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虚构对象理论评价标准

前面介绍的是,如何一般地对形上学理论进行评价。从第三章开始,我们将对多个虚构对象理论进行评价,评价虚构对象理论同样需要执行上述四个标准,即清晰性标准、一致性标准、解释力标准和简单性标准。这仅仅是形上学理论评价标准在虚构对象主题上的特殊应用。在展示和评价虚构对象理论之前,本节做必要的辅助说明。关于简单性标准的应用,笔者没有特别需要说明之处。下面就清晰性标准、一致性标准和解释力标准的应用,做一些必要说明。

一 基础问题和范畴区分

清晰性标准的其中一个要求是,一个形上学理论对需要回答的形上学问题必须做出清晰回答。一般地,一个关于特定类型实体的形上学理论,必须回答两个基础性问题。第一,这类实体存在的条件是什么?第二,这类实体的同一化标准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牵涉两个最重要的形上学概念,即存在性和同一性。虚构对象也不例外,不同虚构对象理论可能会将虚构对象归入不同类型的范畴,但是,都需要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一般回答。

第一个问题可称为“存在条件问题”。对一个实在论者而言,既然坚持包含虚构对象的本体论,首先便需要回答虚构对象存在的条件是什么。若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关于虚构对象的形上学图景便是模糊不清的。回答存在条件问题是获得清晰图景的必然要求。值得指出的是,所谓存在性条件既包含“开始存在条件”,也包括“继续存在性条件”,前者规定的是一个事物开始存在的条件,后者规定的一个事物在开始存在后,继续存在的条件。第二个问题可称为“同一化条件问题”。关于同一化条件问题与清晰的形上学图景之间的关系,奎因曾提出一个重要口号,即“没有同一性便没有实体”。就是说,如果不能为一类实体提供同一化条件,就不应该承认这类实体。[8]为虚构对象提供同一化条件,就是规定不同虚构对象之间的区分条件。若不能给出同一化条件,便不能对虚构对象进行区分,进而不能指称,不能描述,不能比较,不能计数,形上学图景便一定是不清晰的。比方说,若没有同一化条件规定,我们恐怕不能完成用“福尔摩斯”指称福尔摩斯,因为我们不知道如何将福尔摩斯从众多虚构对象中挑选出来。因此,一个虚构对象理论最好能够回答同一化条件问题。

笔者也将同一化条件问题视作一个虚构对象理论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当一个问题被视作核心的,这意味的是,纵使假设一个理论已经满足了其他的标准,但若它无法对此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那么,该理论仍将是不可接受的,至少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在笔者看来,同一化条件问题便是这样的问题。奎因的口号说明的恰恰是该问题对一个形上学理论的核心重要性。

清晰性标准不但要求回答以上两个基础性问题,还要求回答这些问题时使用的概念是清晰的。含混不清的概念将导致含混不清的回答。在展示和评价具体的虚构对象理论时,我们将分别对所涉概念的清晰性进行考察。

另外,清晰性标准还要求能够做出特定的范畴区分。除了能够区分虚构对象和真实对象之外,一个清晰的虚构对象理论还应该有能力对另外两对范畴做出区分,即纯粹的虚构对象与历史的虚构对象,纯粹的虚构对象与虚构的虚构对象。比如,福尔摩斯是纯粹的虚构对象,现实中并没有一个人是福尔摩斯,福尔摩斯并不是被虚构地描写的历史人物。相比较,电视剧《戏说乾隆》中的乾隆是个历史的虚构对象,现实中有一个人就是乾隆,故事虚构描写的就是同一个人。纯粹的虚构对象与历史的虚构对象,虽然同属虚构对象范畴,但二者有所差别,一个恰当的虚构对象理论应该有能力对此做出区分。另外,存在故事嵌套现象,故事嵌套带来的是纯粹虚构的对象和虚构的虚构对象之间的区分。比如,在哈姆雷特故事中,哈姆雷特是真实的,但是,哈姆雷特让演员演的《谋杀贡扎戈》(The Murder of Gonzago)中的贡扎戈(Gonzago)却是虚构的。因此,哈姆雷特是一个虚构的人,但是,贡扎戈不是虚构的人,应该被称作是“虚构的虚构的人”。一个恰当的虚构对象理论应该有能力对此做出区分。

二 消解矛盾

一致性标准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一个虚构对象理论不能直接断言矛盾,也不能间接地牵涉不一致性,即理论内容不能与常识冲突,不能与其他领域中的合理信念相冲突。另一方面要求能够对看起来的矛盾信念进行消解。这里特别指出一种待消解的矛盾。虚构作品中的对象并非总是具有一致的属性,可能会具有相互矛盾的属性。[9]假设有这样一个虚构对象,它既是圆形的,又是方形的。既然圆形隐含非方形,我们知道,这个虚构对象既是方的又是非方的。[10]因此,看起来这样的虚构对象会导致承认矛盾。一个虚构对象理论最好能够消解这样的矛盾。

三 解释资料

解释力标准要求虚构对象理论具备足够的解释力,那么,虚构对象理论到底需要解释哪些资料呢?笔者将不涉及模态性的解释资料分成四类,即关于虚构对象的内部真理、普通外部真理、创造性真理和意向性真理。[11]其中,创造性真理和意向性真理是被挑出来的特殊外部真理。牵涉模态性的解释资料包含两类,即本质内部性真理和本质虚构性真理。

所谓“内部真理”,即在内虚构语境下被断言的真理。比如,“福尔摩斯是一个侦探”通常被看作是真的。在文学赏析课堂上,假如一个学生被要求就这个陈述的真假进行判断,并且他回答“假”,那么,他便做出了一个错误判断。为了对虚构作品和虚构对象进行恰当赏析,首先需要确定关于虚构对象的内部真理到底有哪些。

与内部真理相对的是外部真理。所谓“外部真理”,即在外虚构语境下被断言的真理。外部真理是关于世界本身的,而不是关于故事内容的。为方便,笔者将外部真理分为三类,即创造性真理、意向性真理和普通外部真理。所谓“创造性真理”就是与创造性有关的外部真理,比如“柯南·道尔创造了福尔摩斯”。[12]所谓“意向性真理”就是与意向性相关的外部真理,比如“彼得崇拜福尔摩斯”。创造性真理和意向性真理以外的外部真理,将被称为“普通外部真理”,比如“福尔摩斯反映了人们的求真精神”“福尔摩斯是一个虚构角色”。在第一章进行本体论探究时,笔者将意向性真理当作是一种特殊的外部真理。从第三章开始将进行形上学理论比较,笔者也把创造性真理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外部真理。读者将会看到,在关于虚构对象的形上学讨论中,创造性是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不同的虚构对象理论都会努力对创造性真理进行解释,解释的好坏也会构成理论评价的重要指标。

模态相关的真理包含两类。一类是本质内部性真理。一类是本质虚构性真理。比如,“福尔摩斯本质地是一个侦探”是本质内部性真理,表达的是,福尔摩斯这个虚构对象本质地具有“是一个侦探”这个内部属性。“福尔摩斯本质地是虚构的”是本质虚构性真理,表达的是,福尔摩斯这个虚构对象本质地具有虚构性。

相比较而言,外部真理的解释资料资格要比内部真理的资格要大。这是因为内部真理似乎可以理解为限定意义上的真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理。具体而言,在有的形上学家看来,内部真理可看作是相对虚构作品本身才成立的真理。比如,按照这种理解,“福尔摩斯是一个侦探”,实际上表达的是“根据《福尔摩斯探案集》,福尔摩斯是一个侦探”。

那么,作为解释资料的各种真理,重要程度如何区分呢?哪些更加核心呢?这是一个争议性极大的问题,不同类真理重要性的排序会直接影响理论优劣评估。或许正因为如此,在关于虚构对象的形上学研究文献中,尚未发现哪个学者明确对各类真理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这是可以理解的。一般而言,一个形上学家在研究虚构对象本性之前,便已经拥有了特定的本体论,或者具有了特定的本体论偏好。在此基础上,对虚构对象的形上学研究,就是如何一致地将虚构对象定位到其本体论结构中。关于虚构对象的诸多真理中,哪些真理更加重要,哪些真理相对不那么重要?对这样问题的回答,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假定的本体论结构的影响。

基于对虚构对象本性的长期思考,若要尽量保持中立性,并按照核心性或重要程度降序排列,在笔者看来,下面的排序应是比较合理的:①创造性真理(比如“福尔摩斯被柯南·道尔创造”),②意向性真理(比如“彼得崇拜福尔摩斯”),③普通非模态外部真理(比如“福尔摩斯代表了人们的求真精神”),④本质虚构性真理(比如“福尔摩斯不可能不是虚构角色”),⑤内部真理(比如“福尔摩斯是一个侦探”),⑥本质内部性真理(比如“福尔摩斯不可能不是一个侦探”)。以上排序并非任意。笔者认为,在排序时,应当遵守下面的原则:(1)尽量尊重文学实践者的共识;(2)模态性直觉让位于现实性直觉;(3)不牵涉哲学概念的直觉让位于牵涉哲学概念的直觉;(4)内部真理直觉让位于外部真理直觉。基于原则(2),⑥让位于⑤。再根据原则(4),⑤让位于④。再根据原则(2),④让位于③。再根据原则(3),③让位于①和②。再根据原则(1),②让位于①。综合起来,便有了前面的排序。在形上学研究中,解释资料的确定和重要性排序,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也是一个值得严肃研究的重要话题。[13]这里,笔者并不是要宣称以上解释资料清单和重要性排序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为了避免理论评价标准不统一,笔者将该清单和排序作为工作假设。[14]

为何基于文学实践者的共识,创造性真理应该被列为核心解释资料呢?关于虚构对象的被创造性直觉,笔者愿意引用汤姆逊《虚构与形上学》中的一段较长的文字。值得提及的是,出现这段文字的那一章被选入金姆等编的《形上学选集》。[15]那一章的标题就是“如果我们承认虚构对象,它们会是什么”。这段文字对那一章而言至关重要。在笔者看来,那章之所以被选中,正是因为这段文字非常明确地将关于虚构对象的创造性直觉表达出来,而这对于所有虚构对象实在论者而言都是一种正式的提醒,即理论构造应该首先尊重这一重要直觉,无论最终选择去直接地解释,还是间接地解释。

汤姆逊说道:“在日常的文学讨论中,我们将虚构角色看作是通过作者的行为在某个时刻被创造而开始存在的实体。如果某个人坚持说,乔治·华盛顿是福尔摩斯迷,我们会反驳说,在华盛顿时代,福尔摩斯还不存在,这个角色直到1887年才被创造(create)出来。‘虚构’一词源自拉丁词fingere,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形成’,日常实践中我们将虚构角色看作是通过作者创作虚构作品而形成的,这与词源分析也是明显一致的。我们不会说虚构作品的作者发现(discover)了虚构角色,也不会说作者在永远存在的抽象对象或者非存在对象或者可能对象中将角色挑选出来。相反,我们说,作者创生(invent)了角色,编出了角色(make up),创造了角色,在被作者创作之前,根本没有虚构对象。在对虚构的日常理解中,我们认为作者在编写角色的过程中,是具有真正的创造力(genuinely creative)。我们崇拜作者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能够创出有共鸣感的、多维度的角色,而不仅仅是像在游戏板上抠出特定的图形(cardboard cut-outs),有时我们会觉得像福尔摩斯这样的虚构角色能够被创造出来,真是一件幸运的事,因为假如柯南·道尔的行医工作更繁忙些的话,他可能就没有创造福尔摩斯了。因此,如果我们承认虚构角色并且要求与我们关于虚构角色的通常实践相一致的话,看起来我们应该将它们看作是通过作者的心理行为和物理行为而开始存在的实体,是本质上被创造的实体。”[16]

这段话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关于虚构对象的被创造性直觉。任何一个实在论者都应该尽量保证与这一直觉相一致并提供解释。比如,范英瓦根并不认同汤姆逊的创造主义理论,却同样认同虚构对象是被创造的实体。[17]

在结束关于解释力标准应用的说明之前,笔者就本质虚构性真理和本质内部性真理进行简单的说明。先考察本质虚构性真理。以福尔摩斯为例,福尔摩斯本质地是虚构的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笔者尝试给出两方面证据。

第一类证据是范畴归属上的证据。考虑我面前的这张桌子,(A1)“这个桌子是粗糙的”和(A2)“这个桌子是具体对象”都是对它的真描述。通常,粗糙性被看作是这个桌子具有的非本质属性,因为很可能(比如明天)它会变成光滑的;而具体性被看作是这个桌子的本质属性,假如有一个不是具体的对象,而是抽象对象,那它一定不会是这张桌子。试问(A3)“福尔摩斯是一个虚构角色”与(A1)归入同一类,还是与(A2)归入同一类更合适?显然是后者,其中,“虚构角色”和“具体事物”可被称作“范畴概念词”,用来进行本体论上的范畴归属。[18]形上学上的范畴归属应该被看作牵涉的是本质属性。

克里普克为我们提供了一类实践约定上的证据。虚构作品作者通常会提前声明:“故事中所涉人物及情节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19]也就是说,纵使果真出现一个福尔摩斯那样的人,而柯南·道尔与此人没有任何联系,那么也不能断定这个人就是福尔摩斯,因为故事描写的是一个虚构的人。克里普克风趣地指出,如果那个人告柯南·道尔侵犯个人隐私,法官会依据上述声明宣告柯南·道尔无罪。这也说明,福尔摩斯的虚构性应被看作其本质属性。如果一个对象不是虚构的,该对象一定不是福尔摩斯。换句话说,在任何可能情形下,如果福尔摩斯存在,他一定会是一个虚构人物。

再来考察本质内部性真理。假如“福尔摩斯是一个侦探”是真的,那么,福尔摩斯可能不是一个侦探吗?答案是否定的。关于虚构活动的特殊性,H.多伊奇(H.Deutsch)曾指出,如果假设所谓内部真理是真正成立的,那么,一个虚构作品作者描写什么虚构对象,将仅仅被虚构作品描述本身决定,进一步,一个作者是“不可能”错误地描述他所创造的虚构对象的。[20]以福尔摩斯为例,当柯南·道尔将“福尔摩斯”描写为侦探,他是不可能错的。类似地,在其他的内部属性归属上,柯南·道尔也是不会犯错的。因此,假如所谓内部真理是真正地成立的,那么,它们表达的将是必然真理,一个虚构对象的内部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最后,回到虚构对象理论的评价标准。我们已经确定了虚构对象理论需要解释的资料,并对其重要程度进行了排序,在此基础上,便可应用解释力标准到虚构对象的形上学研究领域。简单而言,根据解释力标准,在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能够解释更多真理、能够解释更重要真理的虚构对象理论将是更加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