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77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根据

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是:

1.双方的协议(本法典第78条);

2.劳动合同期满(本法典第79条),但劳动关系实际上仍延续而任何一方均未要求终止的情形除外;

3.员工提议终止劳动合同(本法典第80条);

4.雇主提议终止劳动合同(本法典第71条和第81条);

5.经员工要求或经其同意将其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调到选任的工作(职务);

6.因单位的财产所有者更换、主管单位变更(从属关系)或者单位改组,员工拒绝继续工作(本法典第75条);

7.因变更双方确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拒绝继续工作(本法典第74条第4款);

8.员工拒绝按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规定必须为其调换的工作岗位,或者本单位没有相应的岗位(本法典第73条第3款和第4款);

9.员工拒绝与本单位一起转到其他地区工作(本法典第72.1条第1款);

10.不取决于双方意志的情形(本法典第83条);

11.违反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则签订劳动合同,使得不存在继续工作的可能性(本法典第84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劳动合同还可以根据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理由而终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确认第3款失效。

第78条 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79条 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关于有效期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必须在解雇前3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为完成缺岗员工的工作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为完成一定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结束后终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为完成缺岗员工的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员工上班后合同终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为完成一定期间(季节)的季节性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季节)结束后终止。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第80条 员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没有规定其他期限,员工有权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期限自雇主收到员工辞职申请的第二天起算。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经员工和雇主双方协商,可以在辞职通知到期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提出(自愿)辞职申请是因为不能继续工作(被教育机构录取、退休或其他情况),以及在雇主违反劳动法和含有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规章、集体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雇主必须按员工提出的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辞职通知到期前,员工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自己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岗位尚未以书面形式招用其他员工,视为未办理辞职,根据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不能拒绝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辞职通知期限届满后员工有权停止工作。在工作的最后一天雇主必须向员工签发劳动手册、其他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与其进行最终结算。

如果辞职通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员工也未主张辞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81条 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清算或个体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2.单位、个体经营者裁员或缩减编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3.鉴定结果证实员工的技能不足,不符合担任的职务或完成的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项)

4.单位的财产所有者更换(涉及单位负责人、副职和总会计师);

5.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多次未完成雇主交给的劳动任务而受到纪律处分;

6.员工严重违反劳动义务一次:

(а)旷工,也就是在整个工作日(当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地点,而无论他(她)不在的时间长短,以及在工作日(当班)期间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地点连续超过4小时以上;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б)员工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或在雇主的单位内,或在受雇主委派应完成劳动任务的地方)时,处于醉酒、麻醉或其他吸毒的状态;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项)

(в)泄露员工在完成劳动任务时知晓的依法应受保护的(国家的、商业的、职务的和其他)秘密,其中包括泄漏其他员工的个人资料;

(г)在工作地点盗窃(包括小额盗窃)已为有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法院的生效判决或法院、机关、公职人员的决议确定的他人财产、公款,并故意对其进行损毁和灭失;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д)员工违反劳动保护委员会或被授权负责劳动保护的人确定的劳动保护要求,并引起严重后果(生产事故、故障、灾难)或者明显造成引起这样后果的实际威胁;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7.直接保管现金或贵重商品的员工实施了过错行为,而这些行为构成雇主对其失去信任的理由;

8.履行培训职能的员工实施了不道德的行为,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

9.单位(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其副职和总会计师作出无根据的决定,造成单位财产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财产或单位财产的其他损失;

10.单位(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其副职严重违反劳动职责一次;

11.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向雇主提交伪造的文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12.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宣布失效;

13.与单位的负责人、单位委员会制执行机关成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

14.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程序(本条第1款第3项)由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员工代表机关的意见后通过的内部规章予以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如果不能经员工书面同意将其调到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其能完成的同一单位的其他岗位(无论是空缺职位还是适合员工技能的工作,还是空缺的低级职位或低工资工作),根据本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可以将其解雇。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本地区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空缺岗位。如果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雇主必须推荐其他地区的空缺岗位。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如果单位的其他地区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其他独立的分支机构活动终止,根据进行单位清算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4款)

依照本条第1款第7项或第8项规定的理由,如果导致对员工丧失信任的过错行为,或者员工实施的不道德行为是在工作地点之外或者虽在工作地点实施,但与其履行的劳动义务无关,自发现员工行为之日起超过1年,不得解雇员工。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5款)

在员工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休假期间,不允许雇主(单位清算或个体经营者终止活动的情况除外)提出解雇员工。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6款)

第82条 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必须参加审议与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单位、个体经营者作出裁员或缩减编制和可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依照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雇主必须在开始采取上述措施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机关,而如果裁员或缩减编制的决定能引起大量解雇员工,雇主则必须在开始采取上述措施前的3个月内进行书面通知。大量解雇的标准由部门和(或)地域性协议规定。

依照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2、3或5项规定的理由解雇作为工会成员的员工,应参考本法典第373条规定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提出的意见。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依照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为解雇员工进行鉴定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应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代表列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集体合同可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必须参加审议与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的其他程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83条 根据双方意志以外的情况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下列双方意志以外的情况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1.员工应召服兵役或被派遣代替服兵役的其他民事义务;

2.根据国家劳动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法院判决,恢复从前做该工作的员工的工作;

3.在竞选职务时落选;

4.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员工不得继续从事原工作;

5.按照联邦法和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确认员工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6.员工或自然人雇主死亡,以及法院认定员工或自然人雇主死亡或为失踪人;

7.发生妨碍劳动关系继续的非常情况(军事行动、灾难、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流行病和其他非常情况),如果该情况被俄罗斯联邦政府或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确认;

8.员工丧失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执业资格或受到其他不允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8项)

9.依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员工的专项权利(许可证、驾驶证、携带武器的权利和其他专项权利)有效期届满、效力中止2个月以上或丧失该权利,从而导致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9项)

10.终止许可接触国家机密,而所承担的工作要求这种许可;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10项)

11.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或国家劳动监察机关恢复员工工作的决定被撤销;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11项)

12.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一定种类经营活动的雇主所许可的员工限额,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员工总数已经达到。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12项)

如果不能经员工书面同意将其调到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其能完成的同一单位的其他岗位(无论是空缺职位还是适合员工技能的工作,以及空缺的低级职位或低工资工作),根据本条第1款第2、8、9或第10项的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本地区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空缺岗位。如果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雇主必须推荐其他地区的空缺岗位。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根据本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理由,劳动合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一定种类经营活动的雇主调整其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员工总数符合这种员工许可限额的期限结束前终止。

(2006年12月30日第271号联邦法增加第3款)

第84条 因违反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规则而终止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因违反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规则(本法典第77条第1款第11项)导致不能继续工作而终止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违反法院关于剥夺某一具体个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权利的判决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照按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出具的医疗鉴定,要求员工完成不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依照联邦法或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完成工作要求专门的知识,而没有受过相应教育的文件;

违反被授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取消资格和其他排除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官、机构、公职人员的决议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本段)

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经员工书面同意将其调到符合其健康状况的其能完成的同一单位的其他岗位(无论是空缺职位还是适合员工技能的工作,以及空缺的低级职位或低工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员工推荐本地区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空缺岗位。如果集体合同、协议、劳动合同有规定,雇主必须推荐其他地区的空缺岗位。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如果非因员工过错违反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确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则,那么须向员工支付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解职金。如果因员工过错违反上述规则,那么雇主没有义务向员工推荐其他工作,也不需向员工支付解职金。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3款)

第84.1条 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雇主的命令(指令)办理。

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命令(指令)应该让员工了解并签字。应员工的要求,雇主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其签发上述命令(指令)的证明无误的副本。如果终止劳动合同的命令(指令)不能通知到员工或者员工拒绝了解内容和签字,应在命令(指示)上作相应记录。

在任何情况下,员工工作的最后一天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日子,但员工实际已经不工作,按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规定为其保留工作岗位(职务)的情况除外。

在劳动合同终止那一天雇主必须向员工交还劳动手册并依照本法典第140条与其进行结算。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雇主还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其交还与其工作有关的证明无误的文件副本。

劳动手册记录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和原因应该依照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进行准确的表述,同时援引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的相应条、款、项。

如果终止劳动合同那天因员工缺席或其拒绝领取而无法向其发还劳动手册,雇主有义务通知员工必须前来领取劳动手册或者经其同意将劳动手册寄到他的邮箱。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免除雇主延迟发还劳动手册的责任。在根据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6项第(а)分项或根据本法典第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理由解雇员工时,如果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日子与最后一天工作日不一致,那么雇主也不承担延迟交还劳动手册的责任,而在解雇妇女员工时根据本法典第261条第2款规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其分娩结束。根据辞职后未收到劳动手册的员工的书面请求,雇主必须自其请求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还劳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