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质量管理与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应用指南
- 张双凤等
- 2570字
- 2020-06-24 18:55:32
××PF01-21 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中心的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株)及阳性标本收集、保管、领用及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相关生物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领用、销毁等工作。
3 职责
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采购计划及菌种验收。
3.2 微生物实验室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菌(毒)种的采购。
3.3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3.4 中心主任负责菌种采购及领用审批。
3.5 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
4.1 分类
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2 定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5 程序
5.1 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收集
下列菌、毒种(株)及阳性样本需移交中心菌、毒种库集中保存:
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普通菌种、毒种(株)及相应的阳性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普通菌种、毒种(株)标准株。
5.2 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的接收
5.2.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接收工作;对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并及时安排两人上送省疾控中心。
5.2.2 接收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5.2.3 对包装完好的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应核实数量、编号,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标识,送检和接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5.2.4 包装破损或泄漏的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按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处置要求进行处置,并对污染的环境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5.3 菌种、毒种(株)保管
5.3.1 所保管的菌种、毒种(株),必须具有该菌种、毒种(株)的相关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中心菌种、毒种(株)库,建立菌种、毒种(株)档案,保存。
5.3.2 根据所保管的菌种、毒种(株)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室温、半固体/15±1℃、细胞培养液/冷冻)保管,防止菌种、毒种(株)的失活和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在保存过程中定期检查,保管人如发现菌种、毒种(株)变异或失活,应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有关情况书面报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5.3.3 中心对菌种、毒种(株)管理应制订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对不同类的菌种、毒种(株)进行分类保存,所有菌种、毒种(株)与相应阳性标本实行专柜单独保存,并由专人负责,双人双锁保管。
5.3.4 保管工作中保管人要做好各类记录。
5.4 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运送
5.4.1 单位内部运送病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5.4.2 外送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50)规定的B类包装要求。
5.4.3 非高致病性的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运送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4.4 可疑高致病性的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运送按照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需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省卫生厅进行初审后,需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4.5 最外层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5.5 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领取
5.5.1 本单位普通菌种、毒种(株)的领取
由使用人填写《普通菌种领用审批表》或《菌(毒)种领用审批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到相应的菌种、毒种(株)保管库领取。
5.5.2 外单位普通菌种、毒种(株)的领取
领取单位持单位介绍信, 填写《普通菌种领用审批表》或《菌(毒)种领用审批单》,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即可到相应的菌种、毒种(株)保管库领取。
5.6 菌(毒)种的管理
5.6.1 认真做好菌(毒)种登记工作,统一编号,按时传代、鉴定并做好有关检验记录。
5.6.2 当地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报送省疾控中心,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应按规定时间进行销毁。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一并报送,以做复核确认。一、二类病菌(毒)种运送和领取时,应有2人参加,程序符合原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5.6.3 菌(毒)种必须有专人保管,专用设备保存。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菌(毒)种保管人的监督,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做好善后处理。
5.6.4 使用标准菌株,要填写《标准菌株领用登记表》,做好相应记录。
5.6.5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各类菌(毒)种交流。
5.7 菌种、毒种(株)及相应阳性标本的销毁
5.7.1 销毁范围:无保留价值的、不符合实验要求的菌种、毒种(株)及相应的阳性样本。
5.7.2 普通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销毁: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自行销毁,销毁菌(毒)种应有2人以上参加,填写《菌(毒)种销毁记录表》,并对销毁效果进行评价,由当事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再经各责任部门备案。
6 相关文件
6.1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85年3月23日
6.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
6.3 原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
6.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
6.5 原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1月11日
7 质量记录
7.1 ××PF01-21-01《普通菌种领用审批表》
7.2 ××PF01-21-02《菌(毒)种领用审批单》
7.3 ××PF01-21-03《标准菌株领用登记表》
7.4 ××PF01-21-04《菌(毒)种销毁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