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实施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宪法实施是相对于宪法制定而言的,指宪法文本如何转变为一套现实的理论、制度和机制。[1]在我国宪法史上,宪法制定(立宪)与宪法实施实际上都体现了一种“变法思维”,即通过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来改变制度运作现状,形成新的宪法秩序。因此,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制定活动还是民国时期的历次制宪,在制定宪法的同时也都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2]因而宪法实施一直是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保障宪法实施,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早在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就强调指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再一次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胡耀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庄严宣告: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20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也要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了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贯彻实施宪法做了进一步的部署。该决定共有七个部分,第二部分的主题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其中,首先是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1]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现行宪法通过后,中国的政治家通过宪法草案说明、公开讲话等形式多次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在1954年宪法制定后,毛泽东特别强调:“宪法必须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民国时期,浙江省宪法会议决议在制定省宪的同时通过了《浙江省宪法施行法》。根据当时学者的解释,宪法并非中国旧制固有,因此需要除旧立新,不仅要制定宪法,而且要将宪法在旧制度基础上贯彻落实。与此类似的宪法性文件还有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