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税收制度沿革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何地纳税等,这些规定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陈共:《财政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税收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收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以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标志,建立了由14个税种构成的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推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刘佐:《中国税制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起来的。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从改革的内容看,在商品税方面,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消费税进行特殊调节的协调配套的商品税制,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产品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在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取消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对于个人所得税,本着对较高收入者征税,对中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体现不使纳税人税负增加过多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宗旨,将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辅助税种方面,对资源税、特定目的与行为税、财产税等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取消了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新设置了土地增值税、遗产税(未开征)和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形成了以商品税、所得税类税收为主体的多税种征收、多环节控制、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全部税种25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遗产税(未开征)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开征)。

1994年以后,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个别税种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是:

1997年,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于当年7月7日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同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9年,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7月1日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0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国务院于10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征收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指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

2004年6月30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并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修改后的新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纳税法进行了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税目数量调整为14个,并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合并了内外有别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同时对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调整完善。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并提高了税额幅度。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尤其是增值税,将设备投资纳入了抵扣范围,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实际征收的税种有18个,按照税种的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商品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关税类,包括关税和船舶吨税。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5)行为与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和烟叶税。

(6)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