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总论
  • 张璎
  • 6字
  • 2020-07-09 16:51:43

第三章 商个人

第一节 我国商个人概述

一、商个人的概念及种类

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商个人又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三种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我国商个人的法律特征

商个人是商法上的主体,它来源于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却又不同于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商个人的商事主体身份须依法登记而取得。虽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把登记作为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绝对必要条件,但在我国,任何自然人,无论他想要取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还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经营,依法都必须经核准登记。如果未经核准登记而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从法律上讲,该主体并未取得正式的商事主体资格,客观上看,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商个人身份只授予特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自然人。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在其愿意登记且也具备资金、场地和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情况下就能取得商个人身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因此,从我国相关法规的字面意思推断,能获得商个人身份者一定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者:(1)其本身属于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范畴;(2)上述人员还应该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备等物质条件;(3)上述人员还得“有经营能力”这个无形要件。因此,不属于特定范围内具备条件的自然人就无法取得商个人身份。

三是商个人对其因从事商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主,对其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不以投入经营的资金或财产为限,而是以其全部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