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休假
第114条 带薪年休假
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职务)和平均工资的带薪年休假。
第115条 基本带薪年休假的期限
员工享有28个日历日的基本带薪年休假。
依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的规定,为员工提供超过28个日历日的基本带薪年休假(延长基本休假)。
第116条 附加带薪年休假
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从事特殊工作的员工、实行非定额工作日的员工、在北极地区和与北极同等地区工作的员工以及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工作的员工享有附加带薪年休假。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没有另行规定,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和财务状况自主确定员工的附加带薪年休假。提供这些假期的程序和条件由集体合同或在听取基层工会组织选举机关的意见后通过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117条 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享有的附加带薪年休假
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享有附加带薪年休假:从事地下矿业工作和露天采矿场和沙石场工作、在放射性污染区工作以及从事其他对人的健康造成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其他有害影响的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有害和(或)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享有的附加带薪年休假的最短期限和休假的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商后确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第118条 因工作特殊享有的附加带薪年休假
劳动带有特殊性的个别工种的员工享有附加带薪年休假。
因工作特性为其规定附加带薪年休假的员工类别清单以及休假的最短期限和休假的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119条 实行非定额工作日的员工享有的附加带薪年休假
实行非定额工作日的员工享有附加带薪年休假,休假的期限由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章规定,但不得少于3个日历日。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实行非定额工作日的员工享有附加带薪年休假的程序和条件,在由联邦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中,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在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中,则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权力机关规定,在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中,由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第120条 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基本的和附加的带薪年休假的期限按日历日计算,没有最长期限限制。在基本的或附加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的节日不计入休假的日历日内。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计算带薪年休假的总期限时,附加的带薪年休假与基本的带薪休假一并计算。
第121条 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工龄计算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工龄包括:
实际工作的时间;
员工实际未参加工作,但依照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其保留工作岗位(职务)的时间,其中包括带薪年休假期间、节日、休息日和员工享有的其他休息日;
在非法解雇或解除工作以及随后恢复原工作岗位情况下的被迫缺勤时间;
非因自己的过错未进行强制性体检(检查)员工的被解除工作的期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1款)
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工龄不包括:
无正当理由旷工的时间,包括在本法典第76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解职的时间;
为照顾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婴儿休假的时间;
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根据员工要求提供的不保留工资的总期限超过14个日历日的休假时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有害和(或)危险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享有附加的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工龄只包括实际在相应条件下工作的时间。
第122条 提供带薪年休假的程序
应向员工每年提供带薪休假。
在为本雇主连续工作6个月以后,员工开始享有工作第一年的休假权。经双方协商同意,在6个月期满前可以向员工提供带薪休假。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员工的申请,在连续工作6个月期满前应向下列员工提供带薪休假:
妇女——在孕假和产假休假前;
年龄不满18岁的员工;
收养不满3个月婴儿的员工;
在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根据雇主确定的提供带薪年休假的顺序,工作第二年和以后年度的休假可以安排在本工作年度的任何时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123条 带薪年休假的顺序
每年提供带薪休假的顺序,按照本法典第372条规定的通过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于日历年来临前两周内,依照雇主在听取基层工会选举机关意见后确认的休假计划表确定。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休假计划表对雇主及员工具有强制力。
在休假开始的前两周,应将休假开始的时间通知员工,并签字确认。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个别工种员工的意愿在合适的时间提供带薪年休假。根据丈夫的意愿,在妻子孕产假期间为其安排年休假,而不论其为本雇主连续工作的时间长短。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124条 带薪年休假的延长或改期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延长带薪年休假或改至其他期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履行了国家义务,如果劳动法对此规定免除工作义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在劳动法、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未及时支付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或未提前两周通知休假开始的时间,雇主必须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将带薪年休假改至员工同意的其他期间。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
在本工作年度为员工提供休假会给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工作进程带来不利影响的例外情况下,经员工同意允许将休假移至下一年度。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休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应提供休假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禁止连续两年不安排带薪年休假,禁止不为未满18岁的员工和在有害和(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125条 分期带薪年休假和召回休假
经雇主与员工协商同意,带薪年休假可以分成几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中应有一次不少于14个日历日。
只有经员工同意才能将其从休假中召回。因此未休的假期应该由员工自己选择在当年合适的时间休假或者并入下一工作年度的休假。
不允许将未满18岁的员工、怀孕的妇女和在有害的和(或)危险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员工从休假中召回。
第126条 以金钱补偿代替带薪年休假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可以金钱补偿代替超过28个日历日的带薪年休假。
将带薪年休假累计或延期至下一个工作年度时,可以金钱补偿代替每一个带薪年休假超过28个日历日的部分或该部分的任何天数。
不允许以金钱补偿代替怀孕的妇女和未满18岁的员工的基本的和附加的带薪年休假,以及代替那些因在相应有害的和(或)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工作员工的附加带薪年休假(解雇时对未休假期进行的金钱补偿除外)。
第127条 辞职员工休假权的实现
在员工辞职时,以金钱补偿员工未休的全部假期。
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未休的假期可在后续的辞职期间提供(但因其过错行为辞退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假期的最后一天即为辞职之日。
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辞职时,与后续辞职合并的时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超出了该合同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假期的最后一天也可以是辞职之日。
在与后续辞职合并且由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还没有其他员工按调职程序到该员工的岗位工作,该员工有权在休假开始的前一天撤回自己的辞职申请。
第128条 不保留工资的休假
根据家庭情况和其他正当理由,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可以安排不保留工资的休假,休假期限由雇主和员工协商确定。
根据员工的书面申请,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必须安排不保留工资的休假:
卫国战争的参加者——1年内不超过35个日历日;
工作的退休(按年龄)人员——1年内不超过14个日历日;
现役军人的、服兵役时牺牲的、或因负伤、内伤或外伤、或者因服兵役时生病而死者的父母和妻子(丈夫)——1年内不超过14个日历日;
工作的残疾人——1年内不超过60个日历日;
员工在分娩、结婚登记、近亲属死亡的情况下——不超过5个日历日;
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