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责任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 张晓堂 郭毅
- 17字
- 2021-03-30 02:50:06
第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贸易壁垒化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对美国、英国等传统市场经济国家所奉行“股东至上”公司治理理论的质疑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84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弗里曼(E.Freeman,1984)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最早提出完整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弗里曼指出,20世纪中叶以来,经济系统已经发展到后福特时期,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开始处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企业和很多利益相关者息息相关,他们“影响而且被公司行动影响”,企业跟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契约”,因此对他们有着不同的责任[1]。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直接构成对“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这一传统股东中心主义关于基本判断的挑战。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应该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广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因此企业在经营目标选择上不仅应该对股东负责,还应该对股东以外的经理人、员工、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债权人负责,应该承担包括股东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 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界定
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最早于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SRI)提出,美国学者安索夫(Ansoff)于1965年率先将“利益相关者”一词引入管理学和经济学研究。安索夫认为,企业制定目标时应综合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顾及包括管理者、股东、企业员工、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等各类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2]。米切尔(Mitchell)曾总结了从1963年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第一个概念至今的27种代表性概念表述[3]。尽管理论界至今尚未形成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权威定义,但是,对利益相关者内涵的理解是越来越趋于一致。当前学术界对于利益相关者内涵较为认可的界定大体可归为两类:
(1)广义定义。弗里曼(Freeman,1984)提出广义利益相关者定义:“企业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根据弗里曼上述定义,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政府部门、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业周边的社会成员等,全都可以归入利益相关者范畴。[4]
(2)狭义定义。以克拉克森(Clarkson,1995)的理论解释为代表,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财务资本、人力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5]该定义的重要特点在于将企业的广义利益相关者做了进一步区分,根据与企业利益相关度的大小区分核心利益相关者与外围利益相关者,认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一般社会成员等并不是企业经营决策时重点考虑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国内学者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传统主流经济学“股权至上主义”治理逻辑并不符合现实,企业的根本问题是生存和发展,而这就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如果每个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那么只有合作才是最好的策略,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股权至上主义逻辑存在着本质差别,现实的企业是由各种利益相关者投入相应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利益相关者的这种重要性来自其投入资源的专用性[6]。陈宏辉、贾生华(2002)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7]。这种界定的特点在于强调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益相关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付出了专用性投资,因此企业经营绩效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回报,而这些利益相关者如若脱离企业,则会引起投资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下降并导致利益损失。以资产专用性程度说明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并以此判定企业的各类利益相关者,这种界定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 利益相关者的类别
只有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科学的分类,才能针对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科学管理,已有的相关文献较为丰富,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查克汉姆(Charkham,1992)、克拉克森(1995)、惠勒(Wheeler,1998)等人的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1997)量化评分法。
(一)多维细分法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要素所有者的契约联合。依照这一思想,查克汉姆(1992)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Contractual Stakeholders)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Community Stakeholder)。契约型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存在直接契约关系,这类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股东、内部员工、消费者群体、企业供应链上的分销商及供应商、企业债权人等;公众型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并不直接消费企业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企业行动的监管部门、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新闻媒体、社区等[8]。克拉克森(1995)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动利益相关者和被动利益相关者,这种划分方法的主要依据是相关者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的方式。主动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投资者、员工、顾客及供应商等,他们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这类利益相关者也因此承担了企业经营风险,如果企业亏损,他们专用性资本的再售卖价值将大为贬值;被动利益相关者是“由于企业的行为而使之处于风险之中的人或群体”,也就是利益受企业行动间接影响的群体,如社区、政府、媒体等。克拉克森(1995)又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利益相关者(Primary Stakeholder)和次要利益相关者(Secondary Stakeholder)。如果没有首要利益相关者的连续性参与,公司就不可能持续生存,首要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等;次要利益相关者并不与企业交易,因而对企业的生存也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他们的行动间接影响企业的运作,而他们自身也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如环境主义者、媒体、学者和其他特定利益集团[9]。惠勒(1998)结合克拉克森(1995)提出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紧密性程度差异,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利益相关者区分。惠勒(1998)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即一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一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一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消费者、企业股权投资者、企业内部员工、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合伙人等,他们与企业有直接参与关系;二级社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联系是间接的,主要包括当地居民、关联企业和其他利益集团等,他们一般通过社会性活动与企业接触;一级非社会利益相关者如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等;二级非社会利益相关者指对企业有间接影响的非人类主体,比如生物物种等[10]。
弗里曼(1984)进一步用示意图表示企业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关系,他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具有广泛的影响[11](见图3-1)。
(二)量化评分法
图3-1 企业利益相关者结构
资料来源: Freeman,R.,Edward’s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Pitman Press,1984。
美国学者米切尔(1997)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具备合法性(Legitimacy)、权力性(Power)和紧急性(Urgency)三种基本属性。米切尔(1997)从这三方面基本属性出发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由此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米切尔(1997)根据上述三个特性进行评分后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潜在利益相关者(Latent Stakeholder)、预期型利益相关者(Expectant Stakeholders)和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 Stakeholder)三种类型。潜在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关系较弱,仅拥有三种属性中的某一种;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拥有其中的两种属性,已成为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需要考量权衡的利益相关关系;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三种属性,是企业最重要、最为核心的利益相关关系,是企业重要的资源来源和竞争力形成条件[12]。米切尔评分法以评分的高低量化了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划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资本类型的企业,已逐步成为利益相关者界定和分类的最常用的方法。
三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
古典经济学文献中出现的“商人伦理”、“商业伦理”等思想是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发展的早期表述,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最早是由英国人奥列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的[13]。该领域的著名学者卡洛尔(Carroll)于1979年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定义,卡洛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14]。卡洛尔的层次责任理论主要是从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上,区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主要有哪些方面,以及不同的责任内容对企业的刚性约束程度。然而,卡洛尔只是从外延内容上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哪方面的内容,并没有从深层次解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没有解决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长期存在的“自利论”和“道义论”之间的争论。
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性质与意义,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的对立与争论。一种观点被称为“自利论”,代表人物为西奥多·莱维特(Theodore Levitt,1958)、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70)。企业社会责任“自利论”以传统主流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认为企业本质是一种经济单位,企业的所有决策都应遵循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根本原则,经营者让企业承担所谓“社会责任”是对企业资源的“误用”(misuse),这背离了股东利益。另一种观点称为“道义论”,以学者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960 )、麦克格雷(McGuire,1963 )、卡洛尔(1979)、唐纳森和戴维斯(Donaldson and Davis,1991)等为代表,企业社会责任“道义论”观点以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和企业契约理论的形成为基础,“道义论”提出社会责任是企业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对企业提出的一种外生性非正式制度要求,“道义论”肯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统一的途径。上述两种观点各有长短,长期争论不休,“自利论”在理论上可以很好地说明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理性行为,但却无法解释实际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事实;“道义论”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通过企业自身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社会责任”却成了社会对企业的一种外在道德“勒令”,因而不能说明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依据何在[1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企业理论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理论解释奠定了新的基础,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论”形成。利益相关者理论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动机,并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动划定了受益对象范围。正如De Graaf和Herkstrter(2007)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构建利益共同体战略关系的“影响路径”(The Influence-pathway),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保障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积极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制度机制,是企业积聚优质资源、实现长期发展的一种重要战略选择[16]。
按照伍德和琼斯(Wood and Jones,1985)的看法,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中至少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利益相关者是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行动的预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格局是企业规划社会责任行动的依据;第二,利益相关者承受企业社会行为的影响,即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社会行为的直接影响者;第三,利益相关者评价企业社会行为对相关利益者和企业所处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是否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预期;第四,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权限,对企业施加影响,促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良性沟通,提升企业的履责能力和绩效[17]。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使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研究超越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自利论”与“道义论”的争论,赋予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说明企业采取社会责任行为的行动动机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提供了重要解决思路[18]。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也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飞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纷纷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能仅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追求目标,而是必须在全面考虑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利益相关者意见表达机制,鼓励并引导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管理。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其中对传统最具有挑战意味的修正条款是要求企业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日本和德国也对公司法作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