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与公司等“资本”的结合不同,合作社是“人”的结合。因此,社员是合作社的核心基础。与社员的需要相适应,合作社主要承担为社员提供比较经济优势——作为弱者的武器,通过规模经济、节约信息成本、影响市场等实现;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通过改善市场地位和力量或直接联系生产和消费环节等,保护社员免遭垄断、信息不对称、歧视等外部机会主义的伤害;与此同时,合作社还通过提供社员需要的(准)公共物品,通过集体行动克服市场失灵、垄断等行为的不利影响,在客观上又扮演了社会公共角色。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通过自我服务,不仅有利于社员,而且有利于社会。

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异化”,合作社采取了“劳动控制资本”的组织原则。“劳动控制资本”在保证合作社“社员导向”的同时,也使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体现为“按劳分配”。不仅如此,“劳动控制资本”还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了非排他性(社员联合所有导致)、非稳定性(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不可分割性、不可交易性的特点,本书把这种产权形态称为“模糊产权”。由于“模糊产权”是“劳动控制资本”的必然结果,而“劳动控制资本”又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因此,合作社的“模糊产权”可以改进,但从本质上是不可能改变的。

然而,主流的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者却对合作社的“模糊产权”提出批评,认为这会导致合作社经济的无效率。他们坚持称,合作社要想发展就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化的路径进行改革。

在对上述制度经济学观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本书一方面提出合作社是一种混合的组织形式,它把市场因素与内部组织因素结合在一起。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把集体经营的优势与独立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按照合作社集体经营与独立经营的结合方式与程度,本书把合作社划分为议价类合作社、营销类合作社、生产类合作社三大类型。并指出,议价类合作社、营销类合作社中的“模糊产权”对于合作社发展并没有实质影响;在生产类合作社,尤其是工人生产合作社中,“模糊产权”的确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另外,本书指出合作社与私人企业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问题上各有其比较优势,不能用孰优孰劣来简单评判。换句话说,单单以经济效率高低的对比来否认合作社制度的合理性是不科学的。故,完全的产权明晰化也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改变了“模糊产权”就等于改变了“合作社性质”;二是因为在一些特殊产业领域,比如农业,合作社可以把规模经济与个体经营的双重优势结合起来,从而比私人企业更有效率。

由于合作社能通过利润返还等方式增进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并且还扮演着解决“市场失灵”等社会公共角色,所以,政府对合作社进行扶持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在对合作社历史发展与当前制度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提出合作社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五种,即传统模式、国家主义模式、法团主义模式、市场导向模式以及法团主义、市场导向与传统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从有利于合作社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混合模式”是最优方式。

最后,本书的结论是:

第一,“劳动控制资本”是合作社的本质所在,也是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合作社的底线标准。

第二,合作社的“模糊产权”是“劳动控制资本”的直接结果,也是保证合作社组织行为不致偏离组织目标的必要措施。因此,由“模糊产权”所带来的比较高的组织成本问题只能通过制度调整来削减,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更不能完全改革,否则就不是合作社了。

第三,合作社与私人企业在经济效率、社会公平问题上各有其比较优势,不能用孰优孰劣来简单评判。而且在农业等一些特殊的部门,合作社能够做到比私人企业更有效率。因此,经济学主张的“产权明晰化改革”等建议并不能完全解决合作社的发展问题。

第四,合作社发展需要多方合力,尤其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合作社自身关系以及与政府的关系。

有两层含义:(1)对于合作社自身而言,发展的前提是要处理好与社员关系、社员之间的关系(机会主义问题、产权问题)、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上述关系处理的优先次序是首先稳固合作社的社会基础(社员导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其次是提高经济效率(市场导向、产权调整等),再次是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并且,上述问题的顺序不能颠倒,否则就会导致合作社要么沦为中产阶级的致富工具,要么沦为政府的政策工具。

(2)对于政府而言,采取法团主义模式、市场导向模式、传统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较为可取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同时,又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