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关键词语
商品的质量 Quality of Goods
凭现货买卖 Sales by Actual Quality
凭样品买卖 Sales by Samples
凭规格买卖 Sales by Specification
凭等级买卖 Sales by Grade
凭标准买卖 Sales by Standar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Sales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凭产地名称买卖 Sales by Origin
一、质量的重要性
商品的质量,简称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商品的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物理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商品的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款式、色泽和透明度等。
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不同商品的质量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种商品,由于生产工艺或技术、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其质量也有很大的差异。商品的质量决定着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质量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差别很大。如同样是大豆,质量不同,用途也就不同,有的可以用来炼油,有的用来磨豆浆,而有的则是用来做饲料。因此,交易双方应根据用途来确定品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商品的价格。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的手段由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因此,提高商品质量,保证质量的稳定性,成为各国企业增强商品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一些国家把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限制商品进口的手段之一,对进口商品规定较高的品质标准,品质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这样,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就成为企业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的重要方法。因此,交易双方在洽商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规定商品的品质条款。
从法律上讲,商品的质量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中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二、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所以表示质量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有两类:一类是用实际物品,即实物表示商品质量;另一类则是用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做法通常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质量买卖。通常做法是: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验看货物来判断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达成交易,卖方应提交买方验看过的商品,只要卖方提交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商品的质量提出异议。
由于国际贸易的双方通常在不同的国家,距离遥远,所以交易洽商主要依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亲自或派代理人去验看货物多有不便,而且即使买方或其代理人验看货物,也不可能将所有成交商品一一查验。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看货买卖使用较少,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中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这样,买方就可以先看货物,再决定是否购买和以何价格购买。
2.凭样品买卖
所谓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随意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来表示标的物质量并以之作为交货根据的买卖就是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难以用文字描述其质量的商品,如工艺品、服装等。当商品的某一种特征难以用文字来说明时,我们也可以用样品来描述这个特征。譬如说,我们提供样品专门来说明商品的颜色,这个样品我们就叫“色样”。
(1)样品的种类
样品既可以由买方提供,也可以由卖方提供。我们可以根据样品的提供方,将样品分为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和卖方样品。
·买方样品
由买方提供的样品叫“买方样品”。按买方样品成交时,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与买方提供的样品一致,否则就是质量与合同不符。因此,卖方在确认买方提交的样品之前,要充分考虑生产此种样品所需要的设备、原料、生产技术与生产时间,以确保日后能正常履约。
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不负责。所以,如果卖方不能十分确定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是否有侵权行为,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在合同写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是根据买方的样品生产的,生产及出口该商品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等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通过这一条款,就可以证明卖方是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生产的。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客户在原样或封样上签字确认。这样,即使今后发生有关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诉讼,卖方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获得部分或全部免责。
某外贸企业根据国外买方的样品生产了一批运动服,在出口报关时,海关进行例行的开箱查验。随机抽样发现,该产品的商标、绣花图案与某国外名牌运动服装较为相似,有仿冒商标的嫌疑,货物予以暂扣,等候调查处理。此后,海关又通知被涉嫌仿冒商标的国外服装企业,要求其在国内的业务代表处帮助调查。一周后,海关致函外贸企业,通知该批出口服装由于其针织绣花图案与某名牌运动服商标较为相似,属于仿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批货物将被没收,并将处以相应的罚金。海关在通知函中给予外贸企业7天的上诉时间,逾期则处罚自动生效。
这个时候,如果外贸企业能够证明是根据买方的样品生产的,并且能够提供买方的样品,那么外贸企业就可能免责。海关调查过程中,要求外贸企业和当事外销员提供与该合同相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客户原样、合同原件等材料,但所有的相关材料中都无法提供书面证明,证实是由客户提供原样并且要求外贸企业按此投产。外销员提供的客户原样上也没有任何标记。虽然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按照客户的原样,但在合同中却只字未提,业务资料中也没有反映。由于无法举证,外贸企业只能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与损失。
·卖方样品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当卖方提供样品时,必须注意其所提供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如果卖方提供的样品质量过低,则难以达成交易;如果质量过高,虽然很容易达成交易,但在履行合同时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卖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确实具有代表性。同时,卖方向买方寄送样品时,应考虑留存复样,备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
·对等样品
如果采用买方样品,卖方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产品和样品完全一致。如果卖方不能确认其所生产的商品是否与买方样品一致,他可以根据买方样品,利用自己的设备、原材料和技术生产出一个样品,请买方确认。产品的质量以卖方提供的、经买方确认的样品为准。这种样品叫对等样品。为了防止侵权,卖方可以在合同上注明:All product details are as per buyer's original samples(所有产品细节参照客户原样),并由客户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应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列明凭样品成交
无论样品是谁提供的,如果双方确定要以样品来表示品质,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可以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最好还写明样品编号和寄送日期等信息。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了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并不是凭样品买卖。为了避免纠纷,当寄送方并不想用样品来表示品质时,最好表明样品仅供参考。
美国某百货公司想从中国购进一批童装,于是向中国一家服装公司索取样品。服装公司向美国的百货公司提供了样品,百货公司对样品表示满意。双方于是签订了进出口合同,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服装公司把货发到美国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服装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美国公司确认过。美国公司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服装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服装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美国公司回应合同的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服装公司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答应美国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使争议得以解决。
·注意封存样品
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物样品的品质相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封存样品,也可以交第三人(如公证部门)保存样品。
·注意品质条款的措辞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用样品来表示品质时,一方面卖方所交的货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商品的质量很难用说明来表示,也就很难判断是否完全一致。所以,为了避免纠纷,当我们必须用样品来表示品质时,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应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品质与样品近似”的字样。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需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降低。”
总之,凭样品成交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成交方式,应该审慎采用,必须采用时,卖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法规和惯例,控制好每一个操作环节,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均属于凭说明来表示商品品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用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质量状况判断方便,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如中国大米:水分不超过14%,碎粒不超过7%,杂质不超过2%。
2.凭等级买卖
我们可以根据同一类商品规格上的差异,将商品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买卖双方凡用商品的等级确定品质时,称为“凭等级买卖”。使用等级的特点是应用方便、表达直观。如陶瓷产品,用一级、二级、三级、……来表示,一级就是质量最好的。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确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和等级。有的标准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订,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公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订。公布了的标准经常需要修改变动,所以,当采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和年份。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主要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为这些产品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质量,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来说明。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品牌是指工商企业为了使其产品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相区别,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冠以的名称。对于那些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在国际市场上行销已久的商品,我们可以采用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如可口可乐、大白兔奶糖等。
6.凭产地名称买卖
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质量等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质量。这种方式多用于农、副、土特产品,如:“东北大豆”、“金华火腿”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下面,我们从卖方的角度来分析制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运用表示品质的方法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特点,因而所适用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就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指标来说明商品品质的,可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品质稳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适用于凭商标或牌号、产地买卖;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械产品,则适用于凭说明书买卖;难以规格化、标准化的商品,则适用于凭样品买卖。
(二)用尽量少的品质表示方法
如果用一种方法就能把商品的质量定义清楚,那么就不要再用其他的品质表示方法,否则,商品的质量就应符合所有合同中列明的规定。如,在合同中表明商品的质量以样品为准,但同时又对商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则卖方所交的商品的质量既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又要符合对质量的说明。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同时又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上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不要使用绝对化词句。
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1.应列明影响品质的主要项目
在不影响销售价格的前提下,力求避免项目订得过多过繁,以免交货时由于某一个次要项目不合格而影响出口。同时要注意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免因某一个项目订得不合理而影响其他项目,在无形中提高了要求。
2.使用数字要合理
凡要订明数据的项目,如有效成分、有害元素、物理指标等,一般都应有上下幅度,例如“××以上”、“××以下”、“××—××”等,不能将指标订得过死,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
3.使用凭产地名称买卖时要谨慎
凭产地名称买卖时,商品的质量应该具有当地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如果不能做到,就不要采用这种方法来说明品质,而是采用凭规格或其他方法来说明品质。
4.要注意有关国家的法规和标准
进出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一般均按有关国家标准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如国外客户提出新的特殊要求,或需要按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时,应先由对方提供有关的法令、标准和技术资料,联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研究后再签订合同。
(四)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质量机动幅度
1.商品与样品大致一致
凭样品买卖时,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相似之类的条文。
2.品质公差
当成交产品是工业制品时,应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为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双方最好在合同中将品质公差的具体范围写清楚,还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3.品质机动幅度
当成交的产品是初级产品时,应在合同中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初级产品的质量通常不太稳定,因此,在规定产品的质量时,应该给卖方一定的灵活性。品质机动幅度的表示方法很多,可以规定质量的极限,如大豆:最低含油量20%;也可以规定上下差异,如东北大豆,含油量18%,水分14%,杂质2%,均可增减1%。
4.酌情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品质机动幅度,那么,只要卖方所交的货物品质在允许的机动幅度之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为了公平,可在合同中增加品质增减价条款,即规定根据商品质量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如:标准水分5%,最高不能超过8%,如水分超过5%时,每超过1%,则单价下调1%。
练习
一、词语解释题
1.对等样品
2.品质公差
二、判断题
1.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
2.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如果卖方是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来生产的,就不必留存样品了。( )
3.如果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成交,则要求交货品质只要和其中任何一种一致即可。( )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一般只适用于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
三、选择题(正确答案可能不止一个,请选出所有正确的答案)
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3.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
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
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4.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 )。
A.看货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规格买卖
D.凭等级买卖
四、回答问题
1.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哪些?分别适合哪些产品?
2.什么叫凭样品买卖?凭样品成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案例分析题
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如上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是什么?
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你认为卖方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