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语言保护概述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56个官方确认的民族使用着130多种语言,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待确认的族群(王远新,2010)。[30]中国政府及相关决策机构历来重视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就开展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普查,这次普查大致摸清了国内的语言状况。当时国内的语言大师(如罗常培、傅懋勣、马学良等)都参加了这次调研,“其调查规模之大,动员人数之多,搜集的语料之丰富,后期成果之辉煌,对语言规划、语言政策和少数民族文字创制等领域的实践意义之重大,在世界语言学史上都是罕见的”(马学良、瞿霭堂、劲松,2000)。[31]在语言大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专家先后改革了傣、彝、景颇、拉祜等文字;采用拉丁字母帮助壮、布依、苗、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十多个民族设计了十四种文字方案。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等的影响,我国的民族语言研究没能继续深入下去。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科研机构和语文管理部门,注重从语言规划角度,调查研究国内民族语言的使用发展状况。“七五”期间实施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和文字问题调查研究”,“八五”期间的“我国新创与改进少数民族文字试验推行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及“九五”期间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及活力现状。这一时期的其他研究成果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和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1994)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32]以及中国社科院与加拿大拉瓦尔大学(1995)共同完成的《世界的书面语:使用程度和使用方式概况》 (第4卷,中国,第2册)等著作。[33]这些成果比较全面地记录和描写了国内主要民族语文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出版、媒体、文化、宗教等社会领域的使用和发展,大致反映了20世纪80—90年代国内民族语文的使用情况。

2000年中国民族语言学会和民族语文杂志社在北京召开了关于我国濒危语言问题的学术研讨会,首次在民族语言学界提出“濒危语言”的概念(《民族语文》编辑部,2000)。[34]2008年,国家语委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工程,依照统一规范采集当代中国汉语方言、地方普通话以及少数民族语言等中国境内的语言变体的有声资料,并进行科学整理和加工,长期保存,以便将来深入研究和有效开发利用(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35]另外,国家语委分别以“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2005,2006,2007,2008,2009)、[36]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2005,2006,2007,2008,2009)[37]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2011,2012,2013,2014)[38]的名义,每年对外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书中部分章节关注国内语言(包括民族语文)的使用情况。

另外,近些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组织了大型研究项目“国内新发现语言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的戴庆厦教授及其他研究人员编写了多部民族语“参考语法”,这些工作保护性地记录和研究了国内近期新发现的语言以及一些濒危语言,为保护和复兴这些语言争取了时间,积累了前期经验。

在实践的基础上,我国语言保护专家总结出了语言活力以及语言保护的一些基本规律。黄行(2000)认为,我国语言的活力可细分为十个方面的活力:行政活力、立法活力、司法活力、教育活力、出版活力、媒体活力、文艺活力、宗教活力、经济活力、信息活力;每一项活力又可以从生产活力和发展活力两方面去衡量。[39]陈保亚(2013)认为,语言保护中应重视“语势”而非“语位”,因为语势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语言活力的大小。[40]这些基于中国语言保护事实提出的语言保护理论对保护我国的语言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国内语言保护法律概述

除了学术界关注我国的语言保护外,中国法律法规对保护语言多样性也起了重要作用。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以上法律确保了民族语文的政治地位和使用范围。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语言文字活力的具体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有三条涉及民族语言文字保护。这些条款规定社会公务活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确保了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具体阐释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政务、教育、检察机关、法院等领域的地位,鼓励并奖励各民族学习对方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申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其中第八条指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以及在教学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2011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重申保护民族语言文字,会后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党报党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等译制播出出版。”这些法律和文件从制度上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权,是我国语言保护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二 中国的语言复兴简介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决议给予了民族语言应有的政治地位,但仅有政治地位不足以保护相关语言的活力。要保护语言世代传承,首先要求语言使用者具有一定的语言能力(language competence)。为此,近些年我国的语言保护机构陆续开展了一些语言复兴工作以及语言或方言的能力认证工作,希望通过语言复兴和语言认证提高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这些复兴或能力认证工作包括云南省通海县的蒙古语复兴、湖南省桑植县的白语复兴、香港地区实施的香港儿童口语(粤语)能力测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壮语文水平考试”,等等。

1.通海蒙古族的语言复兴

云南省通海县居住着一群蒙古族(自称“卡卓”或“嘎卓”ka55 tso31),他们讲一种自称“卡卓语”的语言变体。“卡卓语”有七百多年的历史。1253年强大的蒙古军队攻陷大理国(现云南省境内),大量的蒙古军人来到现在的云南境内。后来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统治,更多的蒙古军队到此驻守(夏光南,1935)。[41]这些蒙古军队的后裔形成现在通海蒙古族的主体。当代体质人类学研究也证明,通海的蒙古族总体上属于蒙古人种南亚类型体质,是南亚类型中体质相对接近于北亚类型的一个族群(郑连斌、陆舜华等,2011)。[42]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通海的蒙古语与周边民族的语言逐渐接触与融合,形成一种保留蒙古语底层成分,兼具有白语和彝语特征,同时吸收了汉语借词,不同于标准蒙古语的语言变体(和即仁,1989,1998;戴庆厦、刘菊黄、傅爱兰,1987)。[43][44][45]虽然母语发生了变化,但通海蒙古族一直保持着较强的蒙古民族的认同感(董文朝、董文梅、张蓓蓓,2012;纳日碧力戈、符广兴,2014)。[46][47]长久以来,他们一直希望重新使用标准蒙古语。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海的蒙古族看到了实现梦想的希望。以前通海地区交通不便,阻碍了通海蒙古族与北方蒙古族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交通得到很大改善,并创建了现代教育体系。在此背景下,云南省通海县与内蒙古自治区的交往开始密切。1957年云南省通海县派遣四人到呼和浩特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和蒙古文化,并参加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1980年以后,通海县先后派出多名中学生到内蒙古学习蒙古语文,希望他们学成后能够成为通海当地的标准蒙古语教师。1981年11月至198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先后分三批派出六位蒙文教师来通海县教授蒙古语言文字。由于蒙古语课程并非通海当地学校的考试课程,同时通海蒙古族在日常生活中鲜有机会使用标准蒙古语,这导致学生学习蒙古语的积极性不高,最终学校只能停开标准蒙古语课程。云南省通海县的蒙古语复兴以失败告终。

通海蒙古语复兴失败,除了语言使用者的主观因素外,还有语言环境的客观因素。云南省通海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境内除蒙古族自治乡外,还有彝族自治乡和彝族傣族自治乡。在这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各民族需要找出一种声望较高的语言作为当地的交际共同语。在全国上下普及普通话的大背景下,汉语理所当然地成为当地跨民族的通用语言。目前通海县的蒙古族几乎全是汉语—卡卓语双语人;随着年龄的减小,当地蒙古族的汉语能力逐渐增强。相关研究显示,当地的卡卓语有逐渐变为第二习得语言的趋势(蒋颖、赵燕珍等,2008)。[48]照此发展下去,再过若干年也许通海县需要复兴的不是标准蒙古语,而是卡卓语。

2.桑植白族的语言复兴

国内另一个语言复兴的尝试是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白族的白语复兴。白族是国内人口较多的民族。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白族人口位列全国第14位,达1933510人,主要分布在云南、贵州、湖南、湖北等地。[49]湖南省张家界市的白族为95235人,大多居住在桑植县。[50]历史上白族以白语为母语;近代社会中,随着语言接触加快,部分白族开始转用汉语。对于桑植县的白族来说,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当地还有人能用白语交流。[51]但如今当地的白族已经完全转用汉语。

为了复兴白族的语言文化,2007年张家界成立了白族文化研究会,发掘当地的白族文化以及当地白族与云南大理白族的历史渊源。2009年张家界在白族人口较集中的桑植县成立桑植县白族学会。2013年7月,桑植县派部分白族人到云南大理学习白语和白族文化。[52]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学员们掌握了《拼音白文方案(草案)》,学会了白族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白族歌曲,掌握了基本的白语词汇和日常用语,并到云南大理的白族农村地区考察了当地的白族文化(赵润琴、王锋,2013)。[53]

2013年12月,桑植县拟定了新的白语培训计划,邀请云南大理的白族到桑植县进行白语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陈嘉曼,2013)。[54]短期培训班主要培训乡村干部和教师的白语日常用语能力,每个乡镇培训时间为两天;长期培训拟请大理的白族教师来当地支教,从幼儿园起教授白语。湖南省桑植县的白语复兴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其最终结果如何,仍需时间检验。

3.香港粤方言能力认证

《香港儿童口语(粤语)能力量表》(HKCOLAS)由香港教育学院、香港中文大学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该测试量表从粤方言语法、词汇表达、词义关系、词语释义、篇章理解和故事重述六方面测量学龄儿童至小学六年级学生的汉语(粤语方言)能力,目前该测试量表不包括口语测试。除测试语言能力外,该量表还能测试出儿童是否存在语言障碍。

4.广西壮语文能力认证

“壮语文水平考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依托中央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壮文学校等教学科研机构,从2011年开始筹划实施。该项目计划在广西、北京等地每年组织“壮语文水平考试”,以促进推广和应用壮语文。“壮语文水平考试”分为三级:一级(初级)相当于小学毕业能力,二级(中级)相当于中学、中专毕业能力,三级(高级)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能力。考试分笔试、口语、听力三部分。笔试的题型包括选择填空、完形填空、词语造句、问答题、翻译(壮—汉,汉—壮)、作文等,时间为120分钟(初级)或150分钟(中级和高级),试卷总分100分,60分通过。

壮语文水平(初级)考试大纲要求应试者掌握3000个以上壮语词汇,学会壮语文认读,能读准、听写、默写壮语文;掌握壮语文语法、基本句型;掌握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壮语会话,可阅读及书写简单的壮文文章;能掌握壮文书写规则和正确使用壮文标点符号。[55]壮语文水平(中级)考试大纲要求应试者能够较熟练地使用壮语标准语;学会4000个以上壮语词汇,阅读面较宽,掌握壮语语法;能进行壮、汉两种语言文字互译;具备较强的壮语会话、壮文阅读和写作能力。[56]壮语文水平(高级)考试大纲要求应试者掌握5000个以上壮语词汇,掌握壮语语法;能用壮语准确表达意思,满足工作、生活中的交际需要,能流利地进行壮、汉两种语言文字互译,能准确理解壮语文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等的内容,能就讨论的议题正确流畅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能用壮文写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和应用文。[57]

2012年6月30日南宁市举行了首次壮语文水平考试,共336人报名,328人参加考试,考生以壮族居多,另有瑶、苗、侗、仫佬等民族考生,还有部分汉族考生。考生年龄最小19岁,最大79岁。最终58.23%的考生通过了壮语文水平考试。[58]2013年12月7日,在南宁、百色两地举行的第二届壮语文水平考试共有318人参加;[59]2014年8月2日,在南宁、崇左举行的第三届壮语文水平考试共405人参加;[60]2015年8月1日在广西民族大学举办了第四届壮语文水平考试。这次考试不仅吸引了广西境内的368名考生前来报考,4位云南的考生也报名参加了此次考试。在这些考生中,报考中级考试者居多,共231人;报考初级考试和高级考试的考生分别为70人和71人。除3名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外,369人参加了这次考试。[61]

以上简要介绍了我国有关语文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正在实施的语言复兴和语文能力考试。法律法规给予民族语言相应的政治地位,保证其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民族语文能力考试着力提高民族语言使用者的民族语文能力。优秀的语言能力加上良好的语用环境,理应能够保护语言文化的多样性。但目前国内语言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与国外语言生活的发展趋势类似,由于种种原因国内部分语言的活力正在逐渐下降,甚至存在濒危趋势。据语言学家调查,国内有15种语言的使用人数不足1000人。这些语言的现状不足以保护这些语言的活力,都处于或即将处于濒危状态(王远新,2010)。[62]还有一些语言的活力状况更加糟糕,满语、赫哲语、鄂伦春语等几乎“临床死亡”,只有为数不多的老人能说这些语言的个别词语。这些语言正逐渐成为人们记忆中的语言。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有较为完备的语言保护法律法规,但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语言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研究者还需要探索更加有效的办法、寻求新的理论,以保护我国语言文字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