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封建士大夫阶层的出现

“士”的基本意义既然为成年男子,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宽泛的称呼,最初它似应包括氏族中的所有男性正式成员。士作为氏族正式成员,其最基本的义务便是劳作与战斗了。《礼记·少仪》:“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长”即加冠以后。孙希旦《礼记集解》:“长谓已冠,幼谓未冠。”其说是。又《礼记·曲礼》:“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孔颖达疏云:“大樵曰薪。”以“能耕”“能负薪”与否相答之礼,当是士最初作为氏族成员须事劳作的反映。又《盐铁论·未通》:“古者……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冠礼“三加”之一为武弁,这又说明士是正式战士。

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合作,大约只存在于非常古老的时期。无论如何,随着社会进化、社会内部发生分化,士之含义便不能不因之而复杂化。这种分化最初所采取的形式,看上去颇类似于社会科学所谓“等级分层”可参看T.Parsons:Societies: 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New Jersey,1966,第4页以下。这是一种“沿威望、优势和责任的一般轴线的族系分化”,在原始社会最初分化时,“最可能的进化性发展就是分层社会。优势成了族系交换婚姻的基础,高威望的族系群联合起来。平等打破了,高威望的单位成了社会团结因素的新中心”。当然,这一引述在此只是用为辅助性的参考。的过程;分化的最初结果,则是一个封建士大夫阶级的产生。

至少对商周历史的研究业已显示,中国早期国家的基础,是建立在各个氏族的联盟、臣属、征服和敌对关系之上的。当社会规模扩大、内部复杂化,足以把臣服氏族也纳入本氏族之内时,共同体的结构就要发生变化;在其中,臣服氏族的成员,当然不可能拥有与统治氏族成员同等的权利义务。周代社会已经有了“乡、遂”或“国、野”的分化了。以城邑为中心的乡居者,为拥有基本权利义务的国人,他们兼事耕战,多为周王或诸侯的同族同姓,可称“国士”;而郊外的遂人或野人则为臣服部族,负担贡赋劳役而不能成为正式战士或主力战士,且是不举行士冠礼的。乡遂制度和“国士”关系,参看杨宽:《试论西周春秋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尽管对《周礼》等书所记载的乡遂制度的结构和严整程度,也不无质疑者,但乡、遂或国、野的大致区分,仍然是可信的。《史密簋》:“齐、族土、遂人乃执啚宽亚。”“齐”即国人主力,“遂人”即野人从征之偏师,“啚”相当于遂、野,“亚”相当于乡、国。参看张懋熔:《史密簋与西周乡遂制度——附论“周礼在齐”》,《文物》,1991年第1期。在这种情况之下,“士”所指称的范围就要趋于复杂并发生分化:相对于国人,遂人或野人又不被视之为“士”了,他们不是拥有完整权利义务的社会成员,即使他们是“成年男子”。

杨向奎依据《周礼》,说士、农有别,“‘士’也是农民,但他们是自由农民,住于郊区的乡、遂”。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55页。但是他又认为,“乡遂农民是‘士’,属于自由农民,在阶级的分野上应当属于贵族,但属于贵族的最低层”。这一点我们是不赞同的。我们认为贵族与平民应有区别,详下。按《国语·齐语》记管仲议定“参其国而伍其鄙”之制,欲使士农工商“群萃而州处”,因作“士乡十五”以成三军。这种士农不杂的制度,大约就是乡遂制的变体。《国语·齐语》之“士乡十五”,《管子·小匡》作“士农之乡十五”。《国语》所记无“农”字,当较《管子》为早。李零又认为,上之所述已不是原始的乡遂或国野制了,“而是由中心城邑和次级城邑组成的双重系统的国家,已经是一种晚期形态”。见其《中国古代居民组织的两大类型及其不同来源》,《文史》第二十八辑,1987年。但是反过来说,《国语》《管子》所述,仍暗示了此前曾经存在过乡遂或国野两分之制。三军共三万人,则此士乡之“士”必为国士,否则不会如此之多;而“农乡”之所居,则当是不任征战的野人。《管子·问》:“问……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士之有田而不使者几何人原文“士”作“上”,据《管子集校》改。?恶何事?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何事?……问士之有田宅、身在陈列者几何人?”这里的有田亲耕并且身在阵列之士,即是士乡之士。《左传》闵公二年:“狄人伐卫……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此“国人受甲者”即是国士。由于国人是战斗主力,而“执干戈而卫社稷”是国人的义务、荣誉和特权,所以“士”经常特指甲士、军士或武士。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士”的范围就有了相当之缩小,只限于统治部族的成员了。

而且沿着另一方向,在统治部族共同体内部,也早已有了贵族和平民的阶级分化,从而使“士”这个称谓进一步限定于拥有官爵的贵族之内。《礼记·郊特牲》郑玄注:“周制爵及命士。”孔颖达疏:“命即爵也。”周制,封建领主之封爵授官皆经“册命”,有命则有爵。《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颖达疏:“周则士亦有爵,故郑注:周制以士为爵。”周代封建制下世卿世禄。彝铭之册命记录每有“司乃祖考事”之辞,即命其承袭其父祖职事之语,此即世官制普遍存在之强证。又陈汉平据其对命服之研究,称《豆闭簋》《辅师簋》等铭文所记,即士之册命实例。参看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297—298页。《豆闭簋》有“用乃且考事”语,《辅师簋》有“更乃且考司辅”语,是士亦世官。有爵命士以上,由封建制、世官制而形成了贵族阶级。

各级贵族,可以总名为“士”。《周礼·夏官·司士》:“司士掌群臣之版……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卿大夫士、士庶子之数”按经文原作“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前一“数”字据孙诒让《周礼正义》引王引之说删;后一句,据《十三经校勘记》引盛百二《柚堂笔谈》,称贾公彦疏以“卿大夫士”为一说,“士庶子”为一说,是原文当夺一“士”字,其说是,据删。,“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郑玄注:“国中,城中。”是此国中特指城中;贾公彦疏:“谓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恶皆掌之,以拟黜陟。此城中士,则卿大夫总皆号为士,若‘济济多士、文王以宁’之类。……又‘作六军之士’是甲士,其余皆臣之总号耳。”按《司士》下文又曰:“作六军之士,执披。”按此句《十三经注疏》本《周礼》作“作六军之事”,孙诒让《周礼正义》以为“事”当作“士”,“士,《唐石经》误‘事’,今从宋本正”。贾公彦疏:“即六乡之民。以其乡出一军,六乡,故名六军之士也。”在此贾公彦将“士”分析为二,一为“甲士”,即由“六乡之民”组成的“六军之士”;其余则为“臣之总号”,即大小城邑之中的“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包括卿大夫在内——“卿大夫总皆号为士”,其说甚是。“司士”一官“掌群臣之版”、掌“士治”,并以“周知卿大夫士之数”为务,可见其所“司”之“士”实兼群臣卿大夫而言。《牧簋》中之“司士”职司“辟百僚”,亦可为旁证。

《诗·周颂·清庙》:“济济多士,秉文之德。”孔颖达疏:“济济之众士,谓朝廷之臣也。”《书·秦誓》:“公曰,嗟,我士。”伪孔传:“誓其群臣,通称士也。”《礼记·表记》:“唯天子受命于天,士受命于君,故君命顺则臣有顺命。”皆见“士”可为受命之臣之通称。又《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三士足以上人而从之。”指晋大夫狐偃、赵衰、贾佗。襄公十年:“有灾,其执政之三士乎?”指郑大夫子驷、子国、子耳。昭公十三年:“我先君文公……有士五人:有先大夫子余、子犯以为腹心,有魏犫、贾佗以为股肱。”《国语·晋语二》:“夫二国士之所图,无不遂也。”指晋大夫里克、荀息。此皆卿大夫可以称士之证。要之,受命于天子或诸侯而居于官位者可通称为“士”,六乡兼事耕战的平民甲士则别为一类。故“士”在文献中又常通“仕”字。那么相对于贵族官员,国人之中的平民,在此又不属于“士”了。注9

注9受命之“士”不同于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之“士”,这也正如“夫”指丁壮而“命夫”为官长一样。周代受命之卿大夫士称“命夫”。《周礼·天官·阍人》:“凡内外命夫、命妇出入,则为之。”贾公彦疏:“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谓若宫正所掌者也;对外朝卿大夫士,为外命夫。”

“士”之所以成了贵族官员的通称,至少可以从如下两个实际是相互重叠的演进中得到理解。首先,“士”作为武士集团,在最初他们可能构成了首领之下的亲兵组织,并随着氏族间征服与联盟的扩大变成军官阶级,直至逐渐变成贵族阶级。在其他民族的历史上,也出现过这一过程。恩格斯曾经指出:“有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这就是扈从队制度”,“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首领,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贪图掠夺品的青年人,他们对他个人必须效忠,而他对他们亦然。首领养活他们,奖赏他们,并且按等级制来组织他们;对于小规模的征战,他们充当卫队和战斗预备队;对于大规模的征战,他们是现成的军官团。……在罗马帝国被征服以后,国王们的这种扈从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罗马人出身的宫廷奴仆一起,成了后来的贵族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2—143页。中国古代的“士”,或许也曾经历了略相类似的演变。《礼记·乐记》云武王克殷后,“将帅之士,使为诸侯”;孔疏:“以报劳赏其功也,即《牧誓》云‘千夫长’是也。”《玉海》卷六十五引《帝王纪》:“汤令,未命之为士者,车不得朱轩及有飞轸,不得乘饰车骈马、衣文绣。命然后得,以顺有德。”似乎都是“士”由“亲兵队”发展为贵族之历史痕迹。

与之同时,“士”成为贵族官员的通称,这大约仍然与“士”最初与“王”同为氏族首领之称有关。古代氏族、部落或方国首领,大抵皆可称王。如王国维言:“古诸侯于境内称王,与称君称公无异。”见《观堂别集》卷一,《古诸侯称王说》。又《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如金文中之矢王、录伯父厘王、伯父武王,文献中之吴王、越王、楚王、徐王之类。周王季伐鬼戎,“俘二十翟王”,周穆王伐犬戎“获其五王”,可见一个部落之内未必仅止一王。又如周成王时摄政之周公亦以“王”为称参见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文史》第二十三辑,中华书局,1984年。,楚之熊渠同时立其三子为三王。《史记·楚世家》:“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一部之王,也可能臣属于他部之王。《史记·越王句践世家》记越灭于楚后,“诸族子争立,或为王,或为君,滨于江南海上,服朝于楚”。是越族之王臣服于楚王。

早在甲骨文中,学者就已找到了一二十个称王的氏族或方国首领了。如王、王、王何、王贮、王邑等等;而且还有所谓“多王”的称谓,《甲骨续存》上:“……惠豚,多王……”葛英会谓此“多王”与卜辞中之“多君”同义。葛英会:《殷墟卜辞所见王族及相关问题》,收入《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还可参看同书所收高明:《商代卜辞中所见之王与帝》。其时氏族林立,其首领颇多以王为称者,商王不过是“众王之王”。“多王”对商王承担的责任、义务,与侯伯大体相当,如朝觐、纳贡、在王廷供职以及受命率部众出征等等。齐文心认为,这些“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子姓的宗室贵族或功臣,他们可以参加王室祭典,常常在王廷供职,领有封土;一类是某些异姓的古国。他还指出,夏、商时期方国君长称王者屡见不鲜,周代非天子之称王者就寥寥可数,且周天子不予承认;春秋非周天子之称王者,就仅限于与周天子分庭抗礼的蛮夷之邦了。参看齐文心:《关于商代称王的封国君长的探讨》,《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

根据商代“多王”的如上性质,我们再来看周代的所谓“多士”。《尚书·多方》:“惟夏之恭多士”,“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又同书《多士》篇有“殷遗多士”。这些夏、殷遗留下来的以及“多方”的“多士”,当然都是各个氏族、部落的贵族首领,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商代卜辞之中的“多王”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周族在灭殷之前尚为“小邦”之时也渐称“王”,而且其下也已有其“多士”。《尚书·酒诰》:“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这一“庶士”与《诗·大雅·文王》之“济济多士,文王以宁”之“多士”同义。他们来自“庶邦”,这“庶邦”或许就包括所谓周武王克商时会于盟津之八百诸侯,以及《尚书大传》所谓“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于周、退见文武之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之类。这些“多士”对周王承担的义务,与商代“多王”对商王承担的义务相近;但他们已被称为“士”,而不是“王”了。称“士”而不称“王”,这当然与国家之氏族、部落联盟性质的淡化和最高王权的强化,有着直接的关系。由此,“士”就逐渐成了封建贵族官员之称了,他们组成了周王之下的“百辟卿士”“庶常吉士”。《尚书·立政》:“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士”与“王”明确地区分开来,并构成了封建国家政务的主要承担者。

被称为士、王者的上述演化和分化,必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开端或可追溯到相当久远的时候。前已述及,士、王二字皆源于斧形,早期墓葬之中斧钺是男性与首领的象征、标志物。而1986年发现的浙江余杭县良渚文化遗址的反山墓地,出土的11座墓葬中的5件玉钺和54件石钺的情况,不妨引为参考。据王明达之《反山良渚文化墓地初论》参见王明达:《反山良渚文化墓地初论》,《文物》1989年第12期。,我们知道这些玉钺、石钺的分布有三种情况:一、兼有玉钺、石钺之墓,在其中玉钺柄端在墓主左手,而石钺则多集中于墓主的腿脚处。对之王明达指出:“墓主自有玉钺在握,这些石钺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的部属为表示对墓主的臣服而敬献的”;二、只有石钺而无玉钺之墓,在此石钺的位置就与前一类墓中的玉钺相同了,亦即钺柄在墓主左手处,这说明这些石钺属于墓主所有;三、无钺之墓。上述差异,王明达认为“反映了墓主身份的差异”。又据另一份《发掘简报》提供的情况,我们知道5件玉钺所属的5位墓主很可能是酋长;且墓葬M12所出玉钺尤为特异:其上有羽冠神人与兽面复合图形的浅浮雕,被称为“神徽”。参看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文化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这份报告说:“其中M12、14、16、17、20的墓主人更可能是身兼酋长、巫师的人物。”而五件玉钺正好就分别出自这五座墓葬。M12所出之玉钺编号为M12:100。此墓之中还出土了多达21件的玉琮,且居良渚文化之首的“琮王”就出于此墓;余墓之玉琮仅1—5件,或无琮。玉琮上亦有所谓“神徽”。那么M12的玉钺上之“神徽”,或许就具有不同于同一墓区的其他玉钺的特别意义了。<br>斧钺上雕有羽冠神人与兽面复合图形构成的所谓“神徽”,这一点亦颇为有趣。或推测“神徽”为饕餮纹之原形。按“皇”字上部正为羽冠之形,故皇有异体作“䍿”,其下部或从士、或从王,均为斧钺之形。又美国福格尔美术馆藏一玉斧,其上有饕餮纹,纹顶上部有羽冠之形;弗利尔美术馆藏一石刀,其上有侧视著冠人面,冠后有羽状物;上海博物馆藏一玉戚,也有类似人面(参见李学勤:《论新出大汶口文化陶器符号》,《文物》,1987年第12期)。这种羽冠人面与斧钺的结合,或许有助于探讨“皇”字造字所由之“取象”的客体。上述斧钺的形制、分布情况及其所反映的墓主们的身份关系,当然不是没有意义的。由钺柄执于墓主左手一点,就不难联想到《尚书·牧誓》“王左杖黄钺”之语(又《逸周书·克殷》记周伐殷时,武王持黄钺,周公把大钺,召公把小钺,也见钺之形制有区分身份的意义)。这些玉钺和石钺都不是实用武器,它们已经具有了礼器性质和身份象征意义了。玉钺拥有者的身份当然最高(尤其是雕有神徽的玉钺的拥有者),然而他的部属也用钺来标志身份——虽然是低一等的石钺。这似乎就可以为士、王二字的字形相近和作为称谓时的分化现象,以及“王”与“多王”“多士”的关系,提供颇为形象化的参照和进一步研究的线索:玉钺、石钺之间的身份象征关系,颇类似于“王”“多王”“多士”之间的关系。那种关系之中,业已包含了后来等级分化的萌芽。

这种分化的漫长发展结果,便是一个称“士”的贵族官员阶级的产生;并且在周代封建贵族制度之下,不仅受命者本人,而且其宗族子弟,亦因其贵族身份而为“士”,或特称“士庶子”“庶子”或“国子”。上述《周礼》所记“掌群臣之版”的司士,不仅要周知“卿大夫士”之数,而且还要周知“士庶子”之数。《周礼·天官·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郑玄注:“王宫之士,谓王宫中诸吏之适子也;庶子,其支庶也。”又同书《夏官·诸子》:“掌国子之倅”句郑玄注:“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士庶子或国子供职于丧祭宴飨之时,并被约束以秩叙赏罚,平时担任宫廷宿卫,有战事则由诸子“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组成贵族军队;这种军队,显然不同于六乡甲士或遂人偏师。前引《史密簋》中列于“齐”与“遂人”之间的“族土”(族徒),当即是这种贵族子弟兵。又《邾公华钟》:“台乐大夫,台乐士庶子”,亦是。注10

注10杨树达谓:“《邾公华钟》云‘台乐大夫,台宴士庶子’,士庶子者士庶人也,文以与上文忌祀下文旧字为韵,故变人言子耳。”见其《积微居金文说》卷一。按杨说似误,此“庶子”与庶人判然有别。“庶子”为贵族子弟,而“庶人”为平民。又《邾公钟》:“台宴大夫,台喜者(诸)士。”此“诸士”义同“庶士”,指未命之群士,即贵族子弟、士庶子(详见正文下文),亦可旁证《邾公华钟》之“士庶子”不宜解作“士庶人”。

因此,“士”就既可以为受有爵命者的“臣之总号”,又可以指身份世袭的整个贵族阶级,包括其未受命的子弟。《白虎通义·爵》:“(诸侯)世子上受爵命,衣士服。”《国语·周语上》记周王册命晋文公:“晋侯端委以入。”韦昭注:“此士服也。诸侯之子未受爵命,服士服也。”又《仪礼·士冠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郑玄注:“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士冠礼》又云:“天子之元子犹士也。”是太子之身份也是“士”。又《士冠礼》“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句贾公彦疏:“此诸侯之子冠亦行士礼,以其士之子恒为士,有继世之义。诸侯之子亦继世,象父祖之贤。”据礼书注疏家言,周代天子、诸侯、大夫如自幼继位,或别有冠礼;或十二而冠,冠礼四加。但天子、诸侯、大夫之子之冠礼,则当同之于士。《大戴礼记·公冠》:“太子与庶子其冠皆自为主,其礼与士同,其飨宾也皆同。”又《礼记·郊特牲》孔颖达疏:“故立礼悉用士为正,所以五等并依士礼冠子也。”由之可以得知,“官人”之“爵”与“继世之义”是有区别的,有因“官人”而来之“士”,亦有因“继世”而来之“士”;前者为受命官员之身份,后者为世袭贵族之身份。注11《周礼·夏官·司士》孙诒让《正义》云:“凡卿大夫士之子已命者,与命士通称士;其未命者,则谓之庶子。”此语自亦不误,但这仅仅是就前一意义,即“官人之爵”而言的;而在后一意义上,天子、诸侯、大夫之子虽未受命,但依然服士服、行士礼,俨然为“士”,这是因为他们拥有“继世”而来的贵族身份。这种未命之士,有时也称为“庶士”。《礼记·丧大记》:“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孙希旦《集解》曰:“庶士,谓未命之士,《燕礼》所谓‘士旅食’者也。”章太炎《春秋左氏疑义答问》卷三谓:“大夫皆已仕,‘士’则兼容未仕者矣。公之昆弟,虽不仕,亦未夷为庶人,故通以‘士’概之。”其说甚是。

注11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鲁大夫季武子欲立幼子季纥,而不欲立庶长子公,臧纥遂于飨宴时以主宾身份对季纥行大夫礼,而对公行士礼,以此宣布了季武子的决定。季纥与公作为卿大夫之子本皆为“士”,而季纥已定嗣、将受命,遂受大夫之礼;公则依然为士。杜预注以为臧纥是以“庶子之礼”待公的,亦是。前引《大戴礼记·公冠》称太子、庶子飨宾之礼与士同,亦即《仪礼·燕礼》“士旅食”之“庶士”。后来公做了马正,杜预注:“马正,家司马。”《周礼·夏官·序官》:“家司马,各使其臣。”马正是大夫的家臣,大约属于是“大夫臣士”之“士”。臧纥对公行士礼时,公是作为“庶子”的“士”;当他担任马正之后,则是作为官员的“士”了。

在《左传》《国语》等周代文献之中,我们时时可以看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种等级序列表述。这表明,统治阶级内部也分化为不同层次。当大小不同的众多同姓、异姓氏族和部落组成了封建国家之时,那些贵族首领们,便不能不依权势高下与宗法原则,而逐渐分化为日趋复杂的不同等级了。郑武公、郑庄公、西虢公等位在诸侯,他们供职于王廷之时位为“卿士”;而居于诸侯之下位为大夫者,对天子则只能算是“士”。《礼记·曲礼下》:“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郑玄注:“亦谓诸侯之卿也。三命以下,于天子为士。曰‘某士’者,如晋韩起聘于周,傧者曰‘晋士起’。”其事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其时韩起自称“士起”,周王赞许其“辞不失旧”,可证礼书所载不虚。《尚书·大诰》:“义而邦君,越而多士、尹氏、御事。”邦君们对于周王本来就算是“多士”,但邦君之下,又各有其所属的下一级“多士”。卿大夫亦各有其所辖之“士”。《左传》昭公七年:“大夫臣士。”鲁大夫季氏以孔子之弟子冉求、闵子骞为“宰”,《公羊传》隐公元年:“宰,士也。”这种分化使“士”这一可以包容所有贵族成员的通称继续分化,其地位高者别作称呼以示区别,“士”便进一步成为贵族与官员的最低等级之称了。而且这一等级之内,也已产生了上士、中士、下士之分。不同等级的礼仪、特权与可以担任的官职,各有严明的规定。

上述天子至庶人之序列表述,也反映了士与庶人的分化。《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杜预注“不滥”:“不失职。”《国语·周语上》:“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其上。”都见士有官守不事耕作,所谓“禄足以代其耕”“君子仕则不稼”;而庶人平民则另为一阶级,须“食力”以供其上。前面曾引及《礼记·少仪》所记,问士之子长幼则答之以“能耕”“能负薪”与否,这反映了“士”作为氏族男性成员须事耕作这一情况的遗迹;而同书《曲礼上》则称:“问士之子,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在此“负薪”之劳作已归之“庶人”而不及于“士”了。显然,《少仪》所反映的是较早的情况,《曲礼》所反映的是较晚的情况。

至此,我们便已叙述了“士”之如下诸义:为一切成年男子之称;为氏族正式男性成员之称;为统治部族成员之称;为封建贵族阶级之称;为受命居官的贵族官员之称;为贵族官员的最低等级之称。不难看到,“士”这一称谓的如上义涵繁衍,与社会群体分化的一种重要形式——身份性等级分层,显示了某种相关性。这种等级分层的过程,使得作为“男子之大号”的“士”这一称谓,繁衍出众多的不同义涵,它们在不同场合指称按等级高下排列的不同群体。《礼记·玉藻》说“古之君子必佩玉”,“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佩玉之俗源于佩斧(原始石斧)之俗;“士”字原即以斧喻代成年男子。而由上古成年男子皆可佩带的石斧,逐渐演变出等级森然有别的白玉、山玄玉、水苍玉、瑜玉、瓀玟等等,这也可以说是上述“士”之义涵繁衍,以及与之对应的社会分层过程的一种直观表征。

我们看到,“士”这一称谓是很复杂的。假如我们像某些论者那样,只把“士”看成是某种单一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因社会分化而不断复杂化的称谓,那么,难免在有些时候就会纠缠不清了。例如顾炎武论《管子》所记士农工各自为乡之说,遂言“则谓之士者,大抵皆有职之人矣,恶有所谓群萃而州处、四民各自为乡之法哉?”《日知录》卷七,“士何事”,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336页。这就是把作为国人的“士乡”之“士”,和作为贵族官员、“有职之人”的那种“士”,混淆起来了。而在我们看来,这两种意义上的“士”都曾存在于历史上。

那么,本书将要重点考察的是哪一种“士”呢?我们对“士”的溯源,是服务于“士大夫政治的演生”这一论题的。“士”之义涵繁衍所对应的社会等级分层过程,其结果是一个封建贵族阶级的产生。我们所关注的就是这个阶级。这一阶级可以总名为“士”,而把“卿大夫”也包含在内。帝国时代的士大夫之名,就是从封建时代的士与大夫那里承袭而来的。而且,如果着眼于处于君主之下、庶民之上的这一等级位置,封建时代的士与大夫,与帝国官僚士大夫也正处于相近的层次,且前者的政治文化传统深深地影响了后者。对那些作为封建贵族官员阶级的士与大夫,我们甚至还不妨就直接称之为“士大夫”。

这样称呼不仅在叙述上较为便利,而且多少也是于史有征的。《左传》昭公三十年:“若其不间,虽士大夫有所不获数矣。”《仪礼·士相见礼》:“士大夫则奠挚”,“凡自称于君,士大夫则曰下臣”。《礼记·檀弓下》:“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礼记·丧服小记》:“士大夫不得袝于诸侯,袝于诸祖父为士大夫者。”《礼记·大传》:“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这里所谓“士大夫”虽然也都可以点断为“士、大夫”,但是这在本书的讨论脉络之中,无伤大体。并且如前所述,“士”与“大夫”虽然确实是两个不同等级,但二者之间也不是没有融贯交汇之处。“士”可以用为贵族官员之通称,兼含“大夫”在内,“卿大夫总皆号为士”。大夫有时又须称“士”,如列国大夫入见天子须自称为“士”。作为贵族子弟的“士”,可以受命而任为大夫;作为低级官员的“士”,也可以上升为大夫,如孔子之初为士、后为大夫所反映的那样。阳货为季氏家臣,依“大夫臣士”之制他应为士,然而孔子须视之为大夫《孟子·滕文公下》:“阳货欲见孔子,而恶无礼,大夫有赐于士,不得受于其家则往拜其门。”赵歧注:“阳货,鲁大夫也;孔子,士也。”;又邑宰应该是士,“宰,士也”,然而如郈邑大夫、郕邑大夫,皆以大夫为称。注12那么,我们把封建贵族官员称之为“士大夫”,就还算是合情合理的。《考工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王公”是君主,而“士大夫”,则是君主之下的受职居官之人。按后世之说官制者,有“三公坐而论道”的说法,但《考工记》所谓“王公”之“公”,并非“公卿”之“公”。郑玄释此“王公”为“天子、诸侯”,是。又《吕思勉读史札记》“夫人选老大夫为傅”条亦谓:“其实彼言王者谓天子,公者谓诸侯,皆非谓人臣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45页。

注12毛奇龄《四书言》卷三征引史籍,指出“故邑宰、家臣,当时得通称大夫”。又阎若璩《四书释地·又续》卷上“大夫僎”条,以卫、鲁、晋等国之例,说明“陪臣至春秋时亦称大夫”。

有不少论者,是把“士”视作贵族的最低等级,由此来探讨“士阶层”的起源及其政治文化特征的。然而视角不同,称谓的选择便可因之而异。本书把帝国时期的士大夫政治的源流作为论题,那么,就必须把封建时代与之对应的阶层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而不能只局限于它的某一部分,例如它的最低等级。即使就文化传统而言,封建时代的大夫也同样承担着后来为“士阶层”所传承的文化;进而着眼于此期政治传统对帝国时代的“士大夫”的影响,就更不宜在讨论中把“大夫”排除在外了。

虽然以往的研究者们所称的“士大夫”,一般是指两汉以下,特别是唐宋以后的儒生官僚或文人官僚;但是在本书之中,则将把这一称谓的使用推得更早,并且由之设定,当中国历史上的“士大夫”最初构成了一个分立的群体或阶层的时候,是在封建时代;此时,他们是作为封建贵族官员阶级而出现于历史舞台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