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重点在于消费税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应该能够:

■掌握现行消费税税制要素的基本规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方法;

■计算生产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等情形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了特种消费税,当时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税。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其取消。1989年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特别消费税,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的特别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扩大了征收范围,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