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所有制及其演变

(一)官田及其演变

民国时期的部分官田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当时的官田“一般包括屯田、未开垦的田土、河海水流域退后形成的滩田,以及绝产、逃户的遗田,罪犯被没收的田地等等,内容庞杂”。注481有的县则只有两三类,如镇番包括屯科、学粮、更名田三类。注482本区域属于官田的土地有屯田、监田和学田、旗地等。

1. 屯田。屯田是本区域所占数量最大的官田。注483关于屯田的性质,王希隆认为“军屯以军队作为劳动者,国家以军律将士兵固着在土地上从事屯田生产。屯兵使用的土地、耕畜、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都由国家授予,屯兵对这些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大凡徙民的迁徙费用、屯地、农具、籽种、耕畜、住房等都由国家授予或贷予,并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给徙民提供粮食,即实行供给制。徙民到达屯区的最初几年,其生产、生活资料还不完全属于私人所有。”“历史上的屯田,无论其为军屯还是民屯,首先都应是与军事目的或统治需要紧密相联系的国有制经济”。注484因此,在屯田民地化过程完成以前,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其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制。

清朝时期,黄河上游区域的屯田主要分布在河西走廊,如肃州的九家窑、三清湾、柔远堡、毛目城、双树墩、九坝,张掖的平川堡,武威的柳林湖、昌宁湖以及安西、柳沟、靖逆、赤金、瓜州、沙州等地;青海的大通、额色尔津和哈尔海图以及宁夏平原等地。如西宁府官田在160万—200万亩之间。一种为屯科粮地,即明朝的军屯地,清代转为官田,由民户垦种,田赋起课最重;一种为番贡粮地,即罗卜藏丹津叛乱被平定后,清政府整饬西宁田赋,把原属于寺院的一部分土地、被革除称号的原土司的土地以及新归附的少数民族部落民户耕种的土地收归地方政府,转交民户耕种,国家征收田赋。注485有学者统计清朝嘉庆时期甘肃的屯田数为9641243亩注486,嘉庆十七年(1812年)甘肃的耕地面积为23684135亩,注487据此计算,甘肃的屯田占耕地总面积的40.7%。仅从屯田数量来看,清朝中期本区域国有制土地占有很高的比例。

2. 监田。监田即国有牧场,也是国有土地的一种。西北地区向来是我国马匹生产的重要基地,清政府为了满足马匹的需要,沿袭明朝旧制,在本区域设监牧马,顺治初年“设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五茶马司及开城、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武安七监,岁遣御史一人经理”,注488七监牧场荒熟地原额共177161顷62亩。随着清政府在全国取得政权和社会的逐渐稳定,马匹需求量的减少,原来的牧地逐渐被开垦。这类土地被开垦后称为监田,开垦之初也属于国有土地。顺治九年(1652年)陕西茶马监御史姜图南向清政府上奏了七监土地开垦之事:“顺治三年先差御史廖攀、龙有恭报苑监一疏,备列原额,内开见种熟地”,包括开城监263顷62亩,广宁监1223顷82亩,黑水监117顷,安定监2416顷15亩,清平监171顷35亩,万安监43顷80亩,武安监356顷16亩。七监共计熟地459190亩。后来,又据固原知州郭之培册报各监开垦及新丈熟地数量为:广宁监129511亩,开城监48686亩,黑水监26785亩,武安监43929亩,清平监39026亩,万安监12080亩,安定监268898亩,注489共计568915亩,比顺治九年增加10万余亩。又据《甘肃通志》记载,甘肃境内有满营未垦监牧地2处,一处在永昌县皇城子,东西阔60里,南北长30里;一处在永登县属龙滩河,夏厂周围33里,冬厂周围70里,“土地肥沃,水草丰美”。注490另外,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被平定后,其所辖部分牧地被没收入官,成为国有牧地。

3. 学田。学田包括各地儒学、书院、义学所属的耕地,专供修学及赡给贫士之用。顺治元年(1644年),“置各县学田,凡贫生均于学田内酌给学米”,学田免征赋税,租给佃农耕种。注491学田作为官田的一部分,是禁止买卖的。据统计清朝时甘肃学田的数量为:雍正二年(1724年)31126亩,乾隆十八年(1753年)31125亩,乾隆六十年(1795年)31125亩,占甘肃耕地总面积的0.13%。注492从雍正二年到乾隆六十年共计约70年时间,甘肃学田数量几乎无变化。同时,大部分县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田注493,如西宁府各县的学田数量是:西宁县“在城西杨家寨,计一顷三十七亩”;碾伯县学田由知县何泽著捐俸购买当地居民水地共计80亩,“俱坐落小古城,佃人承耕认纳,岁交租粮小麦一色市斗四石九斗”。注494清光绪年间西宁县学田分布在城郊四周,共可下籽2石;大通县学田可下籽14.2石;贵德县水旱学田可下籽10.5石;巴燕戎格厅水旱学田下籽近3石;丹噶尔厅设立后,知府邓承伟、厅同知蒋顺章先后筹银1500两,本地绅民又捐银1000两,购置可下籽种53石的山旱地,每年约收租53石。注495甘州府学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各渠租粮田60顷63亩1分和未招户地478亩,年收仓斗麦147石4斗7升,市斗小麦41石7斗2升;一部分为城外草湖地291亩7分和城内外苇池地约124分,年分别收租银14两9钱和25两。注496酒泉书院学田“前州牧童君华,捐俸四百五十金,购得兔儿坝崔姓之田,种九石,勒输以襄是举,余复捐资百金,筑坝通渠,制牛具籽种,择老成人以司佃种……复析民人刘芳,承垦王子庄东坝之田,种五石,岁可得京斗粮五十石余”。注497成县学田由县令曹增彬“捐俸七两,置地一十五亩”。注498伏羌县(1928年改为甘谷县)学田原有熟地6顷40亩,后陆续垦殖12顷37亩。注499平凉县学田地包括川中地483.91亩,川下地375亩,原中地7.72亩,原上地351.66亩。注500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各地儒学、义学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田,学田有水地、旱地、山地、湖地等。学田来源有三种途径:一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购买土地,一是地方政府官员捐资购买,一是绅民捐资购买。关于学田的性质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包括在民田之内,一是在民田之外,清代甘肃的学田属于民田之外的官田。

除了以上几种官田外,还有旗地、营田、更名田、没收归公的土地和官荒,均属官田。旗地主要分布在定远营一带,“阿拉善山下,远隔民田,水草甚好,请为满洲牧厂,并派兵出牧”。注501据近人估计阿拉善旗地约有56.3万平方里,约居宁夏省面积的9/10,其中可耕地9700余万亩(主要是牧地,民国时期开垦的农地只有5万余亩),多在定远营一带;注502凉州、庄浪、宁夏也有一些旗地。注503营田属于兵丁子弟开垦之地,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镇番县“部堂蒋刘会题,在屯田处所外,纸碾子湖准给营田,营中备籽种一百京石,令兵丁子弟耕种,收获粮石,营中平分,不在水利通判管辖之内。”注504更名田原属明朝藩王的耕地,如庆王(洪武二十四年封,建藩于庆阳,洪武二十六年迁宁夏)、安王(洪武二十四年封,建藩于平凉)、韩王(永乐二十二年自辽东开原迁至平凉)、肃王(洪武二十四年封,建藩于甘州,后迁至兰州)、岷王(洪武二十四年封,建藩于岷州,后迁云南),这些藩王占有大面积的耕地和草场,仅在凉州、甘州、肃州一带就占有耕地11.3万余亩。注505明代庆王(封地在今宁夏同心、下马关、韦州)、韩王(封地在固原境内)、楚王(封地在今宁夏海原)等拥有一百多万亩田庄,注506藩王占有的耕地在清朝初年也属于官田。清初,本区域多次发生反清的回民事变,清政府镇压后将其土地的财产收为国有,成为官田。注507据统计,清末民初,除了屯田,其他具有官田性质的土地数量是:更名田4637顷30亩,养廉地778顷62亩,牧地6978顷62亩,兰州、巩昌、西宁、凉州4府有番地408顷17亩又215559段,学田255顷24亩。注508一些无主荒地也是作为官田而存在,顺治时期甘肃有“官荒地七千四百零二顷八十四亩零”。注509荒地在开垦之前也属于官地的一种。

官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乾隆时期不论是屯田还是国有牧地都开始逐渐向私田转化。清朝实行屯田之初,就开始了官荒民地化的过程。如清政府为了鼓励民众开垦荒地,规定开垦的公荒地“永准为业”。注510顺治十年至十一年(1653—1654年)共开垦1764顷67亩。注511清朝政府鼓励开垦荒地,因此这些“无主土地只要能开发的都会开发出来,当然,被开垦的土地有不少编入了民地”。注512即根据清朝的土地政策,这些官荒地因开垦而变为民田,开垦官荒是本区域自耕农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康熙时期将明朝各藩王的土地即更名田归耕种者所有,“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注513根据这一规定,原来更名田上的耕种者变为自耕农。嘉庆、道光时期旗屯制度破坏,租佃关系的建立,闲散余丁不再屯田,大量旗屯地租给民人耕种,注514推动了旗地逐渐转化为民地,即旗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

尽管清政府有法律明令禁止屯田买卖,但乾嘉时期“经常有军户不顾法律的规定将土地转给普通百姓。为此,官府屡次进行调查并颁布法律,令百姓归还这些违法交易的土地。由于不能根绝军户对屯田的典卖,后来放弃了屯田设置和管理的原则,军户典卖土地的行为逐渐得到承认”。注515清朝乾嘉以来,甘肃屯田数量呈下降趋势,据民初调查,屯田已经从嘉庆时期的9641243亩下降至6272956亩,注516说明有大量屯田转化为民地。

如前文所述,屯田在本区域的耕地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是最大的官田,但到清中后期逐渐民地化。清朝时期屯地民地化实现主要有三个途径:

第一,允许屯地自由买卖。雍正五年,清政府就规定:“令军田照民田给契上税。时以黔省所有军田每亩上税五钱,报司给契,许照民田一体买卖,所收税银年底造册送部核查。并通行直省,悉照此例”。注517这里虽然只允许贵州、直隶军田可以买卖,但实际上发出了一个信号,即清政府将开启不准军屯土地买卖的禁例,这对本区域私自公开买卖屯田起了引导作用,加速了屯地民田化的进程。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一月,总理青海事宜的湖北巡抚德龄在《敬陈民隐仰请圣鉴事》的奏折中说:

臣查甘属河西各州县卫所每岁额征草粮向系全估次年各标营马之需,嗣因完纳不前,兵马又难缓待,于雍正七年经署陕西督臣查郎阿将军将河西应拨粮草题请估七留三,诚以抒民力而敷兵食也。臣现奉差驻宁,颇闻……折估七分之数民户仍不能完……臣思西宁数年以来秋收并未荒歉,何至频岁拖欠?若非顽户之刁抗,即系官役之侵挪。留心密查,乃悉其故。缘河西各属明代均系屯田,例不准其佃卖。而民每有私相售易,因其违例,不便推收。地以[已]售出,粮名仍在原人,积习相沿,其来已久。自雍正五年定例以后,民、屯通为一体,准其互相售卖,照例输税,诚属便民裕课。但前项隐累迄今犹未剔除,有比[彼]时原主图多价值而情愿认粮者,有买主乘其窘迫勒令认粮者,及其地已数易而粮仍在原主名下完纳,因而富者田连阡陌输纳无几,贫者家无寸土,额征如旧。甚至原户逃亡,波及宗族亲邻,辗转受累。其地方官止知按册征粮,未能悉其隐患。且或自顾考成,日事催比,凡此无业贫民,申诉无由,惟有甘受敲扑,究于粮赋无补……类此者未必西宁一处……将来新赋务在实征,所有前项民累正当及此厘整,予以昭苏……仰恳……赦令抚臣选委廉能实心任事道员清查,并令民户各自呈首,确核更正,按地承粮,造册存案。嗣后遇有转卖,即将粮额载入印契,随地推收。既于积习永可剔除,而于国课民生均有裨益矣。注518

崔永红认为德龄奏文反映的问题是:①屯田例不准买卖,但事实上河西地区存在售易屯田的情况为时已久;②西宁等地存在地已售出,粮名仍在原人的隐累,妨碍额征粮草的完纳;③奏请重新登记屯地,按实际耕种屯地情况承纳粮草;④重申屯地可以自由转卖,但必须将该屯地应纳粮额写进地契,由买者承纳。注519从上述材料和崔永红的分析来看,违犯禁例,私自买卖屯地在雍正时期或者更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在德龄的奏折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请求清政府开启屯地自由买卖的禁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屯地准许买卖反映了屯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通过买卖,由国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正如崔氏所言:“屯田是封建国家组织劳动力,垦种荒地和边远土地以及其他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满足军队给养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形式。屯地最本质的特征是属于国有,个人不得买卖。既然政府明令屯田可以像民田一样买卖,那么国有土地这一本质特征已经丧失,这一部分屯田本质上与民田无异了。”注520

第二,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政府主动把屯田土地转让给民户耕种,并“发给印照永为世业”。清朝对新疆准噶尔部用兵的时候,屯田在供应军粮和解决士兵家属吃饭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屯田的耕种从籽种、耕牛、农具等一应由政府提供,因此许多屯地“入不敷出”,成为国家的负担。为减轻国家负担,清政府逐渐将屯田“改归民户承种”。乾隆八年(1743年),高台县“三清湾屯田地亩,碱重砂多,历岁收成未能丰稔,是以屯种平分,户民终岁力作,除还春借籽种口粮之外,所剩无几,常年日用倍及艰难;而官收平分之粮,如遇年岁丰登,收粮七八百石;尚值收成歉薄,仅止三四百石,核计每年所设渠长工食及渠道岁修等项约需五六百金,主薄官役俸工养廉又需百金有零,实属所收不敷所用,既有累于屯户,复有糜于国帑。”于是将三清湾屯地12469亩改归屯民承种,并交纳租赋及地丁银,纳粮312石,征耗粮47石,征草3117束,“其应输丁银,均摊征收”。注521柳沟、布隆吉等处“原招屯民渠夫二百四十户,原种屯田七千零二十五亩,又加余垦地八千三百五十四亩,二共地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九亩”,因“每岁所收粮石,除扣还籽种口粮并官分之外,所余无几”。因此清地方政府决定“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入额起科征收,给发印照永为世业”。注522瓜州一带“屯田地亩,先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据调任甘肃巡抚明德题请改为民地”。注523肃州、瓜州等地回屯地在回民返回新疆后招民垦种,“肃州回民迁移后,所遗熟地,丈明共一万零二十一亩,经肃州民人认种升科;其从前瓜州回民所遗熟地二万四百六十四亩,改为民地,给种升科”。注524随着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引起了一系列关系的变动,如三清湾“屯田既议归民,则主薄一缺、并额设屯长渠长口食及岁修银两,自应一并裁汰”,并将水渠交由民间管理,仿照“宁夏渠工之例,按照水渠浇灌地亩,扣贮粮石,以备岁修……每亩每年各出仓升小麦一升二合……在于屯民内遴选殷实谨慎农民二人充当渠长,督民运至县城公所收藏,以为岁修之费;仍于渠工近处雇募土夫,尚有渠道壅崩,随时引筑。”注525随着土地性质的变化,屯民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固着在国家屯田土地上的屯民,成为给国家交纳赋税的自耕农。这种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应该说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从国家利益层面上来说,减轻了财政负担;从农民利益的层面上来说,也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并且屯民转变为自耕农后人身更加自由。

第三,本区域的屯田主要因军事而兴起,随着军事意义的消减而加速了屯田的民地化进程。清初,本区域的河湟谷地、河西走廊地区等地沿袭了明朝的卫、所制度,这是一种带有明显军事性质的基层组织。雍正、乾隆时期随着罗卜藏丹津叛乱和准噶尔部的平定,原来设立在本区域的卫、所在雍正、乾隆时期逐渐撤并,建立属于行政系统的管理机构,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变化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结果。取消卫所管理体制,实行县制,同时也加速了屯地民地化的进程。总之,从雍正到乾隆时期,本区域屯田由官田变为民田,原来耕作在屯田上的屯民也逐渐成为自耕农了。需要说明的是,“屯地”概念一直从清朝延续到民国,但实际上大部分屯地已经不具备清初“屯地”的性质,“只是某种特定科则的代名词而已”。注526

随着清朝在西北战事的结束,战马需要数量的下降,国有牧地和监田也逐渐被开垦成为私有土地。雍正时期在平定青海后,将罗卜藏丹津的牧地没收入官。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甘总督杨应琚奏称,前青海办事大臣多尔济,请将青海入官旷地,拨给该札萨克等游牧。查罗卜藏丹津入官之地,系于西宁、甘肃等处地界毗连。原奏所指察罕鄂博、伯勒齐尔庙、洮赉郭勒等处,现系西宁、甘肃等镇牧放官马厂地。其巴尔敦郭勒、特尔恳达坂等处,现有黄、黑番族驻牧,安插日久,且每岁贡马纳粮,均未便移拨。唯素拉郭勒、西尔噶勒金二处,东西五百余里,南北三十余里,现闲旷,且与该札萨克等游牧相近,勘以赏给……应指明定界,饬交该札萨克就近看守,应如所请。并划定北以山梁为界,西以河为界,河东听其驻牧。”注527把没收入官的罗卜藏丹津牧地归还给了蒙古族“听其驻牧”,实际上是承认了这部分牧地为蒙古族贵族所有。宁夏、平罗两县黄河沿岸一带的满洲旗牧地,也转变为民田,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宁夏将军三全、陕甘总督勒尔谨奏称:“宁夏、平罗两县,黄河沿一带有宁夏满兵牧厂。查满兵从前每名拴马二匹,经前任将军傅良奏准,照西安、凉州例,每兵实拴马一匹。此项厂地多有间旷,应将平罗厂地仍留牧马,其宁夏厂地丈勘定界,听民认垦”。注528宁夏国有牧马场“听民认垦”,一方面反映出国有牧地的私有化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清代宁夏平原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清朝雍、乾时期黄河西北岸平罗、宁夏两县水利系统的完善,灌溉面积的扩大,牧地逐渐开垦成为农田。也就是说,宁夏平原国有牧地私有化的过程,也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

由于同治回民事变的破坏,大量屯地荒芜,重新招垦时变成民田。如渭源县原有屯地525顷98亩,民田4341顷71亩。经过此次事变,土著居民逃亡十九,所有耕地均为荒地。事变结束后,“历任县官召集流亡,占地耕种,并迁移阶(州)礼(县)河(州)狄(道)各地人民,实居四境,拨地开垦,降及清末,荒芜民地均经完全领开成熟,规复旧额。而屯荒地亩,后亦改为民地,招领垦种”。注529该调查表明,一些县经过回民事变后,在重新招民开垦时,原来的屯田变成为民田。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拍卖的形式,完成了屯田民地化的转变。近代以来,经历兵燹后,屯民逃亡和人口减少,尤其在赋税征收中,屯地重于民地,如岷县“由于屯粮很重,加之赋役繁杂,人民为避重就轻,买屯田,认民粮,遂使屯户有粮无地,兼之兵燹之后,户口逃亡,报垦升考,皆认民粮而不认屯粮,屯户日渐减少”。注530一些官员也认为“报垦升科者,皆认民粮,而不认屯粮,嗣以屯粮日渐减少,不得不加以整理”。由此,为了增加赋税,1929年12月,甘肃省政府颁布《甘肃改土为民暂行章程》,屯地分水、川、旱三等,“屯水地每亩缴地价洋二元,屯川地每亩缴地价洋一元,屯旱地每亩缴地价洋五角”。注531根据该项政策,甘肃各县进行了屯地的拍卖,如1929年,临泽县政府决定将原屯田改为民田,方法是采用拍卖的方法,每亩水地2元,旱地1.5元。注532但这项政策实行比较缓慢,特别是1930年中原大战爆发后,冯系国民军离甘并失败,“甘政紊乱,改屯为民一案,无形停顿”。注533又如灵台县“改屯为民一案,前于十八年奉令先行……此案虚悬数年,迨至二十二年五月间,潜山张县长东野到任巡视各区,视察民情,深知新顺里各甲所种屯粮花户,因粮重民逃,鞠为茂草。县长备息此案,回县调阅卷宗,见前已解过地价,多数下欠尾数无几,实系功亏一篑,深为可惜。县长以减轻屯民负担为怀,即召集在城各机关以及新顺里各排助理员开会,表决商议继续续办,以期实行。但因该排助理员迁延推诿,办事不力”,仍未实行。注534在此情形下,1934年9月,朱镜宙任甘肃省财政厅长,坚决主张屯改为民,该项工作于1935年完成后注535,最终“将屯粮名目取消”注536,颁发改屯为民执照,承认民田,并按照民田征收田赋。如静宁县“查改屯为民执照,早经财政厅于元月二十一日印发该县前县长徐俊岑转发,乃迟至二月,尚未填发,殊属不合,该县长甫经任事,即令主办员司无分昼夜,缮填执照,赶造征册,于五月一日照改民科数目,实行开征”。注537政府通过拍卖的办法,完成了屯田民地化,也就是说原来属于官田的屯田成为私有土地。实现民屯的过程,也是农民负担加重的过程,如清朝时期临泽县“以粮载丁”,每粮1石载丁银1分5厘,全县共征丁银119两3钱,1936年改屯为民后,新增地丁银1782两,注538就地丁一项农民负担比前清时期增加了近15倍。

随着屯田民地化,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占有制成为本区域农业经济区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屯田民地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大地主,如前文所引德龄《敬陈民隐仰请圣鉴事》奏折中提到在屯田买卖过程中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的情形。又如高台县三清湾屯田改归民户承种时,陈献猷于乾隆四年已升科1483亩,注539也就是说只要给国家交纳赋税,将1000余亩国有屯田变为私产,清政府是认可的。民国时期也是如此,如岷县在改屯过程中,“由于贫穷屯户,积欠未消,无力缴纳地价,所购屯地大多转入富豪之手”。注540说明在屯田向民地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集中的趋势。因此,屯田私有化之后,土地买卖的数量也多起来,同时也开始了土地兼并,一些自耕农因贫困开始出卖土地,个别自耕农因买进土地而成为拥有一定数量的地主。同时,随着土地流转,一些自耕农将土地、场院、庄窠出卖或典当后,有的由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有的则完全沦落为佃农,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如敦煌县“农民自迁户屯田以来,各种地一分。近来户口殷繁,贫富不一,富者种地至十余分及五六分地不等,贫者或一分而析为五厘、或析为七厘五毫、或析为二厘五毫,甚至一厘之地而无之,为人佣工,日计其值,以养妻、子。每日清晨,无业贫民皆集东关外,候人佣雇,谓之人市。”注541反映了在屯田民地化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土地占有关系逐渐趋于集中,许多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成为雇工。

(二) 土司土地制度及演化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对西北、西南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发展演变而来的。“羁縻政策”始于秦、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盛行于唐,延续于宋,计约1500年,是自秦迄宋封建王朝对民族地区治理很有成效的政策。注542元朝正式形成土司制度,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趋于完善,清代沿袭了土司制度。清朝本区域土司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在清朝统一的过程中“安抚西宁暨河西各土司”注543,一些明朝的土司归降后仍袭旧职,如乾隆时期西宁“诸土司计十六家,皆自前明洪武时授于世职,安置于西、碾二属。是时地广人稀,城池左近水地给民树艺,边远旱地赐各土司,各领所部耕牧……迨至圣朝,俱就招抚。孟总督乔芳奏请仍锡(袭)以原职世袭,今已百年,输粮供役,与民无异”;注544一是清朝前期新封的土司,如康熙六十年(1721年),果洛(清政府文书称之为“郭罗克”)归顺清朝后,“授中郭罗克头人丹增土千户,上郭罗克头人噶顿、下郭(罗)克头人彭错为土百户。”注545雍正十年(1732年),西宁办事大臣参照历史上的土司制度和玉树各族的实际情况,委任了千百户。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政府在玉树委任千户1员,百户25员;西宁办事大臣委任的独立百户长和千百户属下的散百长有102员。注546有学者统计,明清时期本区域土司主要分布在以下各地:兰州府设置土司6家,巩昌府设置土司12家,凉州府设置土司13家,西宁府设置土司24家,西宁办事大臣辖区环海八族设置土司89家,果洛藏族设置土司7家,玉树藏族先后设置土司184家。注547

土司在其辖区拥有大量的土地。如卓尼杨土司所属的土地大致分为4类,即“兵马田”,所有权在理论上是属于土司的,永久使用权却始于持有“尕书”的种户;“衙门田”,所有权属于土司,租与藏民收租或换取一定的劳力;“草珠田”,所有权属于喇嘛寺院,种户按一定比例将收获物分给寺院;“丈尕田”,是属于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情形与内地相同。在上述四种土地中,“以兵马田的数量最多”,所有权属于土司,“不许民间私相买卖”。注548

土司的土地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朝廷在授予土官时赐予了大量土地。如循化县“土司之县,以归附有功,赐以安插之地。明初开创,旷土本多,招募番回开垦,遂据为己有。汉人无田者,亦从之佃种”。注549即朝廷在授予土官时连同辖区的土地、草场、山林一同划归土司所有,所谓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注550朝廷在授予土司头衔时,就连同土地和居民一起划归土司。因此,土司不但占有土地,还与土地上的居民建立了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卓尼土地归杨土司辖区,人民“所耕之田,主权属于土司,人民耕其田而服其役,准耕不准卖,不续耕者则还之于土司,另授他人,粮额每户年纳一斗半,麻钱五百。供寺院用者曰‘香火田’,供土司用者曰‘兵马田’。”注551“兵马田”和“香火田”制度,成为土司衙门和寺院收入的主要来源,“每一住民都需当兵才可领种一份兵田,或是舍身喇嘛寺院,才可领得一份僧田,每份均在十亩左右,视土质肥瘠增损之,僧田只准转佃不准典卖。人死了,土地就应还给土司”。注552

二是土司利用职权强占或掠夺其他部落或他人的土地。如在康熙时期河州有“土司、国师十九族”,这些土司、国师“各有衙门,各设刑具,虎踞一方。其地与汉民犬牙交错,附近居民,有畏其欺凌窜入者,有被其引诱窜入者,有犯法惧罪窜入者,有避荒抗赋窜入者,有佃种番地遂成部落者,有卖产土司遂成番地者。种种弊端,难以枚举。如撒拉头目韩大用、韩炳,巢穴在积石关外,最为豪强,近关居民屡受侵害,田房尽被霸占,甚且擅准汉民词讼。窥视一人稍可聊生,即商同地棍捏词诬控,差役锁拿被告之家,不致破产不止”。注553临潭土司昝庆荣依仗私家武装,经常“以强凌弱,以众暴寡,逆行争夺”周围居民草山土地,反而于咸丰六年(1856年)“控告刘旗什人等以强霸草山,不令牧牲”,当地官员亲临草山调查时,“昝土司番兵数百,犹如猛虎出山,驰赴草山之境,将无作有,原将名叫黑马家坟滩蔽□□□厅扫,即将无影无像之草滩,假充祖宗祭奠拜扫,实乃藉此争夺草山之意。那时什人心血,难甘于伊,争斗一场,伊恃土司之声□,□压百姓,如浮云遮日,蒙蔽厅主……”,注554土司强夺民地是十分嚣张的。因此,在土司管辖地区,土司几乎拥有全部土地、草山的所有权。

土司辖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带有浓厚的农奴制残余,既不利于国家政令的统一,也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朝曾经进行过“改土归流”,但青海、甘肃的土司被保留下来,原因一是本区域的土司“惟是生息蕃庶,所分田土,多鬻民间,与民厝杂而居,联姻结社,并有不习土语者。故土官易制,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第彼官民多空乏,惟事耕耨,虽有额设军马,有名无实,调遣无济,不逮宁兵远矣”。注555也就是说西北的土司对清王朝的统治不构成威胁。二是由本区域土司居住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土司居住地区多是高寒地区,以游牧经济为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比较落后,加之宗教影响等因素,给土司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条件。因此,这种落后的制度一直保留到了民国时期。其土地制度也随之延续下来,即所谓“土司制度,可谓十足的土地官有制度,凡领域内山川以及地面物之所有权,皆归土司,其对居民,授之以田,使其耕耘,按例课粮应差,而不准变卖或转移”。注556

玉树、囊谦、称多三县地权关系有其特殊性。据调查该地“对于地权,向无明确观念,其千百户制成立后,族民均可就其属区,自由放牧,土地视为本族公有,而千百户每将其所属土地,分给各族及其属区寺院,其土地权亦逐渐确定,但并无契约之根据,三县设治之后,政府仍以其习惯,予以承认,族民承受千百户之土地,开垦种植,须则按律纳赋,但无自由处分之权,如因特殊原因,千百户可给以长期使用权。至由千百户作价卖出之土地,则归私有,即可自由处分。又藏俗家人死亡,常将其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捐送寺院,又耕种不良,或受刑事处分之佃民,千百户得将其租借权收回,或没收其私产。此玉树等二十五族人民对于地权习惯及其转移之情形”。注557从该调查看出,玉树藏区地权关系可分为三种,一种是牧场土地是族民公共所有,一种是开垦为农地的土地为土司和寺院所有,属民只有永佃权;一种是经过买卖的土地属于私人所有,但土司仍有一定的处分权力。

民国建立后,随着县级行政制度在土司辖区的建立,土司的权力开始式微,地权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1926年西宁县农会会长蔡有渊等“以土、汉人民义务不均,汉民负担偏重”等情,向甘肃省政府将该县土司李沛霖等呈控。在甘肃省政府的指示下,西宁道林竞建议“一面令饬西宁县布告土民对于国家应尽义务,以后与回、汉人民一律平等负担;一面选派员绅指导土民不再受土司之重叠压迫,以为自动请求改土归流之计划”。在地方政府和各界的压力下,1931年李承襄等土司分别呈请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和青海省政府,“将土司制度另易其名,并将土兵改编”。同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将青海土司撤消。注558

随着土司制度的衰落,其土地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935年,青海省政府在原土司辖区清丈田亩,换发地契,“有的土司(如祁土司等)原先土地甚多,出不起丈地款,便放弃地权,改为由谁种地谁出丈地款并领地契。于是,原先租种土司土地的广大属民,由此取得了地权,成为有耕地的自耕农民”。注559互助县大东沟大庄一带土地,在民国以前属于李土司,民国时期改土归流后,土地逐渐转为私人所有,原李土司的属民不再给李土司纳粮,成为自耕农。注560有的地方土地归县政府所有,如共和县“荒地原属王公及千百户私有,设县以后,划归县有,人民须向县政府领照,始得垦殖。领照税每张大洋一元,有照者即有土地所有权”。注561原来土司的土地或为私有,或为地方政府所有。

卓尼杨土司的兵马田也发生了流转。随着土司衙门的衰微和藏民的日益贫困化,卓尼土司的兵马田“私厢买卖的事,也就层出不穷”。注562此地土地流转大致始于清朝同治之后,据记载:“汉人之入居自同治以后始,其方式均为和平转让”,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藏人因贫困而出售其田产;一为藏人绝后(因男子出家为僧,极易绝后),招汉人为婿或养子,藏人死后为其送终,即承袭田产,照样为土司纳粮当差。两者之中,以后者较多。注563又有记载,卓尼土司“田地虽有禁止买卖之制,然年久令弛,又以藏人多出家为僧,人口不殖,故私让与汉、回人者,所在多有,土司方面,因赋役无缺,遂亦任其自然。”注564在这种情况下,1940年8月,卓尼设治局呈省政府并会同岷洮路保安司令出示布告,就兵马田买卖的事情做出了两项规定:一是凡在1937年博略事变(卓尼土司杨积庆被刺杀)以前已经买卖的土地,“一概不追既往”;一是凡在博略事变以后,“有买卖行为者,仍在禁止之列”。注565这些都说明土司辖区地权关系开始发生变化。

有的土司随着其政治地位日益没落,通过变卖土地改变了土地所有制结构。甘肃永登连成的鲁土司,在清朝乾隆时期辖区包括以平番为中心的甘肃、青海大致9000平方公里;乾隆时期,鲁土司属民3698户,24051口,相当于当时平番全县人口的26.8%,据民国时期调查,鲁土司仍有辖民1300余户;鲁土司家族仍有大型租户庄园30多处,大通河两岸的森林和草原60万亩,大小山场72处(俗称72道沟)。注566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改土归流和土司地位的式微,鲁氏不得不变卖家产,如1935年,十九世土司鲁承基将祖产吐鲁草原出售给阿老九;1937年,将部分土地出卖给高星三、养元堂、万和成等商号;1941年3月,鲁承基将连城一带较好的耕地、山林以及土司衙门周围的房屋、山林低价卖给了马步青名下。注567通过土地流转,鲁土司的土地占有制逐渐瓦解了。

当然,由于土司制度的根深蒂固,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一部分土司仍然占有大量土地和广阔的草场。注568

(三) 寺庙土地所有制

寺院是蒙藏地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诚如民国时期学者所言:“西北土地的垄断,除了私人的独占及荒芜未垦的土地,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寺院占有土地数字之庞大,数百年来,已形成西北各省中农村经济之特有现象”。注569寺院土地的来源包括三种:

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赐赠、土司贵族的布施。甘肃藏族最早获得中央政府赏赐土地的是宋元丰初年修建的岷州广仁禅院。注570这种给寺院赏赐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如瞿昙寺内存《宣德二年皇帝敕谕匾》记载了该寺土地的来源:“今西宁瞿昙寺,乃我太祖高皇帝、太宗文皇帝及朕相继创建,壮观一方。东至虎狼沟,西至补端观音堂,南至大雪山,北至总处大河,各立牌楼为界,随诸善信办纳钱粮,以充供养。”注571故有学者指出:“黄教寺庙的土地,主要是明末清初达赖五世与蒙古固始汗联合夺取卫藏地方政权后由达赖五世封赐的,以后由于地方政府及贵族施主不断封赠和布施土地给寺庙,寺庙的土地愈来愈多。其余各教派的土地除了部分来自贵族施主布施外,主要为原来萨迦、帕竹(噶举派)政权的封赐。”注572

二是寺院肆意圈占和剥夺的耕地和草山。如隆务寺主持被明宣德皇帝封为大国师后,“把上下热贡等地纳入属下,征收僧差”注573,也就是说圈占了热贡地区注574的土地作为寺院的财产。阿曲乎寺在香生木任寺主时,“兼并了夏塘、羊曲的大片农田,先后招留佃农二百六十多户,经营土地三千四百多亩,每户佃农交纳租粮约二百斤,年收租粮四万多斤”注575。佑宁寺土地的一部分是直接霸占而得到的,“最常见的是用打官司的办法,如佑宁寺附近柳家寨的许多土地就是这样被佑宁寺霸占去的。又有的人家因过于迷信,每年给活佛送去定量的粮食,数年以后,即以之为规定,把这块土地算作寺院所有,送粮的人成了寺院的佃户。”有的是“因借寺院的高利贷,到期还不起,土地被寺院收去”。注576据《塔尔寺花寺汉文碑》记载,塔尔寺圈占的牧场和耕地的范围是:“卑寺地方,中系塔尔寺院,临近寺南,有卑寺嘉牙滩牧畜阴坡荒地一所,海玛沟、蛤蟆台牧坡二所,蛤蟆台内有卑寺所辖番佃五六十户。寺西有大小阶模沟牧坡一处,又连净房牧坡一处……其寺及周围牧坡总四至,东至东阁门、红山嘴,南至石山,西至丹卜地土墩,北至鲁沙尔、土阁门及嘉牙滩阁门,各为界,碑记总照内均载明可查。”注5771925年,青海阿曲乎寺院香木生为了兼并夏塘(临黄河的一块农业区)的土地,挑起阿曲乎部落与夏塘部落的械斗,1929年,夏塘部落不支,其头人带领外逃,阿曲乎寺院占据了夏塘。注578

三是私人赠予或剃度喇嘛带入寺院的土地。在藏传佛教区,有一些信徒的习惯是死后将部分财产(包括土地)布施给寺院,“番、土人死,则以产业布施于寺,求其诵经,子孙不能有。故番、土益穷,而寺僧益富。”注579又如20世纪30年代末,青海军阀马步芳之子马继援一次就将800亩土地赠送给佑宁寺的僧侣。注580进入寺院的喇嘛带土地入寺是寺院土地的一个主要来源。如河州“俗生有二子,必将一子披剃为喇嘛。其父置田产一概均分。以自来纳粮之民产与为僧之子带入寺内,名为香田”。注581寺院的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香蜡田地”,收取酥油和肉类;一种是宗教上层的私田,“这一种田地数量大,地租重,而且是死租,无论收成好坏,甚至歇地,都要按规定的数量交租。”注582

由于土地来源甚广,蒙藏地区没有一座寺院不占有大量的土地。寺院附近的土地,多数属于寺院所有,如西宁县南川区的土地属于塔尔寺,湟源县南乡农田的一部分属于东科寺,其他如“隆务寺、拉卜楞寺、文都寺……附近的农田完全属于寺院所有。这些寺田为各寺财产的一部分,耕种寺田的农民,都是每年向寺院纳租粮,不归县政府田赋收入的,因之各县政府不能过问寺田”。注583寺院土地所有制完全在政权体制之外,不受所在地政府的约束。寺院占有土地少者数百亩,多者达数万亩。据20世纪30年代中期调查,甘肃、青海的寺院都占有大量的耕地。如“大通县之广惠、却藏、平安、祁家、张家等寺,耕地约占八百余石(约三万二三千亩),全为寺院所有,而附近居民,大半为寺中佃农;再如门源县之仙朱、朱固二寺,拥有耕地约一万三千六百余亩。”注584玉树结古寺是以马氏家族为靠山的地方实力派头人扎武百户的直辖寺院,占有耕地4128亩,占全县耕地的11.97%。注585青海湟源县的东科寺“地土之广,田租之多,佃户之众,凡青海蒙旗、番族,皆无其富庶”注586;《丹噶尔厅志》也记载:“东科寺则地土之广,田租之多,遍丹邑皆是也,且毗接于西宁县迤西各庄。”注5871930年代调查,东科寺占“全县肥沃土地十分之三四,如哈拉辉免、上脖项、兔儿干等地,均为该寺之庙产”。注588有学者根据《塔尔寺花寺汉文碑》推算,雍正年间塔尔寺至少拥有耕地11900亩之多。注589解放后,中共湟中县委对塔尔寺的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仅从其旧册及群众租种寺院土地亩数统计已达九万零四百五十八亩。但确知此数远较其实有土地数为少,估计实有土地数至少在十万亩以上。”注590200余年时间,塔尔寺占有的土地扩大了近9倍。据1957年调查,塔尔寺共有耕地102321亩,按当时全寺喇嘛1600余人计算,平均每个喇嘛占有耕地50多亩,全县35个乡,每个乡都有它的土地和穆德(属民)。注591广惠寺领地范围“东西长200里,南北宽30里,耕地达四万亩,牲畜有马120匹,牛300余头,羊1500余只,森林约3.5万多亩”。注592据民主改革前调查,青海全省农业区的寺庙拥有土地约34.8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以上,每僧侣占有土地26亩多。注593寺院的土地主要为上层喇嘛所拥有,塔尔寺的噶勒丹锡勒活佛、广惠寺的敏珠尔活佛等都是拥有万亩以上的良田。如大通县城内的房产四分之三属于松布昂;在互助县,寺院拥有土地三万七千多亩,“其中土观昂有一万四千多亩;众僧约有一万亩;章嘉昂约有五千亩;松布昂约有四千多亩;王昂约有七八百亩;却藏昂约有一万多亩;如登昂约有八、九十亩;五十昂约有四、五十亩;林家昂也有几十亩。”注594据1950年代调查,东科寺的土地,上层喇嘛私人占有46%,由昂欠(寺庙最高管理机构)管理的“寺庙共产”占49%,普通喇嘛只占有4%。塔尔寺99.9%的土地被喇嘛私人占有或被上层喇嘛组成的管理机构占有,只有千分之一的土地属于普通喇嘛所有。注595即使寺庙土地所有制,大部分土地也被上层喇嘛私人所占有。

夏河的土地几乎全部属于拉卜楞寺。据记载夏河“土地权系嘉木样一世由西藏回来之时,由统治拉卜楞土地之黄河南亲王献于嘉木样管辖。所以拉卜楞寺之土地权,全归寺院所有。”注596这种地权关系在近代以来也没有多大改变,拉卜楞寺在“夏河县治的村子,上下化哇,房居及耕种的地段,所有大权半在寺院手里”。因地权是寺院的,所以居民只要使用土地,就要向寺院付费,如“老百姓自己盖房子,当建筑时每间出租五元,以后每年每间出铜元百廿五枚”;耕种土地,也要向寺院缴纳地租,“租寺院地耕种的每五升青稞的种子,拿五升的租子;若为寺院开垦荒地,十升种子拿五升至二十升的租子不等”。注597夏河方志也记载:“夏河农民均耕种寺院土地,每年按期纳租,并无土地所有权,故所有农家悉为佃农。”注598

不仅甘青交界的藏区寺院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他地方寺庙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1930年以前,宁夏的石空寺占有土地200余亩,一部分是在明朝的时候,中宁黄河北岸开挖一条水渠,从寺前通过,使其南侧约150亩旱荒地变成了自流灌溉的水浇地;一部分是寺庙附近的农民,凡是绝户的土地都变成石空寺的庙田。其土地经营也分两种,一种是雇工经营,一种是出租给附近的农民。注599

天主教堂也占有大量的土地。宁夏磴口三盛公一带土地原属蒙古王爷所有,近代以来由绥远商人租垦,“自清末义和团驱杀教士后,教堂要求赔偿损失银两万元,蒙王虽先后以牛羊抵债,然仍不敷甚多,遂于光绪二十六年,将三盛公、渡口堂、捕隆淖等处之地,租给教堂做抵,故该处地权,虽名为蒙有,而实则操天主堂之手”。注600天主教在宁夏控制的土地范围较大,“由宁夏磴口县二十里柳子巷起,东北直抵绥远东境,在阿拉善蒙旗所属后套一带,密布着若干天主教堂,因为庚子赔款与阿旗缔约的一点余波,数十年来他们在那里兴教立学,筑城设寨,并占有偌大的土地,如三盛公、补隆淖、天兴泉、渡口塘、安良台诸天主教堂,教田约有四千顷左右,分区立治。凡属耕种的佃农,大部均为教民,这些教民除负担着租税缴纳的义务与其他新捐,而受着教堂的挟制,凡属有悖教义或触怒教堂的教民,可随时收回其所耕田地,而驱逐出境”。注601足见天主教堂对这里的土地有绝对的支配权。另据调查,宁夏“自磴口以东,乌拉河以西,黄河以北,除沙漠渠道外,面积约有千余方里,合五十余万亩,向归阿拉善直辖,自庚子变动,教堂赔款未清,竟归外人整理,开渠放垦,已得良田十余万亩,每年仅向阿旗王府纳包租银一万余元,而收入达四万元左右”。注602天主教堂在这片土地上获得了巨额的利润。

由于寺庙占有大量的土地,出租耕地是寺院及僧侣阶层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之一,而且对地方财政收入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寺院附近之土地,大概属于寺院,除一部由寺院自耕外,余皆放租于农民耕种;每年各寺所收之租粮实供寺院僧众全年食用而有余;如西宁之塔尔寺,湟源之东科寺,其最大者也。此种寺田,既为各寺财产之一部;耕种寺田之农民,每年仅须向寺院纳租粮,大都不归县政府征收;此种封建余型,对青海之财政收入影响极大。”注603寺院土地所有制,不仅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对蒙藏地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