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员工个人资料的保护

第85条 员工个人资料的概念和员工个人资料的整理

员工个人资料是指雇主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涉及具体员工的信息;

对员工个人资料的整理是指获得、保存、综合、移交或对员工个人资料的任何其他使用。

第86条 整理和保护员工个人资料的一般要求

为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雇主及其代表在整理员工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整理员工的个人资料只能限于以保障遵守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促进员工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和提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监督员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以及保障财产完好无损为目的;

2.在确定需整理的员工个人资料的范围和内容时雇主应当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

3.所有的员工个人资料均应从其本人处获取。如果只能从第三人处获取员工个人资料,应该就此事预先通知员工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雇主应该通知员工获取个人资料的目的、预定的来源和方式,以及应获取个人资料的性质和员工未予书面同意取得这些资料的后果;

4.雇主无权获取和整理关于员工政治、宗教和其他信仰及私人生活方面的个人资料。在与劳动关系直接有关的情形下,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4条,雇主只有在得到员工书面同意后才有权获取和整理其私人生活资料;

5.雇主无权获取和整理员工有关参加社会团体或其工会活动的个人资料,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6.在作出涉及员工利益的决定时,雇主无权仅依据通过自动化处理或电子邮件获取的员工个人资料;

7.雇主应当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自己支付费用以保护员工个人资料免受非法使用或遗失;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8.员工及其代表应当了解雇主的文件并在上面签字,这些文件规定了整理员工个人资料的程序,以及员工在该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9.员工不应放弃自己为其保守秘密和保护秘密的权利;

10.雇主、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共同采取措施保护员工个人资料。

第87条 员工个人资料的保管和使用

保管和使用员工个人资料的程序,由雇主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的要求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88条 员工个人资料的移交

雇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移交员工个人资料:

未经员工书面同意不得将员工个人资料透露给第三方,但为防止威胁员工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情况以及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未经员工书面同意,不得为商业目的透露员工个人资料;

告知获取员工个人资料的人,这些资料只能用于被通告的目的,并要求这些人提供遵守这一规则的证明。取得员工个人资料的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机密性)。该规定不适用于按照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对员工个人资料进行交流的情况;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一个单位内部、在一个个体经营者处移交员工个人资料,依照员工应当签字确认了解的内部规章进行;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只允许被专门授权的人员接触员工个人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只有权获取那些对履行具体职能所必需的员工个人资料;

不询问员工健康状况信息,但属于员工履行劳动职能的能力问题的信息除外;

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将员工个人资料移交给员工代表,并且仅限于移交上述员工代表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那些员工的个人资料。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89条 员工确保雇主保存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的权利

为确保雇主保存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员工有权:

享有关于其个人资料及对其进行整理全部信息;

自由无偿取得自己个人资料,包括有权获得任何含有员工个人资料的记录副本,但联邦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为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指定自己的代表;

根据自己的选择在医学专家的帮助下获得属于自己的医疗资料;

要求删除或修改不正确的或不完整的个人资料,以及违反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要求而整理的资料。在雇主拒绝删除或修改员工个人资料时,员工有权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员工有权以表明其个人观点的声明对评价性的个人资料进行补充;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要求雇主将对员工个人资料进行的所有删除、修改或补充通知所有原来被告知员工个人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资料的人;

对雇主在整理和保护员工个人资料时的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90条 违反调整整理和保护员工个人资料规范的责任

对于违反调整取得、整理和保护员工个人资料的过错人,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追究其纪律和物质责任,甚至还可以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