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礼治:尊尊、亲亲与贤贤

在上面一节,我们对封建士大夫所承担的政治文化传统——“礼”做了初步的分析,指出就其所对应的社会分化程度而言,“礼”是处于“俗”“法”之间的一种政治文化形态。下面,我们就要对这一点做进一步解说。

王国维论述周之典礼为“道德之器械”,又进一步把周礼称之为“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王氏以“贤贤”为用以治官者,本书对所谓“贤贤”,则主要理解为文化教育领域的价值、规范,它涉及对于知识技能掌握者,即对“贤人”的推崇,详见下文。。我们相信王氏对周礼的解释精当可取。所谓“尊尊”“亲亲”“贤贤”,皆出自古义,如《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论语·学而》:“贤贤易色。”《礼记·大学》:“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又《公羊传》阐发《春秋》之“大义”,有所谓“讳”之义例。《公羊传》庄公四年:“《春秋》为贤者讳。”闵公元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尊者讳。”又襄公二年:“为中国讳也。”这些“讳”的标准,也正是君子们讨论“礼”与“非礼”的界限时赖以判断的依据。孔广森曰:“《春秋》之为书也,上本天道,中用王法,而下理人情。……人情者,一曰尊,二曰亲,三曰贤。”孔氏将“尊、亲、贤”列入“三科九旨”,虽不同何休、宋衷之旧说,却也准确地概括了《公羊春秋》所遵循的主要政治原则。注17“男女有别”涉及处理两性关系的准则,在本文的视角中这可以部分地归入“亲亲”。《殷周制度论》说:“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为中国讳”涉及对作为“礼义之邦”的华夏与蛮夷关系的态度。在此可以暂置不论。至于“尊尊”“亲亲”与“贤贤”,则正是“礼”的精义之所在,也正是我们的瞩目之处。正因为“礼治”秩序构成了这三者之结体,它就与后来法家所倡、秦廷所行的那种“法治”明确区别开来了。随叙述的推进在后面我们将看到,“法治”是独尚“尊尊”而不及“亲亲”“贤贤”的;但是在讨论的目前阶段,我们还是来看看“礼”是如何同时体现为这三者之“结体”的。

注17孔广森:《公羊春秋经传通义》,“叙”,《轩孔氏所著书》。

“礼”尚“尊尊”。《左传》庄公十八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同书宣公十二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或“以多为贵”,或“以少为贵”,或“以大为贵”,或“以小为贵”,或“以高为贵”,或“以下为贵”,或“以文为贵”,或“以素为贵”,“礼”通过衣服、舆马、宫室、饮食、器物、仪制、典礼等等方面的差异规定,使权势、财富和威望的分配严格地依照于政治等级,鲜明地体现了尊卑贵贱的不可逾越性。天子君临天下,故“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记·曲礼上》谓“礼不下庶人”,郑玄注“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孔颖达疏:“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等级越高,则礼越豪华隆盛。贵族之礼,既非庶人财力之所及,更非庶人名分之所及。

同时“礼”尚“亲亲”。“礼”又以繁密的节文来处理世系传承、亲疏远近以及其间的权利义务,诸如区分嫡庶长幼、辨定大宗小宗、维系父子名分等等。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以三为五、以五为九的宗法礼制,其严密程度为世界史所仅见钱杭说:“虽然宗族、宗子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虽然它们具有世界性,但是纵观世界史,却没有哪一个地区、哪一个国家有如中国这样完整、严密的宗法制度。”见其《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绪论”,第9页。;尤其是丧服之制,“其条理至精密纤悉”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在十几万片甲骨中,发现了人类史上最高度发展的祖先祭祀之礼。此外,刘雨用金文资料统计了二十多种祭祖之礼,他说,“西周是古礼盛行的时代,因此对西周祭祖礼的研究,是认识礼的关键”。见其《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礼》,《考古学报》1989年第4期。祖先祭祀在“礼”中的地位,也充分说明了“礼”是维系和处理亲缘关系的重要手段。亲属称谓之礼见之于礼书,而据学人比较,人类史上的亲属称谓也以中国古代最为复杂。中国古代亲属称谓约三百五十种左右,其次是古罗马,为122种,近代的夏威夷为39种,其余多在20—25种左右。参见P.Bonannan and J.Middleton: Kinship and Social Organization,转引自何炳棣:《原礼》,《二十一世纪》第十一期,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2年6月号。《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晏子称说“十礼”,除“君令、臣恭”之外,“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占到了八项。如《礼记·哀公问》所言,“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

同时“礼”又尚“贤贤”。故古有“礼贤”之语。《礼记·中庸》:“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对于“贤”,我们在此可以理解为“道艺”,即道德、知识与技艺的拥有;而道德、知识与技艺,在周代都可统摄于“礼”中。“礼”既是统治手段、国制政典,同时又是礼乐文物、文化教养。周制,“礼乐”以及记录先王制礼作乐、遵礼用乐的“诗书”,皆是学宫教习内容。而且“礼乐”本身还就是教育手段。如《周礼·春官》所记大司乐以“乐德”“乐语”“乐舞”教国子,使之由此而修行义、习阐发、知仪典。可见“礼”本身就是养贤之方。又周制以大射、乡射之礼教士选士,“礼”还直接就是选贤途径。贤者可以为师,祭天祭祖之礼外还有祭师之礼,亦是“礼”尚“贤贤”的又一表征:尊师之礼,也就是尊贤之礼。有礼义者即可称君子贤人,“礼”与“贤贤”有必然联系。《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句孔颖达疏引《白虎通义》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此说亦有所得。贵族阶级为“有知”者,以其文化教养而别于庶人。《礼记·经解》:“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孔颖达疏云:“方,道也。若君子能隆盛行礼,则可谓有道之士也。反此则为无知之民,民是无知之称故也。”“礼”作为文化知识教养,又构成了划分“有知”“无知”的标志;它不仅区分尊卑、区分亲疏,也区分贤愚。

“尊尊”“亲亲”与“贤贤”,显示古人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规范、关系的一种特有表述、区分,这显然就与我们的社会分化视角密切相关了。封建士大夫原是集“事”“族”“学”三个因素于一身的,这与礼之崇尚“尊尊”“亲亲”与“贤贤”的精神,显然是合若符契。“尊尊”立足于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之等级,其间关系为政治关系,其所处理之“事”为政务国事,就此而言,它包含了政治系统的规范、规则。相应地,处理“族”内事务的“亲亲”,当然包括着亲缘系统的规范、规则了。《白虎通义·宗族》:“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贤贤”意味着对道德技艺、文化教养的尊崇,贤者可以为师教人,它包含着文化(教育)系统的规范、规则。我们在此只是说“包含着”而不说“等同于”,是因为政治系统、亲缘系统和文化系统都是现代社会科学概念,古人观念自不能与之全等;而且其间的差异,恰好就是我们的瞩目之处。因此我们将使用诸如“政统”“亲统”“道统”这样的语词,它们就较为贴近传统背景一些了(如王国维使用了“尊尊之统”“亲亲之统”这样的用语;又王夫之:“天下所极重而不可窃者二:天子之位也,是谓治统;圣人之教也,是谓道统”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三,“七”,中华书局,1975年,中册,第408页。)。相应地,我们还将使用“君道”“父道”与“师道”一类用语,对这“三统”中之主导角色与规范,作提纲挈领的概括。后面的叙述将会进一步显示出这种概念策略所带来的便利——这样可以更为切近传统背景,并可以使人从古今观念的差异之中,对古人用以应付社会分化问题的那些理念与态度的独特性,有更丝丝入扣的理解。

要加说明的是,政统事涉君臣吏民,本书所论涉及君主制度,而重点则在于士大夫政治,故“君道”有时也称“吏道”,以与士大夫的官吏身份一致。吏者事也,任事行政者也。又“父道”也不限于以崇奉父兄为中心的狭义亲缘关系。由于“族”的因素的牵带,使大量原生性的关系进入了政治情境。而在乡党、村社或聚落形态之中,长辈长者皆视同于父,同辈长者皆视同于兄,这类乡土亲缘共同体中的“敬老”“尚齿”传统和原生性亲密关系,我们也统归之于“父道”“亲亲”之中。这种处理,正是为了适应论说对象的独特性质。

“尊尊”“亲亲”和“贤贤”之区分,意味着周之国家与社会已经不是小型乡土亲缘社区了,三统之间不能不减少了混溶性而增大了差异性。“王事靡盬,不遑将父”,是说养亲与事君已难两全。见《诗·小雅·四牡》。毛传:“思归者,私恩也;靡盬者,公义也。”郑玄笺:“无私恩,非孝子也;无公义,非忠臣也。”《孟子·梁惠王下》:“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这种申说是出于战国,但是西周春秋未必就没有同类问题。如《尚书·立政》之中周公申说“克用三宅三俊”,申明三种官职须选用才俊;又称“则乃宅人,兹乃三宅无义民”。“义民”即贤人,而“宅人”依周秉钧释,乃“任人唯亲也”。周秉钧:《尚书易解》。转引自《今古文尚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75页。须依赖于“选贤任能”原则的官员体制之发达,多少要与“亲亲”原则相矛盾。对“内举不失亲”的赞扬,同时也表明举官时“避亲”与否业已构成问题;而对“大义灭亲”加以褒美,也是说亲缘之私恩不得干犯君国之公义。叔向赞祁奚“内举不失亲”,事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君子”赞石碏“大义灭亲”,见同书隐公四年。《国语·齐语》记管仲所设计的用以“乡举里选”“修德进贤”之“三选”制度,已颇周密,这一定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谷梁传》昭公八年:“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礼记·大传》:“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其君位也。”郑玄注:“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于君位。(戚)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这就是说,亲统已有别于政统,后者当让位于前者。《谷梁传》文公二年:“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此《春秋》之义也。”周代许多礼制都服务于这一原则,例如未立氏的公子对诸侯应称臣,而不以亲称称之;诸侯与亲属之服制不同于一般亲属,等等。参看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186—193页。这“显然是当时周王朝和各诸侯国政权都已相当政治化、公共化了的结果”,“它已经区分出政治关系和血缘关系”。

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封建时代,政统、亲统和道统之间的分化依然有限,并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父道亦尚“尊尊”《礼记·大传》:“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又同书《表记》:“母,亲而不尊;父,尊而不亲。”宗族之内也要兼用“尊尊”“亲亲”之法加以维系。,因为父爱之外他还有统辖宗族的父权;在宗法系统混溶于政治秩序的时候,这一点尤为重要。《礼记·内则》:“适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此即不得以“尊”废“亲”之义。而君道亦尚“亲亲”。宗法制与封建制高度整合,各级领主,无非大小宗主。君主们依然有“收族”“合族”的义务,并有责任惩戒那些破坏宗族道德者,《尚书·康诰》所谓“不孝不友”即“刑兹无赦”。又《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合万邦。”同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诗·小雅·崇丘》:“乐只君子,民之父母。”“协合万邦”须由“以亲九族”始,统治者以“父母”的身份和态度处理君臣吏民关系。而且,这种态度就是在民众国人看来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真实的,如《国语·周语中》阳人仓葛指责晋文公“非礼”之语:“(阳人)夫亦皆天子之父兄甥舅也。”此语《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作:“此谁非王之亲姻?! ”尽管天子与阳邑之国人的亲缘关系,在事实上恐怕已经相当疏远,但是他们仍然以天子之“亲姻”自居。此事又见《国语·晋语四》,此处记仓葛之语有“阳人有夏商之嗣典,有周室之师旅、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则皆王之父兄甥舅也”。语中“其非官守”四字,可证“皆王之父兄甥舅”是指阳地国人而言的。

这个重要现象提示我们:中国古代的所谓“亲亲”,是相当“泛化”的,它并不仅仅限于真实的亲缘关系。君主们与国人的同族姻亲关系在事实上的疏远,并不妨碍其在政治文化观念中的浓厚存留。“亲亲”关系的“泛化”还体现在作为社会基石的社区共同体中。周代的社会细胞——村社聚落的形态,原本也与氏族纽带的长期存留直接相关。这种村社聚落或称为“里”,或称为“井”;或说所谓“单”也是这种性质的组织。注18虽然所谓“井田制”中构成一“井”者可能有时已属不同家族了,但是以土地公有、定期重新分配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依然使同一“井”者维持着一种非常密切的凝聚关系。如学人所言,“公社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单位要比单个家庭更为重要”。引自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02页。在考察周代庶人的农村公社家庭时,他指出:“土地是以一个公社为单位共同使用的。这就使每个家庭都受到公社其他家庭的制约。因而在经济活动上庶人家庭的独立性并不完全。公社各成员家庭间因此而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起十分密切的、固定的互助关系,即所谓‘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互助原则是农村公社内部处理一切问题的主题。公社成员对于公社的依赖因而到了不能随意离开的地步,以至‘死徙无出乡’。”又,谢维扬认为,公社土地由各个家庭独自耕作;而俞伟超认为,公社中存在着“耦耕”的协作劳动。《国语·齐语》:“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逸周书·大聚》:“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族“族”原作“旅”,据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卷四改。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即‘单’)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由于此种关系所达到的密切程度,我们不妨说它已具有“准亲缘”的意味了:乡党、聚落或村社之中,长辈长者皆视同于父,同辈长者皆视同于兄。这种人际关系构成了群体秩序和成员团结的主要维系。有许多礼仪关涉于这种“亲亲”维系,如社祭之礼、飨燕之礼、敬老之礼、婚丧之礼。值得一提的还有籍田礼,“天子率领卿大夫士庶人一起来参加籍田上的耕作,这显然是父系家长制下大家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的遗迹。……天子及其妇子和田官们都要到耕地上来馈食……这显然还保留着父系家长制下生活资料公有的遗迹”韩连琪:《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和剥削形态》,《先秦两汉史论集》,齐鲁书社,1986年,第65—66页。

注18参看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亲亲”原则是如何“泛化”的:原始氏族纽带遗留下来的深厚骨肉同胞关系,“泛化”到了各种情境、各种社会角色之间,并由此而形成了整合社会的强大力量。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亲统”“父道”等,并不能与今之所谓亲缘系统及其规则、规范全然等同,并且其间之差异,恰好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观念的独特性。这种“泛化”也可说是一种“拟化”,因为它并不限于真实的亲缘关系,而且也包括在不同场合、以不同程度对非亲缘关系所作的“亲亲”关系的比拟与认定。为此,对真实的亲缘关系,就更有在政治上着意加以维护的必要了。学人或称中国的君主专制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父家长制,但这父家长制除了强调父权之外还强调着父爱,这就影响了由之演生的君权的性质——被统治者多少也有权利以“子民”身份向之要求“父母”式的恩爱,贤明的君主也在着意承担起为父之责,施予这种父爱,因为这与其统治的合法性息息相关。《吕氏春秋·顺民》记祈雨之礼上,“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斯维至指出:“他在久旱之后向上帝求雨,甚至不惜‘以身为牺牲’,正是‘公社之父’领导生产活动的具体体现。只有把商汤看做父家长,才能理解他何以愿意替‘万夫’承担‘罪过’。”斯维至:《汤祷桑林之社和桑林之舞》,《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殷都学刊编辑部,1985年。

“尊尊”和“亲亲”原则以及古人在其之间建立的联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体系的中心内容。这样一点,在本书随后各章中还可进一步看到。后世儒家所着力申说的“义”和“忠”,就是从“尊尊”生发出来的;而“仁”和“孝”,则是从“亲亲”生发出来的。例如汉儒董仲舒之《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谓:“亲亲多仁朴”,“尊尊多义节”;《汉书·宣元六王传》汉元帝诏:“盖闻亲亲之恩莫重于孝,尊尊之义莫大于忠。”对于仁、义、忠、孝的相异相合关系,儒者为之构建了繁密的理论。

在周代礼制之下,不仅“亲亲”与“尊尊”相异而又相合,甚至“贤贤”也是如此。“乡兴贤能”远没有动摇“世官”。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其用之止此。……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又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成例相沿,视为固然。”又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士何事”:“三代之时,民之秀者乃收之乡序,升之司徒而谓之士,固千百之中不得一焉。”大夫有世禄亦世官者,有世禄而未得世官者,但总的说来,爵禄官位是士大夫贵族的世袭占有物。西周册命金文中屡见之“官司乃祖考事”一类语句,即是世官制普遍存在之强证。这在春秋并无根本改变。《左传》隐公八年:“官有世功,则有世族。”选官上“爱亲”“昭旧族”“共旧族”每每与“明贤”“明贤良”“选贤良”并列《国语·晋语四》:“爱亲明贤,政之干也。”明见“亲”“贤”并重之意。《晋语四》又记晋文公“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又《晋语七》:“定百事,立百官,育国子,选贤良,兴旧族……”《左传》宣公十二年:“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昭公十一年:“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周卿士单献公因“弃亲用羁”而被公族所杀,见《左传》昭公七年;周卿士巩简公因“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被群公子所杀,见《左传》定公元年、二年。,此实即“以世举贤”《荀子·君子》:“以族论罪,以世举贤,虽欲无乱,得乎哉?”这是战国人之态度,春秋时期“举贤”大致不出世族。,举贤大致不出世族之内。在尊卑等级、亲疏等级和贤愚等级高度一致的情况之下,君主贵族们又是知识技能的集中占有者。他们号称“君子”。“君子”一词西周已有,如《尚书·酒诰》之“越庶伯君子”以及《诗经》中屡见的“君子”之称。楚、越皆有“君子”组成的贵族军队。《左传》昭公二十七年:楚“左司马沈尹戌帅都君子与王马之属,以济师”,杜预注:“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国语·吴语》:“越王乃中分其师,以为左右军,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韦昭注:“私卒君子,王所亲近有志行者,犹吴所谓贤良,齐所谓士。”又《史记·越王句践世家》:“乃发习流二千人,教士四万人,君子六千人,诸御千人,伐吴。”这里所谓“都君子”“私卒君子”“君子”,皆当为贵族军队。《礼记·玉藻》郑玄注:“君子,士已上。”又《诗·小雅·小弁》朱熹注:“君子,指王也。”“君子”既是包括“王”在内的贵族统治阶级之尊称,同时又是个道艺礼义拥有者的美称。“君子”这种角色形态,不仅显示了“尊尊”与“贤贤”的一致性,甚至还显示了“亲亲”与“贤贤”的一致性,因为“君子”之“学”是以“尊尊”“亲亲”为内容的。《礼记·文王世子》:“故学之为父子焉,学之为君臣焉,学之为长幼焉。”同书《学记》:“学无当于五官,五官弗得不治;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学而后入政。”是“学”关乎“政”;又《国语·晋语一》:“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是“学”关乎“族”——“君子”之“学”,不仅包括学习孝悌慈爱之宗法道德训诫,甚至还包括学习族谱世系。经常可以看到士大夫追述世系、辨定族姓之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此即封建士大夫追溯世系之一例。又同书襄公三十一年:“公孙挥能知四国之为,而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子产遂任之以事。可见“辨族姓”是士大夫之职事知识之一。,这本领原是经过专门教习而来的。按,在20世纪上半叶,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贵族黑彝,还保存有严格的家支制度,每个黑彝男子几乎自幼都接受背诵谱系的训练,因此他们听到一个人的名字,就能知道他的身份和地位。杨宽认为,周代“贵族所以重视称为‘世’或‘世系’的族谱,原因也和黑彝重视谱系相同”。参见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第178—179页。《国语·楚语上》申叔时论教太子,有“教之《世》”之语,又曰“教之《训典》,使知族类”。韦昭注:“《世》,谓先王之世系也”,“《训典》,五帝之书”。当如《世本》《帝系》之类。学宫之内,也有专门讽诵教习世系者。《周礼·春官》有“瞽矇”职掌“讽颂诗,世奠系”,孙诒让《周礼正义》引俞樾谓当作“奠世系”;又有“小史”职掌“奠系世,辨昭穆”。史掌其书而瞽诵其辞,国子由此而习知其事。章太炎曰:“置司商以协名姓,而小史掌奠系世、辨昭穆,瞽矇鼓琴瑟以讽诵之,故能昭明百姓,无失旧贯。”《检论》卷一,“序种姓”上,《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67页。

《左传》襄公九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君子”是一个“劳心”的阶级,其“劳心”的内容,则被认为是守“礼”行“礼”。如《左传》成公十三年记刘子之语:“吾闻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是故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勤礼莫如致敬,尽力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礼”造成了一个“君子”“小人”两分的社会结构观念,它认为尊卑差别也是基于贤愚差别,并使教训“小人”成为天授予“君子”的政治义务。《诗·小雅·角弓》:“尔之教矣,民胥效矣。……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又《大雅·卷阿》:“有冯有翼,有孝有德,以引以翼,岂弟君子,四方为则。”“礼治”形态必然使“礼”成为“礼教”,如费孝通所言,“礼”诉诸于教化,“礼”要通过教化来养成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君子”不是仅仅依法治官的专门化角色,例如职业官僚之类;他们承担着教化。“礼”之来源——“乡俗”诉诸于原生性的人际关系、原生性的功能方式的性质,也造成了君子贤人独特的角色弥散性。想象一个小型乡土亲缘社区之中德高望重、众望所归的“好人”,那几乎就是“君子”的雏形。《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北宫文子曰:“故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爱,进退可度,周旋可则,容止可观,作事可法,德行可象,声气可乐,动作有文,言语有章,以临其下,谓之有威仪也。”为“礼教”所陶冶的“君子”,甚至要以其言语仪态动作容止来表率小人、感召社区。“师道”所要培养的,正是这种有教化之功,甚至“身教”之效的“君子”。他们就是“礼”之人格化。《礼记·学记》:“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能为长,然后能为君。故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师道培养“君子”,“君子”承担教化。这种“师道”与“君道”的交融,显然也是相当“泛化”的。

而且,师道的精义还不只是由上教下。《尚书·立政》蔡沈《集传》引“吴氏曰:古者凡以善言语人,皆谓之‘教’;不必自上教下而后谓之‘教’也”。此说深合古义。《尚书·无逸》:“周公曰:呜呼,我闻曰,古之人犹胥训告,胥保惠,胥教训。”《左传》襄公十一年魏绛向晋悼公称说乐德礼义,晋悼公曰:“子之教,敢不承命。”《国语·周语上》劭公谏周厉王:“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又同书《楚语上》:“昔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曰:自卿以下至于师长士,苟在朝者,无谓我老耄而舍我,必恭恪于朝,朝夕以交戒我,闻一二之言,必诵志而纳之,以训导我。在舆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诵训之谏,居寝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矇不失诵,以训御之。”此皆“人相教”以及“下教上”之例。这种“箴谏规诲”亦被视为是“师道”的重要内容。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不毁议政之乡校,称“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这“乡校”正是养贤传道之所。又《国语·晋语八》:“纳谏不忘其师。”韦昭注:“言闻之于师。”

此期史料中屡屡见到的卿大夫谏、士传言、庶人谤、亲戚补察、瞽史规诲之类陈说,显示了一种深厚而久远的传统的存在。古代家、国不甚分的体制使君权渗透着父权,“父母”的身份强化了君权的不可置疑性,但是这多少也把统治者拉向了人间,减少了君权的神性而增加了其人文色彩。统治者并不是神,正如“父母”不会不犯错误一样,君主也非永远正确无误,因此他就有接受训导规谏的必要了。臣民的“子弟”身份使之只能安于被统治者的地位,但是同时,这也使“子弟”们多少保有了一些规谏长辈的传统义务。《汉书·郅恽传》:“臣为陛下孝子,父教不可废,子谏不可拒”,即是承自此义。而且,这种传统尤其强调“贤者”或“学习道艺者”拥有特殊的规谏责任,赋予了他们以“师”的资格。例如“瞽史教诲”一语所反映的那样:教官(“瞽”“师”“工”“瞍”“矇”)与史官(“史”)是古文化的集中保有者,“瞽”以“诗”为谏,“史”以“书”为谏;“诗”表达了民意民情,“书”记载着古义古训。故王朝要采风民间,风者讽也;要珍藏古典,典者常也。

《诗·周南·关雎·序》:“风,风也,教也。风以动之,教以化之。……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故曰风。”如叶适所言:“论《风》《雅》者必明正变,尚矣。夫自上正下为正,固也;上失其道,则自下而正上矣。自下正上,虽变,亦正也。”叶适:《习学记言》卷六,“毛诗·诗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2页。《诗》中多讽刺之语,但依然奏之于宫廷,是“下刺上”“下正上”之义确实于古有征。《国语·周语上》记邵公谏周厉王,语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名言;又《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不毁乡校,亦语有“然犹防川……不如小决使道”。二人皆以“防川”为喻,想必都是源于一个共同的、世世相传的古训。《国语·楚语上》:“若武丁之神明也……犹不敢专制,使以象旁求圣人。既得以为辅,又恐其荒失遗忘,故使朝夕规诲箴谏曰:‘必交修余,无余弃也。'”王夫之言“圣人之教”为“道统”;而这种“规诲箴谏”,即在此“教”之中。政统与道统的这种传统关系,在古人看来已具有一种反“专制”的意义。武丁之“无余弃也”,以及前引《楚语上》卫武公“无谓我老耄而舍我”之言,也反映了君主在寻求规诲箴谏时被认为是正当的战战兢兢态度。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规谏”后来发展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文化传统,得到了充分的阐发和推崇;而传习“诗书”的贤人学士,即是这种传统的中心承担者,他们以“帝王之师”自任。

按照古人的理解,互教互学,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方面。除了君主之教化、教官之教育外,共同体成员彼此皆须“以善言相教”。统治者也要接受教诲训导,他也有失误之可能,不可专制独断;贵族也要接受教训,“夫膏粱之性难正也”。《国语·晋语七》。“教”“学”关系深深地渗透于社会网络的各个环节之中。《吕氏春秋·劝学》:“然而人君人亲不得其所欲,人子人臣不得其所愿,此生于不知理义;不知理义“理义”原作“义理”,从毕沅校改。,生于不学。……是故古之圣王未有不尊师者也。”这就是由此传统衍生出来的申说。确实,古之“礼治”之下,君臣父子皆有待于“教”“学”,皆要接受“理义”之约束训导,这属于中国古代的那些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它体现了一种独特而富于人文理性的考虑,并且构成了“礼”赖以整合社会、维系秩序、调节行为和纠矫失误的重要机制之一。中国古文化的发达、文化领域的分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种“教”“学”关系之中产生的,并反过来服务于这种性质的“教”“学”。虽然这种发达和分化,已使文化教育日益地依赖于更具专门性的角色、群体和组织了,但此“师道”依然在相当程度上保存了这种“教”“学”的初始性质。高级文化的拥有,不仅为权势和财富的等级性占有蒙上了神圣而崇高的光晕、为之提供了合法性,而且这种文化的内容本身还就是直接关涉于家国治道的,是调节政治行为的手段和途径。如上形态的“道统”“师道”,显然也是相当“泛化”的。它包含着大量的“拟化”成分,例如把据道议政的贤人视之为“师”,把“规谏”之类行为视之为“教”。正因为此,这里所说的“道统”“师道”,也并不正好就是今人所说的“文化系统”及其规范。这种“泛化”,依然来源于“礼”在社会分化视角中所呈现的功能弥散性,但是它也逐渐获得了一种相当精致化的形态。

这种“礼治”秩序,赋予了士大夫“君子”以特殊地位。他们掌握了文化知识,因“贤贤”之义而强化了其居位的正当性,并且既维持着阶级制度之“尊尊”等差,也维系着各类社会成员间之“亲亲”纽带。柳诒徵征之史料,论周代政治之重民意,又进而论曰:“君主与人民对待,而公卿大夫,则介乎二者之间。周之盛时,公卿大夫固恒以勤恤民隐诏其君主;即至衰世,亦时时代表民意,作为诗歌,以刺其上。是厉行阶级制度之时,虽作贵族平民之区别,而贵族之贤者,率知为民请命,初非一律阿附君主。……西周之末世,虽曰暴君代作,谗佞迭兴,人民之穷困颠连,已达极点,而学士大夫直言无讳,指陈民瘼,大声疾呼,犹为先世教泽绵延未已之征。其言论之自由,或尚过于后世之民主时代也。”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台北:正中书局,1985年,第265—266页。其言自不无过当之处,但亦非尽是无根之谈。封建时代的“君子”阶级在君主和庶民之间所发挥的这种独特作用,在帝国时代仍然为官僚文人士大夫传承下来了。

在与“俗”“法”的对比之中,我们就更清晰地看到了“礼”这种规范形态的独特性。在周政的“礼治”秩序之中,政统、亲统和道统业已有别了;然而在此同时,这三者又是互相渗透、互相混溶的。它们都不是业已充分分化了的自主领域,“君道”所不及之处,颇需求助于“父道”;二者更其不及之处,又进一步要求助于“师道”。《国语·晋语九》记邮无正语赵简子:“今吾子嗣位,有文之典刑,有景之教训,重之以师保,加之以父兄,子皆疏之,以及此难。”这“重之以师保,加之以父兄”,以及前引同书《周语上》“亲戚补察、瞽史教诲”之语等等,都是这种三统之三位一体关系的鲜明反映。那么,作为“尊尊”“亲亲”和“贤贤”之“结体”的“礼”,其处于“俗”“法”之间的功能弥散性质,就可以进一步阐释为政治行政领域、乡土亲缘社区和文化教育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混溶。由于这种渗透和混溶,这里所说的“政统”“亲统”和“道统”,并不恰好就是今之所谓的政治系统、亲缘系统和文化系统,并且其间的差异,恰好就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独特性。如果说“俗、法之间”这一说法表明了“礼”在分化程度方面的特质的话,那么上述“三统的三位一体”,就进一步表明了“礼”在分化形态方面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