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53—1963年专业设置与调整

1963年,国家第一次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专业目录,该目录共设置510种专业。这个目录的实施,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培养了大批国家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以后制定专业目录奠定了基础。

(一)1953—1963年专业调整基本状况

1953年,我国在普遍设置专业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高等学校的专业调整。专业调整的原则是,根据中央指示:高等教育建设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及国防建设的要求,必须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相配合;学校的设置分布应避免过分集中,学校的发展规模一般不宜过大;高等工业学校应逐步地和工业基地相结合。经过调整,到1957年,全国高等院校有323种专业,其中工科183种、理科21种、农科18种、林科9种、医科7种、师范21种、文科26种、财经12种、政法2种、体育2种、艺术22种。调整后,文科、政法、财经各专业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1947年法商科在校生比例为47.6%,1952年降到22.5%,1957年又降到9.6%。

1958年以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缺乏必要的统一安排,导致了新的专业增加过多、过急,原有的专业变动过多、过大;有些专业分得过窄,专业名称变动频繁;有些专业的名称相同而培养目标不同,也有些专业的名称不同而培养目标相同,专业设置产生了一定混乱。这削弱了国家培养干部工作的计划性,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也增加了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困难。为此,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修订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这次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以1957年的专业目录为基础,总结了1958年以来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经验。

1963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绝密、机密专业目录〉的报告》。该报告确定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是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各种专门人才的分类目录,也是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的“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共列有本科专业432种(含试办专业),其中工科164种、农科26种、林科12种、医科10种、师范17种、文科53种、理科36种、财经10种、政法2种、体育7种、艺术36种,另列试办专业59种。

经过这次专业目录修订,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逐渐规范。1965年全国高等学校共设有专业601种、2833个布点。其中工科315种、1176个布点;理科55种、260个布点;农科37种、248个布点;林科13种、49个布点;医科11种、133个布点;师范30种、420个布点;文科72种、303个布点;财经21种、91个布点;政法1种、8个布点;体育6种、20个布点;艺术40种、125个布点。经过调整,文科学生的比例有所上升,1965年为10.7%。

(二)理科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院系调整初期,理科专业一般由各校自行设置。当时全国13所综合大学有18种专业,分别是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力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胶体化学、动物学、植物学、人体及动物生理学、植物生理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气象学、气候学、物理海洋学。

1953年9月,原高等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综合性大学会议。会议提出了理科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建设对各种人才缓急和各校所在地区的特点,结合各校的具体条件,兼顾需要与可能,并尽可能发挥潜力,积极创造条件,以求满足国家迫切需要;同时根据各校发展方向与地区特点,从全国范围出发,进行适当的分工。经过10年的实践,到1962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等学校理科教学工作会议上,比较完整地提出了综合大学理科专业设置新的基本原则,综合大学理科的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学科发展的情况来决定。专业范围应当宽一些,一般应当按基础学科设置专业;对于某些新发展的学科,如计算数学、原子核物理等,只宜在少数学校设专业,在多数学校设专门组。专门组的范围也应该根据学科分支来划分,不宜搞得太窄,更不宜按科学研究方向来设置专业或专门组。根据此原则,把当时的40种专业调整为33种,149个专门组调整为76个,并增加6个属于薄弱或空白学科的专门组。

(三)工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我国高等工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是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发展起来的。1952年,随着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和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高等工业学校开始设置专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建设所需要的各种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当时参照苏联高等工业学校的专业目录,我国工科教育的专业目录分为14个类别,分别是地质、矿业、动力、冶金、机械、电机和电气仪器、无线电技术、化工、粮食仪器、轻工、测绘水文、土木建筑工程、运输、通信和军工。1954年,高校工科本科专业137种。之后,少数学校设置了原子能、自动化、计算机等新技术专业。至1957年,工科本科专业发展到183种。到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高等工业学校数十倍地增长,工科专业设置数量急剧增加。当时专业设置的特点是:第一,专业划分越来越细,业务范围越来越窄;第二,超越实际可能,不顾条件,盲目设置,许多新建专业有名无实;第三,建立了一些新技术专业、理科专业,部分专业尚能基本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1961年以后,根据党和政府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工作会议,研究高教事业的调整工作。会议提出了对重点高等学校专业调整的原则是,明确学校的重点发展方向,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各专业的业务范围适当放宽;国防和尖端专业的设置,必须全国一盘棋;一所高校的专业数不宜过多,每种专业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少,对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其他高等工业学校,要求所设专业主要是适应本部门对培养技术干部的需要,同时兼顾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需要;同一部门主管的学校,在专业上应该互相配合,适当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高等工业学校,应以设置机械、动力、化工、轻工、土木、水利等类中的通用专业,特别是与农业四化有关的专业为主,一般不设国防方面的专业,以及地质、矿冶、铁道、邮电类专业;中央各业务部门未做专门安排的,一般也不宜设置。这样,经过了几年的工作,高等工业学校所设专业的名称逐步统一,对各专业的业务范围和布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宽窄并存,以宽为主”的原则,经国务院于1963年9月批转的国家计委、教育部修订的《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中,工科通用专业164种,试办专业43种,国防军工类专业78种,共计285种。

(四)农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没有统一的专业分类,由各校自行设置。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原有的17所高等农业院校共设有182个系科。

1952年,教育部召开全国农学院院长会议,拟订了农林院校调整方案和专业设置草案,下达试行。规定除同一省市系科设置重叠的院校应予以调整、合并外,一般院校都应该保留、整顿,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实际需要,设置各种专业。到1954年调整工作结束时,原有及新建院校由17所增加为28所,而专业布点由182个减少为124个。

1957年下半年,高等农业院校领导关系移交农业部负责。1959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办好高等农业学校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有关学校专业设置问题,该报告提出,应根据国家需要及各省、市、自治区农业生产特点,统筹安排,逐步配套,并形成以下指导性的意见。第一,各省、市、自治区的重点学校,应该使所设专业逐步完备起来。在农业比重大的地区,应该普遍设置农学、畜牧、农业机械化、果树蔬菜等专业。在牧业比重大的地区,应该普遍设置畜牧、兽医、农学、牧草与草原等专业。不论农区、牧区,都应创造条件,在重点学校逐步设置农业经济、土壤、农业化学、植物保护等专业。今后农业经济与组织专业,除招收高中毕业生以外,同时招收人民公社具有初中程度的干部,为人民公社培养经营管理人才。第二,各省、市、自治区都有需要,但所需干部数量不太多的专业,如农区兽医专业,应该分别按大协作区设置;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农业机械设计制造等专业,则应由中央农业部统一安排,选择有利条件的学校设立。第三,蚕桑、茶叶、亚热带作物等专业,只在重要特产区选择有条件的学校设置。由于我国蚕桑、茶叶历史悠久,面广量大,可以设立独立的院校。第四,为农业院校培养基础理论课师资及尖端学科的专业,如农业物理、农业动物生理生化、农业植物生理生化、农业微生物、农业化学等专业,由中央农业部统一安排在全国重点学校设置。第五,各省、专区所设农业专科学校,经过整顿,专业设立,在农区一般设置农学专业,专业方面可以包括果树、蔬菜、植物保护、土坡、农业化学等方面的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畜牧专业。在牧区,一般可普遍设置畜牧、农学专业。

经过调整,到1962年底,全国高等农业院校有专业48种,布点367个。1965年,进一步调整为专业33种,布点219个。其中设置较普遍或较重要的专业有25个,分别是农学、果树蔬菜、果树、蔬菜、蚕桑、茶叶、作物遗传及良种繁育、植物保护、土地规划、土坡及农业化学、农业植物生理生化、农业微生物、农业物理、农业气象、农田水利、农业经济、畜牧、兽医、草原、中兽医、特种经济动物、农业动物生理生化、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机械设计制造、农业电气化。

(五)林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1952年院系调整以后,学习苏联经验,在各林业院校(系)中主要设置了林业、造林、森林经营专业。

(六)医药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我国的高等医药教育一直是按专业培养各种专门人才。1955年院系调整结束时,全国高等医药院校设有医学、卫生学、儿科医学、口腔医学和药学5种专业。1956年增设了中医专业,达到6种。1963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修订时,医学类本科专业发展到10种,增加了中药、药物化学、护理、医学检验专业。

(七)师范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1952年,经过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我国的高等师范学校是独立设置的,并根据中等教育的需要进行了系科调整。到1957年,全国高等师范学校有58所,设置的专业有21种。

1961年,高等学校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调整高等师范学校的同时,专业设置也有所调整。1963年,教育部修订了《高等学校通用专业目录》。其中师范部分规定,高等师范学校设置17种专业,即汉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俄语、英语、历史学、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理学、体育、音乐、美术。

(八)财经教育专业设置调整

1954年3月,高等教育部召开了全国财经教育会议。会议认为,为了改变专业设置中的无计划现象,财经院校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对各种经济专门人才需要的轻重缓急和地区的特点,结合各校的具体条件,从全国范围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置。专业设置的具体原则如下:第一,财经院校与综合大学经济系在专业设置上应有所分工。综合大学经济系一般设政治经济学专业。设有财经学院的地区的综合大学经济系,可根据地区需要和原有基础,适当设置其他财经专业。财经院校应郑重培养各种财经管理人才,以适应财经业务部门及厂矿企业的需要。急迫而大量需要人才的专业,如工业经济、统计、会计、国民经济计划等专业,各财经学院均应普遍设置。第二,对于需要设置但目前尚未设置的专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置。第三,目前及今后一定时期招生任务不大而又设置较多的专业,除个别学校保留外,其他学校拟暂停招生,担负训练干部的任务。第四,为使学生能掌握更专业的知识,有些专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及师资条件,在专业课的基础上重点地适应分设“专门化”。

(九)体育教育的专业设置发展

1957年以前,体育学院建院初期,只设有本科和专科,只有1个体育专业。1957年开始,北京体育学院分设了体育系和运动系。1958年以后,随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曾一度按体育项目和个别学科设置了田径、体操、球类、水冰、重竞技、体育理论、运动保健等系,并分设了若干专业。如球类系下设有篮球、排球、足球专业,体育理论系下设有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保健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