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理学应该是法律思想之学
法理学的原理要真正成为原理,必须达到思想高度、有思想内容,法理学中的“理”应该是“思想”,法理学的重心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思想,法理学应是法律思想之学。因为思想是“至理”,是第一性的知识,是能启发、催生、增长知识的知识,是能激活知识的知识,是能反思知识的知识。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支配,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进而就有什么样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法律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制度,法理学作为以法律为对象的理论阐释,不从思想的高度去阐释法律,就没有抓住根本,包括人的根本和行为的根本,脱离思想去推行法治,只是治标不治本。法理学存在的价值就是要为法律提供思想、为法律注入思想、为法律解放思想,使法律成为思想、使法律受思想的指导。如果法律不被注入思想,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因为真正的法律应能指导人的思想进而指导人的行为,而且规则是从思想中演绎出来的,是思想的具体化、系统化,“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2]人们认识事物一般是先抽象后具体,先有一个整体思想观念后再将其具体化的。如人们首先有了平等的思想观念,这些思想或观念是天赋的,有了这些思想以后,为了实现和保障平等,就要制定具体的系统的规则,这些规则具体体现在宪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中。如果没有思想去解放法律,法律就不能发展进化。如我国《宪法》一直就没有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才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应归功于人们的思想解放,打破了在财产权利方面“左”的教条和束缚。法理学应该是思想解放的表率,法学思想应首先在法理学上得到解放以后才能反映贯彻到部门法学当中,如果部门法学的思想解放走在法理学的前面,部门法学再推动法理学思想解放,那不仅是法理学的失职,而且是法理学的耻辱。如果法律不能成为思想,那就只能是有限的僵硬的规则,没有灵活性,不能普遍适用,无法应对无限的复杂情况。如果法律没有思想指导,没有思想理念,未经思想反思,法律的制定可能会离经叛道,法律的实施可能会变形走样。如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一名义下却建立了一项匪夷所思的制度——免检制度,是几十万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后,于2008年9月18日才被废除的。思想是最高层次的学问,也是知行的总闸门,法理学没有思想就不是真正的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