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率

一、税率的基本规定

消费税的税率有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的比例税率有13个税率档次,最高税率为56%,最低税率为1%;课税消费品中实行比例税率的是雪茄烟、烟丝、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

消费税的定额税率有8个档次,根据不同的计量单位,最高为250元,最低为0.8元。实行定额税率的是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卷烟和白酒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表3-1所示。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注:1.关于烟类产品消费税税率的调整变化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的税率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其中所指“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提高到目前标准。

3.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税率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在实际工作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二)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确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若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