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个新的方法论:物权法的先例

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同为财产法。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因为物权法为一切财产法的基础,故上述规则并不妨碍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行使的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载《法学》2002年第11期。构建体系化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方法,应该是从大陆法系固有的民法精神出发,从大陆法系民法对待“财产(物)”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出发,建立对待知识财产的基本观念。知识产权法原理的奠基,不仅需要学习外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立法的先进经验,更需要学习物权法体系化的逻辑方法。必须认真学习和提取大陆法系物权法确立的财产理念、财产权理念、基本原则、物权行为等财产法的基本理论,这些是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的公因式,是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的共同之处。学习物权法,不等于照搬物权法具体规则,而恰恰是对这些具体规则进行符合知识产权法目的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