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据

第15条 劳动关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劳动关系是指建立在员工和雇主签订的为获取工资而亲自完成劳动任务(符合编制表的职务工作、特殊职业、带有特定技能的专业工作,员工受托的具体种类的工作)、在雇主提供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的前提下遵守内部劳动规章的协议基础上的关系。

第16条 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据

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于他们依照本法典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组织章程(规章)规定的条件下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的原因有: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当选担任职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通过竞选担任相应职务;

被任命或被批准担任职务;

被授权机关依照联邦法根据规定限额分派的工作;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法院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裁决;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律确定该段失效。

在劳动合同尚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可以依据员工已经雇主同意或受雇主或其代表的委托允许员工参加工作的事实而产生。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增加第3款)

第17条 根据劳动合同因当选担任职务产生的劳动关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当选担任职务要求员工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则根据劳动合同因当选担任职务即产生劳动关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18条 根据劳动合同因竞选担任职务产生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组织章程(规章)规定了应通过竞选担任职务的目录和竞选担任这些职务的程序,则根据劳动合同因竞选担任相应职务即产生劳动关系。

第19条 根据劳动合同因被任命或被批准担任职务产生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单位章程(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因被任命或被批准而担任职务即产生劳动关系。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20条 劳动关系的双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员工和雇主为劳动关系的双方。

员工是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年满16岁的人,以及在符合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和按照规定的程序未达到16岁的人,有权作为员工参加劳动关系。

雇主是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在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主体也可以成为雇主。

本法典所称的自然人雇主是指:

按法定程序登记为个体经营者并从事经营活动、未组建为法人的自然人,以及个人公证员、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依照联邦法其职业活动应当进行国家登记和(或)获得许可为从事上述活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下称“个体经营者雇主”)。未经国家登记和(或)获得许可从事违反联邦法要求的上述活动,并为实施该活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不免除其履行本法典规定的个体经营者雇主的义务;

为获得私人服务和家务帮助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下称“非个体经营者自然人雇主”)。

在劳动关系中,行使雇主权利和履行雇主义务者为:作为雇主的自然人,法人(组织)管理机关或其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法人(组织)设立文件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授权的人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18岁的自然人,以及虽未达到上述年龄的人,自其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有权作为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有独立收入、年满18岁但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保护人书面同意,有权与员工签订提供私人服务和家务帮助的劳务合同。

监护人可以代表有独立收入、年满18岁但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劳动者签订向该自然人提供私人服务和家务帮助的劳务合同。

除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外,年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有自己的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的情况下,经其法定代表人(父母、监护人、保护人)书面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本条第8—10款规定的情况下,作为雇主的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父母、监护人、保护人)对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其中也包括支付工资的义务。

因全部或者部分由所有权人(设立人)拨款的机构雇主以及国有企业雇主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由所有权人(设立人)依照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承担补充责任。

第21条 员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员工有权:

按照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向其提供参加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

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范要求和集体合同规定条件的工作地点;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根据自己的技能、劳动复杂程度、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及时并足额的获得工资;

享受按规定达到正常的连续工作时间后的休息保障,为某些职业和工种缩短劳动时间,保障每周的公休日、节日休假以及带薪年休假;

获得关于工作地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要求的全部可靠信息;

按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职业培训、进修和提高自身技能;

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而结社,其中包括组建工会和加入工会;

以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形式,参加对单位的管理;

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协议,以及获得关于集体合同、协议履行的信息;

以法律不予禁止的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包括罢工的权利;

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因履行劳动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补偿;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联邦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强制社会保险。

员工必须:

忠实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

遵守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遵守劳动纪律;

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

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保障的要求;

爱护雇主和其他员工的财产(其中包括由雇主承担保管责任而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将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雇主的财产(其中包括由雇主承担保管责任而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造成威胁的情况立即通知雇主或者直接负责人。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第22条 雇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雇主有权:

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与员工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

对员工认真高效的工作给予奖励;

要求员工完成劳动任务、爱护雇主和其他员工的财产(其中包括由雇主承担保管责任而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遵守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员工的纪律和物质责任;

制定内部规范性文件(非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雇主除外);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

为代表和保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并参加雇主社团。

雇主必须:

遵守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规范性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和劳动合同条款;

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

保障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

保障向员工提供完成劳动任务必须的设备、工具、技术文件和其他设施;

保障员工同工同酬;

按照本法典、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章、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员工足额支付应付的工资;

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谈判及签订集体合同;

向员工代表提供对签订集体合同、协议并监督其履行所必需的完整可靠的信息;

使员工了解所制定的与其劳动活动直接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及时执行被授权对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联邦行政机关以及在规定领域履行监督和监管职能的其他联邦行政机关的指令,及时支付因违反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缴纳的罚款;

对相关工会机构、其他员工选出的代表提出的违反劳动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其他文件的报告进行审议,采取措施排除上述违法情况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上述机构和代表;

为保障员工以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形式参加单位管理创造条件;

保障员工与其履行劳动义务有关的日常需要;

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为员工办理强制社会保险;

对员工因履行劳动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按照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精神损害补偿;

履行劳动立法和包含劳动法规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体合同、协议、内部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6年6月30日第90号联邦法修订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