不当、工作效率低下的状况,促进了公共行政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历史进程。
第三,申诉与控告的权利。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护揭发政府工作缺点和弊病的人员免受打击报复。”美国的人事管理总局(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和功绩保护委员会(Merit System Protection Board)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及公务员对歧视案件的申诉。英国1972年成立了公务员上诉委员会(Civil Service Appeal Board, CSAB),负责处理公务员的申诉事宜。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遭遇年度考核、晋升职务和纪律处分三个方面的不利处理时,可以进行申诉。如果公务员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可以上诉到最高公务员委员会或行政法院。”日本则规定公务员受到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惩戒处分、分限处分和在不良工作条件下工作以及对处理不服时,可以向人事院提出申诉和要求,人事院按照规定的手续,对案件进行审查以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人事工作的公正性。
(2)经济权
经济权是维持公务员生存需要,关系公务员生产与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各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经济权的内容一般占有很大比重。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规定也比较具体详尽。一般说来,经济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身份保障权。所谓身份保障权,亦称职业保障权,是指公务员非有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撤职、免职或其他处分的权利。公务员经由竞争性考试以及择优任用后,无过失即可终身任职,这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通行法则。
第二,薪酬权。薪酬是国家对公务员公务劳动付出的报酬和补偿,是维持公务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公务员享有工资、津贴和福利的领取权,这些权利随着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如英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领取基本工资和附加收入的权利。其中附加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和额外津贴(加班加点费、夜班费、实物津贴、工龄津贴、出差津贴、非正常劳动条件津贴、生活补助等)。公务员工资必须按照《工资福利法》具体细则支付。美国公务员法除规定上述权利外,还规定了公务员健康安全和福利措施,如公务员享受医疗保险、娱乐及午餐补助、工作环境保障等权利。
第三,退休权。公务员服务到一定年限,按本人意愿和政府法律规定,离开职位退休养老,这就是公务员享有的退休权。法国早在1853年就开始实施退休制度。美国《公务员退休法》规定,年满55岁、工龄30年以上者,年满60岁、工龄20年以上者,年满62岁、工龄5年以上者,都可以退休。日本国会1981年6月5日通过《国家公务员定年制法》,统一规定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退休者领取退休费,一般按工龄长短计算。工龄越长,退休费越多。各国公务员的退休形式有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凡具备法定退休条件,自动申请退休者为自愿退休;凡具备法定退休条件,由部门命令退休者为强制退休。
第四,辞职权。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离开原工作岗位和职务。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他的职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及单位的领导说明所要辞职的理由,官员在向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领导递交辞职书后的两个星期内,在没有得到辞职命令以前,可以收回辞职的声明。瑞士规定,在和平时期,公务员可自由提出辞职。自官员提出辞职3个月后,任命机关如认为不会对联邦政府带来重大损害,就需接受辞职。但法国对辞职的限制较严,公务员辞职必须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查明辞职的实际情况与充分理由后,才能予以批准。对于集体辞职,一概不予批准,非但如此,还将予以法律制裁。
第五,休假权。西方国家公务员享受物质权利方面的规定,不仅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享受工资制度以外的各种福利制度,包括休假制度、保健制度、退休金制度和补偿制度等。法国公务员享有年休假、半日工作制、工伤假、病假、产假和受教育假等内容。1982年1月,法国通过法令决定,公务员工作满一年后,可带薪休假5周。公务员负责抚养一个和几个不满16岁的孩子或为了照顾残疾的孩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半日工作制。德国规定,公务员、法官和军人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获得进修费和休假权,公务员每年享有继续领取职务工资的休假,休假的许可和长短由联邦政府通过法令规定。公务员由于法定事由可申请事假或减少工作时间,“经申请可以减少公务员的工作时间,直至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也可以给公务员不带工资的休假期,假期可延长到3年”。英国规定公务员每年享有13天带薪的病假,没用的病假,可以无限期地积存,以备重病或急事时一起使用。公务员享受这些福利权利,对其忠于职守、解除后顾之忧、维护其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教育权
所谓教育权,是指公务员在接受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权利。美国《政府雇员培训法》的实施使广大职员都能获得培训的机会。现在美国年轻的低级公务员每周有一天法定的学习时间,学习同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英国对公务员必须熟悉的知识,都要有4—6周的培训。据统计,在1995年的日本,仅人事院和中央各部委举办的培训就达16462次,比10年前增加了79%,用于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经费也由10年前的65.1631亿日元增加到135.9246亿日元,增加了108.6%。可见,日本政府在公务员培训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1.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原则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从具体国情出发,我国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原则
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而不是搞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因此,我国不存在公务员的所谓“政治中立”问题。公务员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而不是有克制和保留的义务;公务员在政治上应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接受党的领导,而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下的“中立”。
(2)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既是人民的公仆,又同广大人民群众一样,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公务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向任何国家机关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享有申述和控告的权利等。公务员只有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才能激发其主人翁的自豪感,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样,公务员权利的行使应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能滥用职权,损坏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公务员要克己奉公、忠于职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效率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就是为了追求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行政的效率。公务员承担着公共行政的重要任务,其义务与权利的设定直接关系到行政效率的高低。因此,应赋予公务员广泛的职务权利和执行公务权利,并为公务员实现这些权利提供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使公务员更好地推行公务,保证国家公共行政目标得以实现。
(4)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的任务,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但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设定,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一致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此,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地得到调整、加强与完善。
(5)保护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公务员不仅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是作为普通公民存在的,公务员民主自由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公务员同样享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和受教育权,享有救济、申诉与控告和国家赔偿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从法律上得到保障,公务员才能满怀热情、积极大胆地推行公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以往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强调公务员的义务而容易忽视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
2.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确定,既考虑了具体国情,又立足于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确保公务员正确行使各项行政权力,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设定着眼于对公务员行为的严格规范,立足于国家行政事务的有效执行,服务于政府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就公务员本身的地位而言,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执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较之普通公民而言,应该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务员的形象,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公务员的职能而言,依法行政体现了宪法的宗旨,是法治国家的根本原理之一。由于国家机关权力具有广泛性、经常性、直接性、指令性和自由裁量性等特点,因而确保公务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是现代行政合法、责任和效率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只有依据法律授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公务,才能做到合法行政、效率行政和服务行政,建设现代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最终达到公共行政的预期目的。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进行公务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是衡量公务员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的根本标准。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务员法》规定的这项义务,正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言行必须始终与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保持高度一致。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内代表的是政府,对外代表的是国家,因而必须以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作为一切公务活动的最高准则,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同时,还要与那些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只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才能保证国家机关政令畅通、运作自如,以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因而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命令,做到令行禁止,决不能自行其是。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重要事项。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较之普通公民更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许多公务员还是一些秘密事项的参与者。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是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着一定的联系,这些秘密的泄漏,将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稳定,并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纪律是维持公务系统正常运转以及实现公共行政目标的行为准则,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由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示范、导向和激励等特殊作用,公务员必须恪守其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做到率先垂范。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务员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公权,服务的是公共利益。因此,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对公务员权力运行的起码要求,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此,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作为普通公民,除了履行公务员应尽的义务之外,公务员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都应该履行的义务,如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也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广泛的权利。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对公务员职责或公务执行保障权的规定。公务员履行职责,推行政令,国家要求其必须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必须为其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这是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条件,是法律所赋予的。这种权利与公务员所担任职务是一致的,由于它是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因而公务员不可以放弃。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这是对公务员身份或职业保障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职业常任制。没有法定事由,不经过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免职、停职、辞退或其他不利于执行公务的处分。换句话说,公务员的身份或职业是安全的,是相对稳定的。公务员拥有这种权利,既可以让公务员的职业保持相对的稳定,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可以破坏人事安排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促进公务员公正无私地执行公务。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这是对公务员经济保障权的规定。公务员依法获得包括工资报酬、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等在内的经济保障,是对其劳动的相应回报,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公共服务之中,也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
(4)参加培训。这是对公务员教育权的规定。公务员能够持续接受教育和培训,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其目的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更好地提供服务。在此意义上说,公务员参加学习和接受培训,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既是公务员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其目的在于确保各级机关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机关应该保护公务员的这项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不能乘机或变相打击报复。否则,必须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6)提出申诉和控告。赋予公务员申诉和控告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一些违法失职行为,有利于实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7)申请辞职。这是对公务员职业选择权的规定,也是对公务员自由选择职业的一种尊重与保障。该项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与竞争力,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条规定使得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更加完整。同其他人员一样,公务员也享有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休息权等,是公务员权利广泛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