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4版)
- 陈光中
- 1005字
- 2021-03-26 15:38:30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有以下两点基本要求:(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法律上不应确定他是罪犯。(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据《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对于此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第一,《刑事诉讼法》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称谓。被追诉人自侦查机关立案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这段期间,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只有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以后,被追诉人才能被称为罪犯。第二,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控诉方有责任或义务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第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与“宁枉勿纵”、“有罪推定”观念相联系的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但是,按照保障人权的理念或精神,当出现“疑罪”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第四,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法律效果属于无罪的处理。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要求,在法律上确定被追诉人有罪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此权限。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与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比较,仍存在差异。联合国《两权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里“被视为无罪”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确定有罪”在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内涵上是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