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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伦理学范畴,就其内容说是善的对立面;一种道德意识概念,它是关于不道德的、违反道德要求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的观念的最概括的表现,也是对不良道德品质的一般的抽象的评定。善的反面,恶具有与善一一对应的相反含义:不愉快;阻碍满足欲望;达不到目的;无效率;道德恶,等等。恶是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道德恶”,亦即所谓“不正当”(Wrong),也是一种对于目的的负效用性,亦即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负效用性。此外还有如下数种典型的恶。(1)纯粹恶。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如癌,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举例说,吸毒、放纵、懒惰、奢侈、好色、贪杯等绝大多数恶德,就其自身来说,都是一种需要的满足、欲望的实现、目的的达成,因而都是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阻碍满足或实现更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更为巨大的恶: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是一种纯粹的恶。(2)必要恶。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如癌症,因而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如阑尾炎手术,因而可以称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必要的恶属于手段善范畴。不过,它的善既然仅仅存在于结果,而不在自身,其自身完全是恶;那么,它便不可能是内在善,而只可能是手段善:它是绝对的手段善,亦即绝对不可能是内在善的手段善。所以,如果说绝对的内在善只有“幸福”一种事物;那么,绝对的手段善或必要恶则不胜枚举,如手术、疼痛、政治、法律、监狱、刑罚,等等。因为这些东西就其自身来说,无不是对于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压抑、侵犯、损害,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些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个人的死亡或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善(生命的保存或社会的发展),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或绝对的手段善。道德上的恶应当区别于社会上的恶,社会罪恶不仅是道德上的恶,而且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同人(社会、阶级)的利益和生活需要相矛盾的、阻碍社会进步的全部现象的总和。而道德上的恶之所以能够成为对社会现象的一种说明,只是因为道德意识把这种现象看成是特定个人(集团、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看成是对应的背景,也只是因为可以把这些现象的罪过归于某个人,和禁止出现这些现象,通常人们把不良行为评价为道德上的恶。(参见“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