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跨国经营
一、跨国经营的动机
经营国际业务的公司通常称为跨国公司,它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种:
主要在一个或多个外国经营的国际性公司。
经营多种国际业务的公司,在当地有不完全为公司所有的、作为独立企业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东道国就是该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非本土国。跨国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国是指该公司的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国家,即总部所在地。
作为商业经营机构,保险公司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动因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来自于对利润的追逐。促使保险公司将业务向海外扩展的重要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营销机遇
由于发达国家,特别是像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和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公司经营历史较长,保险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因此,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有强烈的动机在总公司所在国之外寻求其他营销机会。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通过向他国拓展业务,有时保险公司可以有机会销售不适于在总公司所在国销售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的营销策略和技术应用于本国之前,国外还能提供机遇在小范围内测试其效果。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开始在澳大利亚通过电视广告宣传其产品,这是该公司第一次利用电视宣传产品。还有一些美国公司在本国正式运作之前尝试通过国外的银行和零售网点销售寿险产品。
(二)财务机遇
直接或间接改善财务状况是保险公司开拓国外市场的最典型动机。在海外经营的公司有机会增加其总利润,增强其财务实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财务状况的改善来源于销售量的提高、海外经营或工资成本的降低或者某些外国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由于公司整个业务的固定成本可以在较大的客户群体中分摊,因此,海外的经营成本得以降低。
跨国经营有利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另一方面在于可分散多种风险,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 通过向更多、更广的客户群体销售保单而分散承保风险。在多个国家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将风险分散于一个更大的客户群体中,从而更好地利用大数定律。
(2) 跨国经营的公司不易受个别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因而有效地分散了经济风险。例如,假定A国的经济不景气,那里的保险业务因而萎缩,这种情况可能被该公司在另一国——B国的经济繁荣所抵消。
(3) 通过对各种风险水平的资产在不同的市场进行投资,公司可以减少某一项不良的投资活动对其资产组合造成严重影响的机会。
(三)其他激励因素
对一些保险公司来说,跨国经营不仅可以为新市场、新产品或者营销战略提供测试依据,还可以为希望晋升的经理人员和职员提供机会,这对于有长期国际市场计划的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二、跨国经营应当考虑的因素
通常来说,跨国经营要经过多年才能获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以应付跨国经营中的诸多挑战。保险公司必须考虑的典型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一)市场潜力
例如,该国是否有社会保障?若有的话,哪部分人受到保障?当地的保险市场有多大,它是如何运作的?
(二)管理方式
当地是否有有工作经验的人或者有无必要对他们进行培训?在当地招聘人员是否有困难?上述费用高吗?公司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语言障碍?
(三)监管环境
东道国法定的存款、最低的资本和盈余要求是多少?评估标准保守还是自由?是否必须采用当地的审计人员?允许何种公司结构(例如是分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还是参股公司的形式)?
(四)税收制度
该国政府如何筹集资金?都有哪些税收项目?对外国公司的征税同当地公司相比怎样?公司在国外的税金和利润对国内公司的税收有何影响?
(五)外汇管制
该国对资本输出有何限制?公司能否以红利、管理服务收费和再保利润以及税后净利润等形式向总公司所在国返回足够的资金,以补偿总公司管理国外经营的费用,并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那么,在该国开业是否还有意义?其他公司在转移资金过程中有什么延误?公司在兑换货币时能否承受汇率波动带来的巨额损失?
(六)投资方式
公司的某种资产的可投资数量是否有法定限制?所在国是否与多数国家一样,负债必须以当地的资产担保?当地是否有足够的投资途径以提供充足的收益和保障?
三、经营国外业务的方法
从事跨国经营的主要方法是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合资公司以及收购外国公司。尽管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但上述三种在当今的市场上最为常用。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
一般观点认为,在海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利于总公司对其国际活动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但如果总部或母公司不熟悉在东道国经营业务的方式,那么,建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将有很大的风险,同时,经营的初始成本也很高。基于上述原因,一些保险公司倾向于选择与已在外国市场经营的公司建立合资企业。
(二)合资公司
在国际保险的竞争场上,一国保险公司可与东道国保险公司合作进入该国的保险市场。他国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动机很明显:在一个新市场上销售保险。但东道国与其他国公司合作,或帮助他国保险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动机就不是那么单一了,它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外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或销售技能中获益;(2) 将外国公司销售的新产品引进本国保险市场;(3) 获取互惠机会并以合资企业的身份进入对方国家,共享合资企业的利润;(4) 加强其分销系统,增加在本国市场上的份额。
合资公司产生的效益可能主要来源于规模经济,即多个公司联合经营时能够节省经营费用。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消除了公司之间功能区域的重叠,两家公司合作经营只需要较少的资源。同时,由于在合资企业内是双方共担风险,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将比单独进入新市场小得多。此外,如果进入新市场时与已经在该市场经营的公司合作,跨国保险公司可获得较为宽松的监管。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合资企业将使跨国保险公司受益,因为与东道国伙伴的合作可减少与东道国消费者交往时由社会文化习俗或语言等方面的不同所引起的误解。
合资企业也有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例如,协调方面的问题。公司刚开始经营时可能会发现各自的目标与谈判时所声明的不同;或者其中的一方可能不遵守起初共同达成的协议;他们也可能会发现双方在某一领域是伙伴关系,但在别的领域则是竞争对手;公司可能缺乏统一的管理控制;加入海外合资企业的跨国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业务而感到沮丧。
(三)收购合并
为了尽快在国外立足,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倾向于选择收购已经存在于东道国的公司。收购现有公司的一个好处在于,保险公司可以立即在国外市场上开展业务。尽管存在收购成本的问题,但这种投资的损失风险通常也不会比建立分公司的风险大,因为保险公司通常会收购已经有经营业绩的公司。并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政策方面的限制,一些国家不允许外国公司对本国保险公司取得所有权,因而在该国市场就不能选择经营子公司。另外,在保险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的国家中,通常很难找到收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