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的人性假定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就必须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如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政治学把“人”假定为“政治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笔者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马基雅维利曾说过:“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1]霍布斯也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2]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对人性、对人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把人假定为坏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至于这里的“坏人”是如何界定的?笔者认为,可以是心理上的、习惯上的、伦理上的、法律上的、社会上的,或者是由它们综合判断得出的,范围十分宽泛,只要人们以为某某是坏人即可。但这只是假定某某为坏人,只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并不会有类似有罪推定的后果,更不等于某某实际上就是坏人。
正是因为假定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这正如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不是针对善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3]
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成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由坏人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做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等等,一句话,如果人都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最多是道德问题,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远离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4]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因为在好人看来,“法乃不祥之器”、[5]“刑法凶丑”。[6]孔子认为人是有道德的,对有德之人应实行德治,反对法治,厌恶诉讼,所以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信以为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会受到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成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坏人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人都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因祸得福。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那么结果必然导致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其实,法律的“坏人理论”与宗教的“原罪说”一脉相承、异曲同工。宗教的“原罪说”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是有罪的,所以一生都在赎罪,只有赎清了罪恶,才能死后进入天堂。法律的“坏人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所以要依法规治坏人,从坏处出发,向好处努力。
法律也犹如医生,医生眼里出病人,医生治病救人,法律眼里出坏人,法律以坏去坏,法律惩治坏人,使坏人成为好人,使人真正成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