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个案工作概述
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并称为社会工作的三大直接工作方法,与此相对,社会工作行政则常被称为间接工作方法。由此可以推论:个案工作首先应该是社会工作者直接面对受助者(案主)所提供的服务;其次,它的工作对象应该是一个受助者或是一个受助家庭。在社会工作的三大直接工作方法中,个案工作是起源最早也是发展最为完善的工作方法。本章将主要论述个案工作的基础知识,如个案工作的定义、历史、功能与服务领域等。
第一节 个案工作的定义
一 个案工作的定义
个案工作源自“social case work”,一般译作个案社会工作或者社会个案工作,简称个案工作。从个案工作起源、发展至今近百年的时间里,个案工作的理论模式、工作方法以及个案工作的侧重点均有所不同,所以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对于个案工作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以下,我们列举几个常见的个案工作定义,以供大家参考。
20世纪初,美国社会工作创始人之一玛丽•里士满(Mary E.Richmond)认为:“社会个案工作包含着一连串的工作过程,它以个人为着手点,通过对个人及所处社会环境进行有效的调试,以促进其人格的成长。”[1]这是关于个案工作最早的定义。
20世纪四五十年代,鲍尔(Swithum Bower)认为:“社会个案工作是一种艺术,它使用有关人类关系的科学知识与改善人际关系的专业技术,来启发和运用个人的潜能和社区的资源,促使案主与其所处环境之间有较佳的调适关系。”[2]对比之前里士满的个案工作定义,鲍尔的定义中有两点明显的不同值得注意:第一,它提出所谓的“艺术”和“科学”并存的情况,想借此说明个案工作的专业性以及个案工作者在工作中可发挥的巨大空间。不同的个案工作者可能会有不同的个案工作风格,但是总会有常见的理论、模式以及工作步骤。第二,它提到了“潜能”,个人的潜能以及社区的资源,而不仅仅是促进案主人格的成长。这也成为了日后个案工作的常见取向之一,即将案主视为“潜能未能充分发挥”而不是“有问题”的个体。
同一时期,汉密尔顿(Gordon Hamilton)提出:“个案工作的特点在于它客观地处理实务,并提供咨询,以激发和保持案主的心理能力。在服务进行时,应鼓励案主积极参与解决其所面临的困境。”[3]这一定义也奠定了之后个案工作专业关系中的“平等”、“尊重”、“案主自决”等原则的基础。
王思斌对于个案工作的定义为:“社会个案工作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有关人与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或情感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目的在于帮助个人和家庭减低压力、解决问题,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在个案工作中,工作者在与案主彼此信任合作的和谐关系中,运用案主本身以及外部资源,增进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帮助案主成长的目的。”[4]这个定义界定了社会个案工作的性质,指明了社会个案工作的目标在于增进个人与社会的福利,手段和途径则是通过运用各种科学的助人知识及服务来帮助个人和家庭。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个案工作是以个人或整个家庭为工作对象,以面对面的服务为主,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通过运用科学的知识与技术,调动案主自身及其外在的资源,帮助发掘案主及其家庭自身的潜能,使其更好地适应环境和解决问题的直接社会工作方法。
二 个案工作的基本要素
从上述对于个案工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个案工作的基本要素。
(一)个案工作的价值观
高登斯坦(H.Goldstein)这样说明价值和社会工作的关系:“价值被认为是社会工作定义的基础,同时被看作社会工作的唯一基础或不可或缺的基础之一。它还被认为是社会工作技术的源泉,是对某些人进入某种职业的动机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互动的特征、关系的解释。总之,在社会工作的结构中,价值被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5]因此,高登斯坦将社会工作者描述为“价值满注的人”。
个案工作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个案工作的工作方向、工作方式以及在工作中所选用的具体介入手法。对于个案工作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也直接影响着一位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程度以及服务素质。
在个案工作中,我们尊重案主,积极鼓励案主参与整个个案工作过程,是因为个案工作的价值观认为每个案主都有自己的能力与做决定的权利,每个案主都是有潜能的人;我们不将某位案主笼统地归类或是使用统一的“模式”介入,而是强调“个别化”原则,是因为个案工作的价值观认为每个案主都是不同的个体,有各自独特的经历、感受以及期望,即使在同一事件中,每个人的感受都有可能是不同的,所以我们要尊重每个案主独特的感受与愿望。
正因如此,个案工作的介入模式、具体的工作技巧等都是对应价值观而存在的。比如常见的个案工作室中,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沙发都是以45°角摆设的。这样社会工作者既可以看到案主,又不是直接面对案主,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案主的感受,让他/她不至于太过尴尬,又可以让他/她感受到社会工作者的陪伴。这一设计也是源于对案主的尊重。
(二)个案工作的对象
我们一般将个案工作的工作对象称为“案主”,源自“client”。案主可以是个人,当我们将家庭视为一个整体时,也可以是整个家庭。个案工作起源阶段,由于其产生于慈善事业,所以案主主要是贫困、犯罪、吸毒的个人或是家庭。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工作的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宽广:有所谓的“现代病”,例如人际交往困难、网瘾等;也有些之前大家都不愿意外人知晓的事件开始需要寻求外部力量帮助解决,比如亲子关系疏离、夫妻关系冲突等;更因为个体对于自身的要求越来越高,追求的生活品质越来越好而出现发展性需求,比如个体对于自我的探索、对于生活意义的追寻等。
无论因为哪种原因而成为案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是由于一些原因而没有完全发挥自身潜能的人。当然,几乎没有人可以完全发挥自身潜能,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他们的问题,每个人也都有可能成为案主,个体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有些案主的自我接纳程度可能不高,有些案主可能会有社会适应不良的问题,严重时甚至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有些案主只是希望自己可以变得更好而已。
(三)个案工作的工作方法与途径
个案工作主要以面对面的服务为主,更多时候采取的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它较为强调与案主的直接交流,通过调节案主自身的人格结构、应对方式等方面进而提升案主适应外界环境、应对问题的能力。
个案工作认为案主的问题不仅仅是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也与社会环境相关,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果单纯只是期望通过案主的个人改变而根本性地改变案主所处的不利状况,有时是较为困难的。因此,个案工作并不只是针对案主个人的改善,它更多地会将视角转至案主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社会外在环境中,期望可以发掘案主本身的人际关系网络资源以及外在的社会资源,也期望可以影响案主的外在环境进而更根本地改变案主现阶段的状况。
第二节 个案工作的发展历史
一 个案工作的起源及萌芽时期
(一)工业革命和文艺复兴的影响
个案工作最早产生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也带来了众多影响:一方面,在工业革命中,由于机器代替了手工工业,机器工厂代替了手工工场,从而改变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并引起了社会阶级结构的大变动。英国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工业资产阶级以及工业无产阶级。另一方面,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再加上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涌入城市。原有的乡村社会结构被打破,而涌入城市的劳动力又不能完全被劳动力市场吸收,新的城市社会结构迟迟无法建立和完善,导致城市中出现大量贫民。
针对上述问题,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即伊丽莎白43号法案)。这部法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慈善行为加以明确,将贫民分为三类并施以不同的救济措施: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等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时又正值欧洲大陆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其积极倡导的人文主义精神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鼓励个体积极追求现实中的幸福。城市贫民、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情况开始受到很多个人和群体的关注,这些个人和群体开始以各自的方式为其所关注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期望可以缓解其所处的不利状况。
(二)宗教的源头
基督教认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孩子并被他爱,这意味着所有人在上帝眼中具有同等的尊严,应该被他人尊重。随着宗教慈善救济思想的传播,19世纪中,大量的宗教团体开始对城市贫民提供一些有组织的慈善救济活动。宗教的影响即使到现阶段依然存在于社会工作专业之中。在社会工作者的队伍中,有宗教信仰的人群比例往往要比总人口中有宗教信仰的人口比例高,也就是说,在这个专业领域中的从业人员比其他人群更有可能有宗教信仰。
(三)查默斯的贡献[6]
最早对个案工作作出贡献的是一位名叫托马斯•查默斯(Thomas Chalmers)的英国牧师。他以友好访问员(friendly visitor)的身份出现在案主前,成为了个案工作历史上第一位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他对个案工作的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化的方法
查默斯将教区分为10个区,每个区都由一名友好访问员负责,访问员要通过家访等形式对所负责辖区内所有穷人及有需求的个人、家庭进行深入了解,并以所了解的情况为基础,针对不同的个人或家庭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进行介入。这一原则被称为“个别化”原则,至今依然是个案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
2.注重塑造受助对象的精神品质
查默斯认为,个人致贫的原因有一部分是由于个体的道德缺陷造成的,例如懒惰、酗酒、赌博等。因此要改善受助者的经济情况,仅仅提供物质帮助是不够的,只有受助者自身的进取心、自尊心以及自我改变的愿望都提升之后情况才有可能得到改善。因此,助人者应致力于提升受助者自身的精神品质。从这里可以看到,现今个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助人自助”原则在此已经开始萌芽。
3.强调动用受助者的“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
查默斯主张应先尽量使用受助者的自然资源,例如家庭、亲戚、朋友、邻里、社区等社会支持网络,只有在这些资源网络均不能为其提供帮助时才进行社会援助。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大限度地节省公众及社会资源,将有限的资源尽量用在更需要的地方;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受助者自身的资源网络。
4.提出了“程序指引”的救济理论
所谓“程序指引”就是以了解贫民个人的基本情况,例如个性、生活方式、工作能力,其社会支持网络中有无亲属支持等情况作为提供帮助的基础,以激励、资助作为济贫工作的准则。
5.注重挑选和训练友好访问员
在长期的济贫工作实践中,查默斯发现,济贫工作不是只要有爱心和善良就可以做得好,即使是帮助他人也是需要技巧的。同时,有些人因其自身的经历、态度、个性等原因比其他人更适合做友好访问员。因此,查默斯认为友好访问员并不适合所有有助人意愿的人,应经过挑选;他也明确论述了具备什么素质的人适合做友好访问员;他同时认为仅仅具备这些助人特质并不够,助人者还应该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这也为之后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其他慈善组织
1843年,美国“改进贫穷状况协会”(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Poor)成立。1896年,全世界第一个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COS)在英国成立。COS反对公共救济,主张以贫困者的道德问题为切入点,最终改善贫困者自身的行为。并且认为社会环境的恶劣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很多贫困者的道德问题均是受恶劣的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可惜这一对外界环境的重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更多的注意。
1877年,美国各大城市相继成立了慈善组织。它们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前身,而在这些组织中的“友好访问员”则在后来慢慢发展成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正是因为慈善组织对于访问员培训的重视,才使得“友好访问员”能从志愿性服务人员发展成为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
二 个案工作的专业化与学科化时期
作为巴尔的摩和费城慈善组织会社执行干事的玛丽•里士满执教于纽约社会工作学院,并于1917年出版了《社会诊断》(Social Diagnosis)一书。《社会诊断》采用医疗模式,认为贫穷是一种社会“疾病”,而友好访问员就是像内科医生一样的社会医师,运用“研究—诊断—治疗”的框架科学助人。《社会诊断》一书标志着个案工作专业化与学科化的开始,开启了社会工作作为“科学的慈善”专业的新时代。[7]
1929年,美国一些社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在米尔福德(Milford)召开会议并发表了大会报告《个案社会工作——其一般性与特殊性》,强调个案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科学,在运用上要专业。[8]自此之后,一些大学开始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实施正规的专业教育。而个案工作也被大众认同为一门专业,其从业人员一定要经过专业训练。
三 个案工作“精神医学的洪流”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29年世界经济萧条为止,个案工作受到精神分析学发展的影响,在处理一些个案时,极为重视个体的心理因素,形成所谓的个案工作“精神医学的洪流”。
此时个案工作的特点是:“认为一个问题的形成和一种行为的过程中,内在原因的影响比外在原因要大,个人行为受个人情感和心理因素的支配;在个案调查时除了重视案主的家庭背景及社会环境外,更重要的是注意从案主本身直接获得的资料及案主本身对所发生问题的看法和感受;在处理问题方面,重视案主自决的原则,认为案主在情绪和心理方面的准备如救助愿望、自主精神以及合作的态度,是促成服务效果的必备条件;强调社会工作者保持客观与理智的态度,避免把个人的情绪反映或是偏见渗透在案主的问题中。”[9]
除了精神分析个案工作获得了巨大发展之外,1930年美国宾州大学教授奥多•雷恩克(Otto Rank)在弗洛伊德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功能学派的个案工作理论。他们赞成弗洛伊德关于个体行动与意识关系的诸多假设,认为人的意志可以控制及组织个体的行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的塔夫(Jessie Tafe)和罗宾逊(Virginia Robison)在吸收此思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机构功能”和“助人过程”的概念,[10]强调机构服务的效果以及案主的个体意志,至此功能学派理论正式形成。该理论强调:个案工作的重点不再是社会工作者而是案主。以对于案主本身的了解为基础,选择能为其提供适当服务的机构,借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网络的协助,提升案主的能力,完善案主本身的功能,改变案主的处境进而促进案主的成长是个案工作最终的目的。
四 个案工作的多元化发展时期
与上一阶段相比,这一阶段个案工作发展的主要特点是认为所有个人问题的产生都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因素以及这两者相互关系的影响,不存在单纯只有一个因素影响的情况,所以应该同时兼顾到这两个方面。
1940年汉密尔顿出版了《个案工作的理论与实务》一书,形成了个案工作围绕个人与家庭“社会—心理”因素的分析和工作架构。之后,托尔(Charlotte Towle)在汉密尔顿的基础上提出了“人在情境中”的系统有机论方法,成为“心理社会学派个案工作”的理论与实务指导。[11]
1957年波曼(Helen Harris Perlman)出版了《个案工作:一种问题解决的过程》一书,建立了问题解决学派的个案社会工作模式。除此之外,随着研究的深入,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个案工作方法,发展出了家庭治疗、精要治疗等不同的个案工作模式。
五 个案工作的融合发展期
除了上述提到的个案工作模式之外,现阶段常见的个案工作模式还包括理性情绪疗法、现实疗法、认知疗法、行为治疗模式,以及受后现代主义影响而提出的叙事疗法等。这些个案工作模式之间也有不断融合的趋势。在一个个案工作的过程之中,社会工作者可能同时会用到两种甚至更多的个案工作模式;有时即使在同一个个案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工作者所采用的个案工作模式也会发生改变;有时即使是同一源头的问题,针对案主的不同特征,社会工作者也会选用不同的个案工作模式,例如对于学龄前儿童,行为治疗模式往往比理性情绪疗法更容易实行。因此,综合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模式是介入个案的更常见途径。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个案工作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是其中一个新的理念和方法。个案管理是指“提供给那些正处于多重问题需要多种助人者同时介入案主的过程”[12]。例如一位中风老人出院回到社区之后,可能就同时需要护士、物理治疗师、家居改造设计者、社会工作者等不同的助人者。这时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过程可能不只是提供直接服务,而是整合上述各种不同的助人者,为案主提供更为统一、协调、有效的服务。
第三节 个案工作的特征及功能
一 个案工作的特征
(一)“助人自助”是个案工作的本质特征
正如家庭治疗大师萨提亚曾说过:问题本身不是问题,如何处理才是问题。社会工作者在个案工作过程中所秉承的观点是:案主本身是有潜能解决其所遇到的困难的,只是因其成长经历、对自我的认知等阻碍,导致案主不能有效处理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个案工作的介入过程中,最终目标是希望可以和案主一同面对、扫清当前阻碍案主解决问题的障碍,发挥案主的潜能,用案主自身的能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由社会工作者代替案主解决问题。如果由社会工作者直接代替案主解决问题,这样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案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可能让案主产生较为强烈的依赖性甚至进而贬低案主的自我认同。因此应“助人自助”,帮助案主发挥自身的潜能,自己解决其所遭遇的困难。
其实,我们可以将案主遇见的困难、问题当作一次机会,如果问题解决得好,案主可以借机消除一些自我障碍,发掘自我潜能和提升对自我的认识。相反,如果问题的解决更加累积了案主的无力感、对于自我的不信任感以及减弱了和外界的互动能力等,说明这次自我成长的机会并没有被有效利用。案主今后依然有可能遇到同样或是类似的问题。
在个案工作的领域中,“助人自助”还有另一层含义,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在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案主的过程中无形地也在提升自我的能力;在与案主梳理其成长环境、澄清其真实需要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在一次次地反思自身的需求、成长的经历等。能自助者方能助人。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可以成为个案工作的介入工具,所以一个不断完善自身的社会工作者,对于个案工作的介入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以案主利益为先”的单向工作
一般的社会关系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否则关系是较难保持和延续的,而在个案工作的专业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则是一种单向关系。个案工作者以案主的利益为先,优先考虑案主的个人需求,向案主提供各种其所需的帮助,力求使案主产生信任、安全、尊重、温暖等感受。反之,案主则不必如此对待个案工作者。并且从个案工作专业伦理的角度而言,个案工作者在个案工作中利用案主去满足其个人需要或是实现其个人利益均是违反专业伦理的。
(三)“个别化”原则
个案工作中,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案主都是独立的个体,有其与众不同的思想、感受、认识等,其所面临的困难、之前的成长经历以及可运用的社会资源等均是不同的。因此,个案工作者在介入个案工作的过程中,切忌将案主简单分类,使用模式化的方式进行介入;个案工作者应以对案主的了解为基础,选择适当的个案工作模式进行介入,并且应随着案主情况的改变相应调整介入方案。
(四)个案工作过程的系统性
个案工作特别重视探索案主的外在生活环境和内在心理需要之间相互作用所带来的影响。因为外在环境问题往往会造成内在心理问题,而内在心理问题又会加剧外部环境问题,它们相互影响,形成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心理问题。如果外部环境及其变化给一个人的生活带来了许多问题,仅凭个人的力量难以解决,那么,仅仅将工作重点放在案主内在心理和行为模式的改变上,可能会事倍功半。因此在个案工作的过程中,运用系统理论的思想,注意挖掘利用案主所处环境中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资源,改善案主的社会环境,可以使个案工作更具效果。个案工作的这一特点使它和心理治疗有了鲜明的区别。[13]
二 个案工作的功能
(一)个案工作的助人功能
从之前个案工作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个案工作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帮助个体或整个家庭解决其所面临的困难,发挥其自身潜能,增强其对社会的适应性等方面。因此,助人是个案工作从个体层面而言最基本的功能。详细来说,可以包括以下三方面。[14]
1.解困
失恋是不是必然导致个体的情绪失控甚至进而会对自我产生极度怀疑?同样是失恋的情况,每个人的感受、表现是否会不同?假如案主因为失恋出现失眠、情绪失控、厌食等情况,影响到了其现阶段的生活状况,个案工作者因此进行介入,期望可以改善案主现阶段的状况,这种个案工作的介入即体现了个案工作的解困功能。解困功能主要针对的情况是:当个体遭遇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其中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困难),此困难虽然尚不至于危害个体的生存,但是依然对个体现阶段的生活状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解困的最终目标除了让案主可以摆脱现阶段的不良状况之外,也希望可以借此机会让案主学习适当的应对方式,提升案主本身的应对及问题解决能力,发掘案主身边可运用的社会资源,以备案主在今后遭遇同样问题时可以自行面对,个案工作者更期望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的介入从根本上预防案主相似问题的发生。
2.救难
失恋会不会影响个体的生存?是否会有人因为失恋而产生自杀念头甚至真的执行?假如案主因为失恋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甚至开始准备实施,此时个案工作者进行的介入即体现了个案工作的救难功能。救难功能主要针对的情况是:个体因为意外伤害、亲人去世、家庭破裂、恋爱受挫等原因陷入危机状态,对自我产生强烈怀疑甚至对生命产生质疑,此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案主的生存状况或是会导致案主可见的自我伤害。救难的最主要目标是可以让案主尽快摆脱现阶段的危机状态,除此之外,从根源上完善案主的人格结构以及应对危机的方式,发掘案主自身的潜能,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终极的目标。
3.发展
如果失恋之后个体开始反思自己在恋爱过程中的得失,分析其失恋的原因以及希望可以在下一次的恋爱中表现更好,此时的个案工作介入即体现了个案工作的发展功能。每个人都有自我发展的需要,但是很多人由于环境或自身原因,往往难以实现和发挥自身潜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体对于自身的要求越来越高,也越来越重视对于自身潜能的发掘以及自我的实现,帮助个体发掘自身潜能,整合自我成长经验,完善个体人格结构等方面的工作,即是个案工作发展功能的重要体现。
(二)个案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功能
个案工作的关注点在于个人及其所遭遇的问题,属于微观层面的社会工作方法,但是个案工作又不仅仅只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微观工作。大部分的个案工作都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的,但是有时通过个案的接触,我们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框架在个体的发展中不合理的方面,从而提醒从事宏观层面工作的人注意,并期望可以引起政策等宏观层面的调整和改变。再宏大的目标也都是从一个个微观层面目标的实现开始的,而个案工作即是社会工作微观层面的开始。
个案工作通过对社会微观层面问题的处理,解决了个体的心理和生活问题,健全了个体人格,预防了新问题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特别要指出的是,个案工作强调公平与平等,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干预和影响不合理的社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不公平所导致的矛盾激化。当然,个案工作并不能直接地改造社会制度,它主要在维护个体或者家庭的自身协调方面发挥作用,个案工作正是在帮助困难者走出困境和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过程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15]
第四节 个案工作的优势和限制
个案工作在社会工作三大直接工作方法中最早诞生,甚至在一段时间内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只有个案工作,所以它的发展相对也较为完善。但是个案工作也有一些自身的限制,在个案工作方法之后又陆续出现了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不同的工作方法。
一 个案工作的优势
(一)一对一的直接服务
个案工作从其定义而言,就是针对个人或是整个家庭的一对一直接服务。一对一的直接服务有利于案主与个案工作者建立直观、深入、信任的专业关系;有利于案主在安全的专业关系中重新学习与他人的互动以及与他人建立信任关系的方法;有利于案主充分表达自己的现状与需求以及借机重新整合自己的成长经历、人格结构等;个案工作者也可以以个案为基础扩展到案主的社会支持系统网络中,重新梳理与整合案主与其社会支持系统的关系,加强其社会支持系统自身的功能以及对案主的支持;一对一的直接服务同时也有利于个案工作者针对每个不同的个案进行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介入。相比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直接社会工作服务方法而言,个案工作的深入性、个别性更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专业关系的影响性
个案工作专业关系是指案主与个案工作者之间在个案工作进行期间所形成的关系。虽然在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中都会形成这种专业关系,但是个案工作中案主与个案工作者之间的专业关系更为私人、深入和有针对性,甚至更为亲密。专业关系本身就是具有治疗效果的,良好的、深入的专业关系对于案主而言:首先,可以视为一种新的体验和示范。与个案工作者之间的这种平等、接纳的相处,或许在案主之前的生活中是没有或是极少存在的;其次,可以借此提升案主的自我接纳水平。在案主之前的生活经验中,有可能大多数的相互交往关系都是会降低而不是提升案主的自我接纳水平,才会导致案主现阶段自我接纳水平的偏低,而案主与个案工作者之间更为信任、接纳的专业关系有利于提升案主的自我接纳水平;最后,可以给案主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人际沟通环境让案主练习与其他人如何更好地相处。
(三)社会工作支持网络
在个案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案主所需的帮助并不只是单纯的一对一辅导,案主很可能还需要一些物质方面、工作技能、可交往的人际网络或是其他系统的支持等方面的帮助。个案工作往往只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起点,由此而将案主带入社会工作支持网络中。
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支持网络应该是一种网状的支持体系,由各个社会工作机构或相关机构联手,力争覆盖更广的范围,涉及尽可能多的领域,为案主提供各方面的需求。例如,一位案主因为酗酒问题而需要个案工作者的介入,但是在介入之后个案工作者发现案主是因为失去工作、无工作技能、单亲而且有一个自闭症的儿子等问题才开始酗酒,仅仅介入案主的酗酒问题而不帮助案主解决其他更为根本的问题,案主的情况是不太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的。但是个案工作者现阶段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只是提供家庭治疗辅导而没有其他资源。这时就需要个案工作者将案主转介去其他有相关资源的机构,例如介绍其去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介绍其儿子进入提供自闭症儿童服务的机构等。当然,此时的个案工作者也可以作为一个资源的链接者,在为案主提供家庭治疗辅导的同时,为案主链接其他有资源的社会工作机构,同时为案主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个案管理模式便是这种个案工作模式。
二 个案工作的限制
(一)在现有框架下工作
个案工作往往是在现有的社会体制、框架下进行工作的。其工作的主要介入点在于协助案主提升自我的适应性、应对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现阶段的外在环境。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案主的问题并不是完全因为个人原因,而是来自社会性的影响,比如社会文化、社会制度等,如果个案工作者只是将关注点放在案主及其相关系统上,而不尝试改变案主外在的环境,这样的个案工作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案主的问题。由于影响案主的外在原因依然存在,案主可能会接连发生类似的事件而无法处理;也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案主,因为同样或是类似的原因而需要个案工作者的介入。
(二)需要大量人力
在人本治疗模式指导下进行的个案工作往往会经历几年或是更长的时间,而无论个案工作者采用何种个案工作模式,也只能一个人、一个家庭的进行。假设一位个案工作者一次同时开展10个个案,在周一至周五的5个工作日内,一天做2个个案,每个个案一周见1次,正好10个个案一周是一个循环;再假设每个个案做2年,考虑到一个社工的工作年限可能是30年,我们就可以计算出其所做的所有个案数,这其中还不包括有可能又重新开案的案主。上述简单计算的个案数说明:个案工作所影响的人群是极为有限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却相对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群可以享受到个案工作所提供的服务。而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相对的服务人群就更多一些,服务的影响范围也更宽广一些,社会工作行政的影响人群相对就更多了。
[1]许莉娅:《个案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高万红:《个案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3]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4]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5]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6]参见高万红《个案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8]张雄:《个案社会工作》,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9]翟进、张曙:《个案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10]高万红:《个案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11]同上。
[12]J.R.Ballew,G.Mink:《社会工作个案管理》,心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3]翟进、张曙:《个案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14]参见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5]翟进、张曙:《个案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