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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务员制度中的机会平等规定选自〔德〕克利斯托福·德姆克等著:《欧盟25国公务员制度》,第79—85页,略有删减。

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已确立保证男女权利平等的制度。多数欧盟成员国不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而且在宪法的有关条款中也对男女权利平等问题做出了规定。除了对平等权利的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法案,为谋职、工作条件和报酬(如晋升、职业培训)的公平待遇提供均等机会。

《欧共体条约》第119号法案(“同工同酬”)和欧共体立法的执行使得多数欧盟成员国不断采取新的方法与措施以确保机会均等。然而,对平等的认识,尤其是对在就业市场和工作场所中的平等问题的认识,各欧盟成员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欧盟成员国对性别歧视问题的基本观点不同。有的欧盟成员国把歧视理解为对男女的任何不一致对待,另一些欧盟成员国则把男女平等理解为不要求完全一样的对待,考虑到男女在生理、社会预期方面的不同而采取一定的区别措施。

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设立了特殊项目以促进行政部门的机会均等和公平待遇。这些项目一般都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一定时期内平等问题的真实情况的报告。其二,必须制订出公平如何实现的计划。奥地利、芬兰、意大利和荷兰都规定女性雇员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英国视女性雇员须达到某最小比例数额的规定为非法,因为这可能会造成歧视男性的不平等现象。除了这些项目之外,欧盟成员国还为产假后的妇女提供半日制工作的机会和工作保证,并使家庭补贴达到普通标准。意大利和西班牙政府在其促进计划中还特别鼓励妇女通过大学学习并积极参与实习,从而提高女性整体文化教育水平。

欧盟成员国的公务员队伍一直是以男性为主。然而,《欧共体条约》规定,各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确立并保证男女可以公平地进入公务员队伍。欧盟成员国政府负责“在就业方面促进男女比例的平衡”,尤其“在那些妇女人数较少的部门、职业领域中,要鼓励妇女录用和晋升”。

许多欧盟成员国在分析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富有成效的倡议。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定期起草报告;某些部门职位录用妇女比例较少,要根据对歧视的正确理解采取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在发布空缺职位的通告中,对一些适合或者需要女性的职位加以说明。各欧盟成员国无论是在明确地为妇女保留职位、妇女与男性具备同等资历的条件下录用妇女方面,还是有关当局关于“同等条件下雇员机会平等”的声明方面所采取的方式都有不同。政府宣称“同等条件雇员机会平等”,目的在于鼓励那些与男性具有同样学历和知识背景的妇女抛开人们歧视妇女的顾虑,积极地申请需要用人的职位。一些欧盟成员国制定政策促进并帮助妇女进入公务员队伍,但他们在宣传中却没有加以强调。芬兰的《平等法案》(609/86)规定,在公告空缺职位时,任何对性别的特殊要求(不论是要求女性还是男性)都被视为歧视。

欧盟的政策旨在为就业市场建立起公平机制。欧共体(EEC)第76/207号法令第1条第2款做出了废除任何性别歧视的规定,这不仅是指对女性的公平对待,而且也是对男性的公平对待。但该法令的第4条第2款规定,允许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通过一些特殊规定来促进女性就业,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妇女减轻“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同时也为女性的生理和社会不利处境提供补偿。法令规定,当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与其他男性竞争者资格条件相当时必须录用妇女,这条规定属于法令中关于公平待遇的一种例外。欧洲法院最近就这条规定的合法性做出了裁决。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这种做法意味着某种歧视,没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就采取照顾女性并给予她们优先权的措施是不公正的。只有当女性所占比例偏低时,才允许采取照顾女性的做法。

由于妇女生育孩子必然要占用其职业生涯的部分时间,因而公务员的最高工作年限对女性而言有一定的歧视。所以一些欧盟成员国根据妇女不同的产假时间采取不同的工作年限。

雇用女性职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供特殊工作条件。柔性工作时间、半日制工作、紧急情况下离岗的工作安排或替班(如孩子生病等)以及建立日间托儿所等对于雇用方和女性求职者来说都是决定性的因素。所有的欧盟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上述措施以减轻妇女的家庭责任与工作要求的双重负担。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和荷兰)政府还在法律上规定了要设立全日制的工作和半日制的工作。各级空缺职位除了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必须在招聘时提供全日制和半日制工作方式。

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保障机会均等的官员或是部门委员会(这取决于部门雇员的数量),也设立了专门国家委员会。唯独芬兰没有设立特殊的官方机构来确保机会均等。他们选择专职的女性官员保证机会平等。这类女性官员一般采取选举方式产生,当机构、部门较小时,也采用提名的方式产生且只有一位。她们的任务就是与当局合作采取措施晋升女性职员,或增加以男性为主的某些岗位中的女性比例。总的来说,她们是代表女性的利益,为女性在遭到性骚扰和歧视的情况下提供建议和支持。

在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德国和爱尔兰,妇女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受到公平待遇,那么她有权起诉要求赔偿。如果某些特殊工作,只能由男性或女性来承担,则这种情况则不被视为非公平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在做出决定前给予详细解释。在卢森堡和瑞典,如果用人单位被证实确有性别歧视现象,则必须接受罚款。在丹麦、意大利、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女性求职者与男性求职者一样有权对谋职中遇到的性别歧视提出起诉。在丹麦,任何触犯公平待遇法律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行业仲裁或普通法院的裁决得以解决。在荷兰,非公平待遇的申诉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加以陈述,然后由公平待遇委员会进行裁决。如果出现侵犯平等权的现象,那么保障平等机会官员、委员会和理事会都会出面加以解决。在瑞典,平等机会特派员负责有关平等方面的法律执行。有一个专门的机会平等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强行要求雇用方缴纳一定的罚款金以示惩罚。在任何违反有关男女公平待遇法律的情况下,受到歧视的雇员、特派员或商业组织都有权将雇主送上法庭,对他们提出要求赔偿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