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研究意义

0.1.1 研究背景

2007年底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引起了世界性的经济萧条。面对此危急时刻,政府官员、经济学界以及法学界人士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延缓或悬置反垄断法,加强产业政策法的制定、颁布。罗斯福新政时期,搁置反垄断法两年。第二种观点,许多学者以及反垄断执法官员在考察了罗斯福新政之后,认为当时颁布的《全国工业复兴法》延迟或延误了产业的自然复苏,造成了规制解除的困难,因而搁置反垄断法的行为不可取;他们提出了在苦难时期,更要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的建议。我国为了克服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于2009年2—10月期间,相继颁布了十大产业振兴政策(施行三年),出台了120部具体产业政策。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背景下,这两部法律如何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成为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起源来看,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一开始就存在着冲突。产业政策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在日本首次使用。后于1985年在东京召开的“环太平洋区域经济成长及产业政策问题”的第十五届太平洋贸易开发会议,正式使用产业政策这一概念及其制度,后随之被广泛地使用和传播。尤其东亚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产业政策调节国民经济,干预、修正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道路,学术界产生了研究产业政策的广泛兴趣。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产业政策的沿革、特征、程序、实施等问题。法学家则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由此产生了对产业政策法的研究。反垄断法作为促进竞争,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工具,最早颁布于19世纪末的美国。一般来说,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誉为维护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占领军将反垄断法强制实施于日本国土,于是就与日本实施的赶超型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法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其后随着韩国引进反垄断法,也产生同样的问题。即如何协调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解决两者冲突,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实质上,两者关系可以归结为:产生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思想和理念与后发展国家中主导经济发展的政府权力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即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急需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尽快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而后发展国家的经济赶超迫切性,又需要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扶植、培育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以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两种制度运用到某一个具体的国家中就产生矛盾。

尤其对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属于市场经济的初中期,与发达国家相比,企业的规模、效率、国家竞争力还很低。因而在此情境下,国家仍需要产业政策法促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垄断,形成较大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目标,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此,研究《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对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0.1.2 研究意义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是多方面的、多角度的,如政治学、经济学、公共政策、法学等多角度,而本课题拟从法治角度,且以法律形式将这种协调予以制度化,使得这种协调制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具有法律的属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目标的强制实现。具体表现在:

1.理论意义。第一,目前关于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关系的研究论著并不多。在学术上主要还是局限于分别著述的状态。例如,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其称谓、特征、基本内涵、立法模式、制度体系、保障措施等。即使在论述中涉及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也只是点到为止,并未进行深刻揭示。第二,少数学者认为产业组织法并不包含反垄断法。[1]但是为数不少的学者将反垄断法纳入到产业政策法的产业组织法里,[2]如果两者不在同一位阶上,反垄断法从属于产业政策法,两者根本就不存在冲突和协调,他们就没有什么需要协调之处,只是低层次的反垄断法服从于高层次的产业政策法问题。这将导致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由两大部门法,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基本共识将不复存在,经济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学者们对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论述,理清问题的实质,有利于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总论与分论相脱节的问题。像上面所言,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中一直存在一个遭人诟病的倾向,即在总论的基础性理论研究中,盛行单纯的理论阐述;而在分论研究中即具体制度研究中,则完全依附于经济学的理论知识来阐述其部门法的内容,甚至出现分论观点和经济法总论的观点截然不同的观点,或与总论相矛盾的地方,打破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可以说,总论与分论之间的脱节现象一直束缚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发展。本书将厘清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必将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组成体系。

2.实践意义——对实践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在国家产生后就存在,只不过这种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动态演变。时而政府干预为主,时而市场调节为先,时而并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经济理论的演进,实践经验的启迪,我们能够了解政府干预资源配置和市场干预资源配置都有缺陷,即市场调节会失灵,政府干预也会失灵,甚至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严重。作为政府干预的两种武器——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冲突性,如何调和两者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前的头等大事。《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课题的完成,将会给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一个清晰的指导意见,将会体现在具体制定产业政策或实施反垄断法的执法中。另外,《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课题的完成,对提高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国家的竞争优势,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将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制度法律化,是落实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能够使得这种协调纳入法律框架,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