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质量管理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应用指南
- 张双凤等
- 4912字
- 2020-06-24 18:55:31
××PF01-15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1 目的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对本中心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开发和管理,对承担资质认定管理体系职责的人员规定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科学地、有计划地通过采取技术培训、业务学习、岗位技能考核和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等一系列手段,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能影响检测质量的全部人员(含临时雇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验证人员和执行人员。
3 职责
3.1 中心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技术工作岗位的策划,并根据岗位工作需求和目前及预期的工作业务发展,合理配置、开发和管理本中心人力资源。技术管理者配合和协助中心技术负责人负责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
3.2 人事管理部门对本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需求定编定岗及制订相应标准。
3.3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具体工作,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的管理。
3.4 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本中心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做好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评价。各检测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3.5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
3.6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的考核确认,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上岗人员,同时颁发上岗证。
4 程序
4.1 技术管理层的设立
中心设立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中心技术运作和确保中心检测工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技术管理层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配合和协助中心技术负责人负责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中心技术负责人是技术管理层的领导者。
4.2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中心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中心人力资源的总量、素质和结构进行规划,系统配置,并确定实验室所有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4.3 人员培训
4.3.1 培训原则:中心必须保证每个人员上岗前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各类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应有所侧重。对于管理人员,侧重对法律、法规、评审准则、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对于技术人员,侧重对测试方法、测试标准、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对于监督人员,侧重对管理体系、标准等方面的掌握、培训和考核。
4.3.2 培训方式: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由本中心组织的培训,外部培训可以是参加单位以外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4.3.2.1 内部培训:可以根据管理体系运行变化内容开展,包括管理体系文件修订后的宣贯、检测技术变更后的技术要点指导、质控中发现的检测质量薄弱环节的分析、新工作人员的知识要求等内容的培训。
4.3.2.2 外部培训:参加各类与本中心工作发展需要的相关管理、技术知识等方面培训。
4.3.3 培训内容
4.3.3.1 岗前培训:对新分配、新调入及转岗人员组织培训,主要是本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上岗所需的应知应会知识。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3.3.2 岗位培训:
(1)根据管理体系运行需要,所有技术人员的知识应不断更新、技能应不断提高,对其本专业的检测新动态应及时了解。各部门负责人按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确保各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
(2)做好在职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医学继续教育的方式可以是:
1)参加各类专业学术交流会、研讨会;
2)参加各级专业技术学习或进修培训;
3)业余时间参加成人教育或与专业有关的培训班;
4)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5)单位或部门内定期举行专题讲座、座谈会、应用研讨会等业务学习,相互传授专业知识和技术;
6)撰写与业务相关的科研论文;
7)自学与专业有关的业务书籍。
③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具体按《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执行。
4.3.3.3 适时培训:
(1)当本中心管理体系或工作程序发生变更时,由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2)当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新标准、新规范宣贯会或技术交流会时,本中心根据需要派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3)参加外部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的人员应按中心管理制度规定填写外出培训学习登记表,在培训学习结束后交给培训管理部门。
4.3.3.4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中心增加了生物安全培训。
生物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为实现实验操作目标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或技术,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急救等。如: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试行)》;实验室各项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相关内容。培训计划和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参加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取得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中心每年开展对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
4.3.4 岗位确认: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检测人员岗位变更情况进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的考核确认,由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4.3.5 培训实施
4.3.5.1 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明确的年度培训具体计划表(包括具体时间、参培人、授课人或举办人,考核方法、经费等);对临时需要的培训可根据岗位需求及时安排。
4.3.5.2 对未列入“具体计划表”而要求培训的特殊情况,应由要求培训的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培训需求申请表,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报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3.5.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确认。具体按××PF01-06 《服务、供应品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
4.3.5.4 由于检测工作性质的改变,或由于检测方法的更新,应增加临时或换岗人员的再上岗培训,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培训要求,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培训管理部门通知相关科室增加临时培训。
4.3.5.5 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将培训合格证或再教育学分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员整理后归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
4.4 考核
4.4.1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管理部门对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能力和操作技术能力的确认,经中心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发给上岗证书。
4.4.2 技术人员上岗前考核和上岗后的岗位考核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类(种)形式。实际操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比对、平行样品、盲样测试等。
4.4.3 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应根据所承担职责,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的质量考核组对其进行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考核,并确认岗位资格。
4.4.4 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上岗证或取消岗位资格,未取得上岗证者或取消岗位资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对“不合格”人员应强制培训,岗前“不合格”人员必须进行再次培训,直至上岗前考核合格后,方能发给上岗证。
4.4.5 各检测部门对上岗上机人员还应加强日常考核,每年对在岗所有人员最少不得少于一次的能力考核评价。对在岗人员日常考核“不合格”,经人事管理部门核对,该类人员的培训应执行××PF01-09《不符合检测工作程序》,必要时,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应停止其在岗工作,并对其有关的工作结果做验证性核查。
4.4.6 技术管理层负责对特定类型的抽样、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设备的专门人员进行授权。
4.5 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内容
4.5.1 实验室人员体检制度
4.5.1.1 每年中心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常规体检;新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具体由中心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体检合格后建立健康监测档案并在上岗证上盖章确认,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5.1.2 中心建立本底血清库,对从事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留本底血清。必要时收集血清与本底血清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检验结果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5.1.3 中心办公室应制订相关人员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临时性体检,体检结果记入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必要时对实验室污染情况进行追溯调查。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体检结果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其上岗,永久性调离岗位的须收回上岗证。
4.5.1.4 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及本人同意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5.1.5 中心选择××医院作为首诊定点医院。一旦发生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感染症状应立即报告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和中心主任,并在专人陪同下到定点医院就诊。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了解实验室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中心人事管理部门,由中心人事管理部门安排体检、就医,体检及就医情况记入健康监护档案。实验室人员应注意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出现不适时及时报所在科室负责人。
4.5.1.6 科室负责人对批准允许外来学习、进修、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应了解其健康状况。
4.5.1.7 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对可疑感染人员进行针对性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监护档案,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体检结果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其上岗,永久性调离岗位的须收回上岗证。
4.5.1.8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人员实施医务监督。
4.5.2 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
4.5.2.1 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免疫接种时,应考虑适应证、禁忌证、过敏反应等情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5.2.2 科室负责人应制订年度免疫接种计划,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免疫接种情况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5.2.3 科室负责人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临时性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5.2.4 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人员应随时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采取其他预防手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5.2.5 发生实验室意外事故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6 技术档案管理
4.6.1 技术档案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技术负责人为科学管理人力资源,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整合,应重视掌握并保持单位所有人员的人事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有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聘书、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上岗上机证、工作描述、继续教育和业绩记录、科研课题获奖、发表论文论著记录、以前用人单位的评语、能力评估、健康状况和奖惩记录等复印件。本中心所有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6.2 本中心对所有在岗人员的培训档案符合上级部门的归档要求(包括:培训计划、培训签到、内容资料、授课人、考试卷、考核人、内容记录、结果记录、上岗证、职工培训简历表、人员上岗确认等技术资料)。这些记录应便于查询。
4.6.3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查看有关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其他记录,包括接触职业危害的记录和免疫接种的情况。
4.7 培训有效性评估
4.7.1 在培训结束3个月内,培训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估,按培训管理要求做好学员评估表和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表。
4.7.2 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每年年底,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培训老师参加年度培训工作会议,依据培训的有效性评估结果,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各部门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制订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5 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流程图(图15-01)
图15-01 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流程图
6 相关文件
6.1 ××PF01-06 《服务、供应品的采购管理程序》
6.2 ××PF01-09 《不符合检测工作程序》
6.3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2006
7 质量记录
7.1 ××PF01-15-01《技术项目考核记录》
7.2 ××PF01-15-02《岗位考核记录》
7.3 ××PF01-15-03《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7.4 ××PF01-15-04《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及免疫记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