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商个人形式。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产生于远古时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发达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即使在市场经济极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在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已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的今天,它仍以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自从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个人独资企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是我国商事主体法中一部重要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人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最主要的特征是: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该唯一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这是独资企业与公司及合伙企业的首要区别。虽然公司的股东人数也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但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否则就不称其为合伙。因此,投资者的性质及数量是独资企业的一大特色。
2.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有独立的商号,是个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无须把其投入企业用于经营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投资者个人不仅对设立企业时投入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还对企业存续期间积累而形成的增值部分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所有这些都由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者完全拥有。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含义是:以独资企业名义发生的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应由该投资者用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4.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商号、能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是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个非法人企业。这主要是因为独资企业不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缺乏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商个人的两种主要形式,但他们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两者的差异主要是:
1.主体资格的获得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属于我国商事主体中的商个人范畴,但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是根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获得的。不仅如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存续期间上也分别适用各上述法律法规调整各自的内外关系。
2.主体的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态,属于经济组织;而个体工商户是单个商人,不是企业,也不属于经济组织,不纳入企业范畴规范,按个体商人的范畴管理。
3.获得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不同。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体投资、个人经营为共同点,但获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与获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条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以企业形态表现出来的经济组织,因此,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不仅要有一个投资者,还得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完整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等一系列要件,其设立门槛比个体工商户高。而取得作为单个商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条件要简单得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却不一定非请帮手、非带学徒不可,更谈不上有从业人员。客观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规模比个体工商户要大得多。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主要区别是:
1.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一人公司则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
2.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一人公司则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一人公司则拥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3.投资者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而一人公司的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投资者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定情形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则根据《外资企业法》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投资者性质及资本来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投资设立,其资本来源于中国境内;而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设立,且它用于投资的资本必须来源于中国境外。
3.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投资者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非法人企业,其投资者承担的只能是无限责任;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却可能有两种情况,即:当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可取得法人资格;而当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则不取得法人资格,经批准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与此相应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时,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而当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时,其投资者则根据中国政府批准的责任形式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有两个以上;而且,这一个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只能是中国人,不能是外国人。因为,外商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中国自然人都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相符合。投资者在选择、确定企业名称时应特别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及“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虽也需要具备资本要件,但无须像设立公司那样要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而是可由投资人自由申报其自己决定的出资数。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人单独投资设立且由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立法不规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既不会危害交易安全,又可简化企业的设立条件,还能起到鼓励、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作用。不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投资人申报出资数的同时,还应表明出资形式及是否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其出资的情况。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仅是设立各类企业的共同要件,也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走街串巷的以流动经营为特征的小商贩的重要标志。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则取决于各个独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性及上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应有之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一般而言,只需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只有当独资企业欲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时,独资企业的设立才需履行审批手续。因此,设立独资企业的法定程序通常可分为两大步:
1.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
(3)企业住所证明。企业住所证明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的权属证明,即指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对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住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投资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若有规定的,投资人应遵循该规定。
(5)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委托代理人文件。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然后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及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的15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给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个人独资企业即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即获得了经营实体资格,作为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它享有法定的权利,并负有法定的义务及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享有下列权利:
(1)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为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自主经营权。个人独资企业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自主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拒绝摊派权。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抵制并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的违法摊派行为,以维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依法经营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一己私利;也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2)依法主动接受监管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主动接受并配合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监管的义务。具体而言,该项义务主要是指:
①凡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个人独资企业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③无论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不得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
④不伪造营业执照,不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3)自觉遵守财会法规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做到依法纳税。
(4)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的后果。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看,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行政法规的,将被追究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侵犯职工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而被依法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其投入到该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及因该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创造、积累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侵犯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的合法权益。
(2)对其财产的依法处置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享有依法处置的权力。该处置权包括将其在企业中的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权能转让给他人;还包括按法定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让其继承人继受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3)对独资企业管理方式的决定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管理方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和责任
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负有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义务。具体而言,投资人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在设立登记时,如实、准确地申报相关信息。特别是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财产性质一定要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不得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
(2)在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3)在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因投资人个人姓名、居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在企业解散后,及时履行投资人的清算义务,依法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主要是指其对以企业名义发生的债务的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及第18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投资的,就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报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在企业注销登记后的5年内,只要原债权人就其债权继续提出清偿请求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仍然负有偿还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主选择决定。通常有下列三种管理模式可供选择:
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亲自实施对企业事务的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3.聘任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义务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原因。从理论上讲,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出现了某些法定事由而不得不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将进行清算的特定事实。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因上述法定原因之一的出现而解散后,必须对其财产进行清理,以便企业及其投资人能及时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终了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及法律关系,达到彻底终止独资企业主体资格的目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就是依法清理已解散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通常应包括以下程序:确定清算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办理注销登记等。
1.清算人及其职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行担任清算人;二是当投资人不主动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在宣布解散或被宣布解散后、进入清算前的15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人应该登记造册,并编制财产清单及资产负债表。在此基础上,逐个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并在处理完各项清算事务的基础上,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人应忠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清算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除应依法追回该财产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企业所欠的税款;(3)企业的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即告终止。个人独资企业解体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