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工时制

第100条 工时制

工时制应规定工作周的时间(每周休息两天的五天制、休息一天的六天制、根据不固定工作计划安排休息日的工作周、不完全工作周)、个别工种员工非定额工作日的工作、包括不完全工作日(倒班)在内的日工作时间(倒班),依照劳动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规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制定的内部劳动规章确定的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一昼夜倒班的次数、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轮换,而对与该雇主制定的一般规则不同的员工工时制,则由劳动合同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从事交通、通讯和其他特殊性工作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101条 非定额工作日

非定额工作日是指特殊的工作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偶尔必要时个别员工可按雇主安排超过为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实行非定额工作日员工职责清单,由集体合同、协议或内部规范性规范文件参考职工代表机构意见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102条 灵活工时制工作

在按灵活工时制工作时,工作日的开始、结束或总长度由双方协议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雇主应确保员工在相应的统计期间(工作日、周、月等)做满工时总量。

第103条 倒班

倒班是指生产过程延续的时间超过了允许的日工作时间以及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设备、扩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范围而进行的二班、三班或四班工作。

在倒班工作中,每组员工都应当根据倒班计划表在规定的工时内工作。

编制倒班计划表时,雇主按照本法典第37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听取员工代表机关的意见。倒班计划表通常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倒班计划表应在实施的一个月之前通知员工。

禁止连续两班工作。

第104条 工时核计

当按生产(工作)条件在个体经营者、整个单位或完成个别工种不可能遵守为这种员工规定的日工时或周工时时,可以核计工时,使核计期间(月、季和其他时段)的工时不超过正常工时数。核计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一个核计期间的标准工时数根据为该类员工规定的周工时确定。对于从事不完全工作日(倒班)和(或)不完全工作周的员工,一个核计期间的标准工时数相应减少。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核计工时的程序由内部劳动规章规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3款)

第105条 工作日分段

有些工作,因劳动的特殊性需要以及在生产工作中一个工作日内(倒班)所进行的工作强度不同时,为了使总工时不超过规定的日工时,可以将工作日分成几个时段。雇主在听取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意见后根据内部规范性文件对工作日进行划分。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