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证矫正与教育改造的融合
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在实现监狱根本任务中处于“关键”地位,具有传授、转化、塑造的功能,对罪犯的思想改造起主导性的作用。教育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主要特色和精髓所在,长期以来在实践中积累完善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体系、机制、原则、内容、方法,是监狱践行“改造人”宗旨的理性经验和价值凝结,是中国监狱的传统优势与重要法宝。
循证矫正作为西方监狱普遍施行的一种矫正模式(方法),其逻辑理性在于讲求矫正活动的实证性、效率性、科学性,关注矫正的证据支持、检测评估、对象意愿、项目选择、资源效率、过程控制等实证主义特质。
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图式与循证矫正机制既存有巨大的共通性,又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从共性角度看,两者的价值追求与目标指向一致,都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作为宗旨所系;两者的遵循原则与指导理念有诸多竞合,如都将以人为本、因人施教、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等作为教育矫正的基本原则来把握;两者的方法主线基本类同,都围绕“转化(错误思想)或矫正(错误认知)—改变犯罪行为—降低再犯风险—守法公民”的逻辑范式来展开教育活动。从差异角度看,因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土壤和传承,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罪犯矫正内涵特质,如两者的理念形态有异,中国传统教育改造活动更加依托于“经验主义”,习惯“定性思维”与“主观推理”,多采取“中医式的综合矫正”模式,而循证矫正依托于“实证主义”,讲究“定量思维”与“证据推理”,多采用实验印证检测有效的“西医式的项目矫正”模式。
推行循证矫正模式,离不开监狱长期形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践土壤,不仅要充分汲取传统教育改造的优质基因,更需要与监狱现行教育改造机制良性衔接、有机融合,才能走出一条真正符合中国监狱实践、具有强劲生命力的“循证矫正”之路。具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衔接融合工作。
(一)循证矫正与思想教育
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的内涵特质与传统优势,思想教育则是教育改造的核心内容与承载主体。《监狱法》第62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这是我国从基本法律的高度对罪犯思想教育做出的明确要求。罪犯思想教育根本指向是围绕罪犯的错误思想问题,消除其犯罪思想和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变、认知更新,重构再社会化的“思想阀门”。监狱对罪犯开展思想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提出:要对罪犯进行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针对罪犯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掌握法律常识,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树立遵守和敬畏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做到自觉守法。要对罪犯开展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提高道德认知水平,反思人生教训,端正人生态度,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增进改造信心。《纲要》还明确规定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道德常识教育的合格率都应当达到95%以上。
从实务层面看,监狱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无论内容形式还是时间精力,资源投入都是最大最多的。虽然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内容体系和运行机制,但也毋庸置疑地存在一些急待破解的难题。最突出的有:一是教育内容的广谱性与罪犯结构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监狱的法律道德常识教育基本上是“一味药剂大家喝”,不分罪犯的年龄、学历、罪行、认知、需求等具体情况,用相同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开展粗放型、广普式教育,分类化、针对性教育不够;二是思想教育的组织形式基本上以集体大课教育为主,近年来更多地通过视频电化教学方式进行,囿于民警师资总体薄弱的现状,教育的系统性、深入性不够;三是思想教育的效果检验缺乏科学量化标准,实践中还是以罪犯的“法律”、“道德”课目书面考试成绩来衡量教育效果,而对是否真正内化为认知转变与行为改善的教育成效,目前尚无一套成熟可行的检验标准与检验机制。
监狱思想教育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正是监狱在实践循证矫正模式中需要融合克服的重点指向。毋庸赘言,“三观”错位、法律道德意识淡薄等思想问题,是不少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是需要着力矫正的“犯因性需求”。循证矫正是遵循“最佳证据”、围绕犯因性需求、实行项目化矫正、强调实证检验、追求效果效率的矫正模式,从这一逻辑理性出发,就非常有必要对传统监狱思想教育机制进行适度改造,将传统思想教育嫁接到循证化的轨道上来。循证矫正与监狱传统思想教育的融合的具体实践方式可以遵照图1-3所示展开。
图1-3 循证矫正与监狱传统思想教育的融合
(二)循证矫正与文化技术教育
文化技术教育是监狱“三课”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第63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法》第6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说,对罪犯开展文化技术教育是监狱一项具有法律规定与执法属性的重要职责,这也意味着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必须按照规定自觉接受文化技术教育,这是罪犯服刑改造的一项法定义务。对罪犯实施循证矫正,文化技术教育也是一个不能绕过的领域。
从逻辑设计看,狱内押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如以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为例,截至2014年8月底,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押犯的40.76%,不少是文盲(半文盲)。罪犯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程度)低下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而言,文化知识水平越低的人,其认知能力、观察能力、思维能力、道德水平、自我修养、文明素养相对较弱。正因为文化素质是个人发展与社会生存的一个重要基础性条件,因而开展狱内文化教育,提升罪犯的文化素养,同样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基石工程”之一。其次,罪犯缺乏一技之长、就业谋生能力低弱也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对罪犯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其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能力,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一名守法公民与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从“教育人、改造人”的视角看,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当然应当归属到循证矫正的项目范畴之内。文化(人文)能力是一个社会人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能力,在能力结构中处于基础和支撑的地位,也是罪犯能正常有效地实施循证矫正的先决性条件。而给予就业支持,本身就是循证矫正的一个必然考虑项目,这无论在中国监狱还是西方监狱,都是受到十分关注的一个矫正项目。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监狱传统的罪犯文化技术教育模式转变到循证矫正的轨道上来,按照循证的套路和原则,使文化技术教育更富有针对性、实效性、项目化,以下的融合路径恐怕难以回避。
1.对罪犯文化与职业能力的科学评估
贯彻循证矫正的实证与评估精神,评估所要考虑的因子有:罪犯年龄;罪犯实际文化水平;罪犯文化感受能力;罪犯职业经历、职业特长;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支持水平;罪犯职业偏好;罪犯的刑期;狱内职业培训课目。监狱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估工具(量表),通过评估,可以对文化技术教育(矫正)给出“不需要—有必要”、“主选矫正—辅助矫正”的对象选择。
2.在评估基础上制订文化技术教育(矫正)方案
罪犯文化技术教育(矫正)的项目方案,应当考虑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低下(小学以下或文盲、半文盲)、刑期相对较长(服刑3年以上)、个人意愿和接受能力较好的对象,并制订针对性文化教育(矫正)方案,如扫盲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高等自学考试。在综合评估罪犯职业经历、职业特长、就业支持、职业偏好、年龄刑期的基础上,对缺少谋生技能与职业条件的对象,可以重点开展适宜的职业项目教育(训练)。
3.文化技术教育(矫正)过程与其他项目矫正应当有机协同
对罪犯开展循证矫正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核心命题是针对犯因性需求,解决罪犯的反社会态度与行为,其中认知行为干预技能是应用的基本方法之一。文化技能教育(矫正)可以纳入广义上的认知矫正与行为训练课目,通过较长时间的教育训练,完成好学习课目,帮助罪犯提升意志力、进取心、自信力、自律力和成就感,增进罪犯的亲社会态度。如不懈的自学考试,对罪犯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意志信心培养都具有重要价值,是一项被实践证明有现实意义的矫正手段(项目)。文化技术教育(矫正)只有与其他矫正项目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性互动的积极作用。
4.对监狱现行的文化技术教育模式的反思与调整
从循证矫正的科学、实证主义出发,监狱传统文化技术教育模式尽管在理论设计上有积极意义,但在实务运作上迫切需要修正。其一是由强制性教育向选择性教育转变。在教育对象选择上不能简单“一刀切”,不问罪犯的个体差异,不经认真科学评估,粗放式地编班授课。要走“精准、精细”教育之路,充分考虑对象的适宜性、意愿性、必要性,有选择、有差别地开展文化技术项目教育,将教育重点指向狱内的“在囚高风险、再犯高风险”犯群,真正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其二是要建立更加科学的效果检测标准。不能“重结果、轻过程”,把“取证与获证”作为评价结论,应当把通过文化技术教育给罪犯带来的态度改变、行为转变、技能提升等纳入考察体系。其三是要制订更加实用的教育课目与教育内容,与罪犯思想教育、人生观价值观矫正、心理矫治、处遇激励等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其四是监狱文化技术教育要从传统办“特殊学校”的思维与运行模式中解脱出来。监狱罪犯群体与学校学生群体毕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成年人的教育具有自身的规律,因此在教育的内容、方法、手段上需要更加契合狱内教育的特点与现实。
(三)循证矫正与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是为解决罪犯的个体或个性问题而开展的单独性教育活动。个别教育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传统方法,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最普遍、最有效的一种教育(矫正)方法。长期以来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经验表明,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是一个不能替代、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个别教育所具有的针对性、灵活性、融通性的特点具有显著的教育效果,这也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本土特质”与传统优势。为此,《监狱法》第61条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提出:监狱要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要严格执行“十必谈”的规定,每月对每一名罪犯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并根据不同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这是我国监狱在法律法规层面针对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所提出的规范要求。
循证矫正与我国传统教育改造手段要深度融合进而完成“本土化改造”,“个别教育”是一块重要而又关键的衔接阵地。西方循证矫正与我国传统个别教育之间存在诸多共性特点,在矫正过程中,都将“因人施教”作为一个基本矫正原则来遵循与体现。在西方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中,因人施教是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在给犯罪人提供矫正服务时,充分考虑其个体特征。罪犯的个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背景、性别、动机阶段、发展阶段,以及学习方式等。这些因素影响着罪犯对于不同处遇的反应。因人施教原则还要求提供给罪犯的矫正对策,要根据罪犯的个体因素做出选择,包括与罪犯相匹配的处遇类型、与罪犯的变化阶段相匹配的沟通方式和方法等。因人施教更是我国监狱一直以来所注重并强调的一项教育改造原则,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确立的“以人为本,重在改造;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理服人”四大教育改造原则中,其中就包含了“因人施教”原则。
基于共同原则基础上的循证矫正与传统个别教育之间的有机融合,在实务层面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互动衔接。
1.成功的个别教育案例是循证矫正证据的重要来源
“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支撑要件,“证”是“循”的前提。循证矫正的关键性因素在于“证”,即实践者要基于最佳证据,结合自身经验开展矫正活动。而从我国监狱现状看,目前所能参照的证据资源十分有限,大量的证据特别是理论研究证据与个案矫正证据缺乏大样本的实证调查、缜密的科学实验,信效度不高,可复制与可应用价值有限。因此,我国监狱走循证矫正模式,面临的一个最大现实问题是要“边建证、边循证”。从建证与循据角度看,我们的优势在于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大量的个别教育与转化的成功个案。这些个案不仅是广大监狱民警教育转化罪犯的鲜活素材与经验凝结,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能力智慧、策略方法的生动、真实、宝贵的实践成果。大量的成功的个别教育案例,按照“证据”属性进行分类化、标准化梳理后,是循证矫正的重要参照“蓝本”与证据来源。
2.个别化改造模式与循证个案矫正可以互融对接
个别化改造模式是个别教育的系统化与拓展化,是监狱针对特定罪犯所制订和实施的一项整体规范的个别教育转化方案,应用的重点对象集中在“顽危犯”群体。个别化改造强调“因人而异、一人一策”,紧扣罪犯最突出的个别化问题,有针对性、系统化地对罪犯开展个别教育,促使罪犯转变犯罪思想,矫正行为恶习。个别化改造模式对循证个案矫正可以借鉴融合,个别化改造模式“改造升级”为循证个案矫正需要动些“手术”:一要更系统地开展个案评估,由主观评判方式转向科学精准的量表检测评估;二是要引入证据支持,在制订干预方案时应当有相关的可靠依据,而不是仅凭主观经验;三要对矫正流程与效果开展规范化检测,而不能简单判断。
3.个别教育应当贯穿罪犯循证矫正的全过程
无论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如何先进、干预项目怎样科学,都不能缺失传统“个别教育”手段的介入和串联。个别教育针对性、灵活性、沟通性、渗透性的特点,其对症下药、抓住时机、动情晓理、化解矛盾、打开心结的“药方”,其谈话诱导、启发感化、恩威并举、迂回反复的“策略”,是其他循证(干预)项目不可或缺、难以替代的。因此,对罪犯的循证矫正,更应重视个别教育的独特功能,将个别教育手段设计融合到循证矫正方案之内,并贯穿全过程。
(四)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是当前中国监狱普遍推行的一项罪犯改造手段。心理矫治在监狱矫正罪犯的方法谱系中,它的地位、价值、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与加强,并拥有了法理渊源。《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提出:“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对罪犯要普遍开展心理测验,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倾向,通过心理咨询实施有效干预,使罪犯消除心理障碍,学会自我调适,恢复健康心理。”因此,有学者认为,心理矫治手段是我国监狱继监管、教育、劳动三大改造手段之后的第四大改造手段。
循证矫正的主要技术依赖于心理矫治技术,无论从西方监狱循证矫正的血统,还是目前国内的研究实践形态,都将核心矫正技能(项目)归口到心理矫治的范畴。从罪犯矫正视角看,同样发轫于西方监狱的循证矫正与心理矫治有“同宗同流”的融合关系,只不过罪犯心理矫治的起步时间较早。中国监狱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开始心理矫正探索实践,通过近30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形成了较成熟的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本土化”任务。而循证矫正才刚刚起步(甚至还谈不上起步),“本土化”的目标任重而道远,其中一个关键的命题是循证矫正如何与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有机衔接与融合,具体逻辑叙述有以下几点。
1.循证矫正原则与心理矫治原则相合共通
循证矫正实践和心理矫治均溯源于西方临床医学实践和理论的创新发展,其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因此两者在许多工作原则上有共通相融之处。例如,循证矫正的精准评估原则要求对矫正对象实施评估时,注重过程与系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以实现矫正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矫正方案的持续改进;同样,心理矫治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初次评估、阶段评估和总体评估,从维度上分为量表评估、对象自评和他人(包括矫治对象周围人士、矫治民警等)评估。又如,循证矫正的目标引导原则要求矫正目标的设立符合矫正对象的个人意愿,把良好矫正关系作为目标引导的关键;心理矫治的共同商定原则要求矫治民警和矫治对象共同设定矫治目标、制订矫治方案,并把矫治关系作为矫治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又如,循证矫正和心理矫治都把助人自助列为重要原则之一。
2.心理评估是循证矫正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循证矫正的研究和实践中,为了筛选循证矫正对象和评价循证矫正效果,对矫正对象和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成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矫正对象筛选工具方面,国内矫正机构和科研单位探索制订了适合中国国情、犯情和文化传统特色的罪犯检测评估量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应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牵头研制的中国罪犯评估系统(COPA)。该评估系统由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犯罪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COPA-SCI)、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COPA-MPI)、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COPA-TCM)、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COPA-SAL)和附加测验等6个心理检测量表组成。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改造的质量评估应用的量表中,包括了心理、认知、行为量表。另外,还包括部分心理和精神诊断量表,如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MPI)、艾森克个性问卷(EPQ)等。而在循证矫正对象的评估中,矫正对象的心理评价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心理矫治工作中的心理评估,在循证矫正评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心理技术是循证矫正的重要技术手段
心理技术是循证矫正的常用技术之一,作为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的一项重要的比较成熟的技术,现在已成为许多国家矫正机构采用的矫正项目中的重要技术,并且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较快的发展。而心理矫治在当前的罪犯改造工作中,已经成为继管理、教育和劳动之外的第四大改造手段。各省监狱系统构建和完善心理矫治工作机制,运用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矫治手段,点、线、面相结合,对罪犯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矫治工作。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崭新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完全可以借鉴和吸纳现有的心理矫治工作模式和工作经验,充分整合监狱系统各方资源,为循证矫正试点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4.心理矫治团队与机制是循证矫正的重要承载
历经多年的探索实践,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我们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准与实务能力的民警心理咨询师队伍,有的监狱获得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比例超过了30%。同时,近几年监狱新招入的民警中,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不少,不少人还具有心理学硕士学位。这支专业队伍不仅是监狱工作的主力军,更是监狱提升科学化矫正水平的中坚力量。循证矫正作为闪烁科学精神的矫正范式,其实现“本土化”目标,根本依靠的力量是监狱的民警心理咨询师队伍,运行承载的是监狱日益成熟、日益规范、日益完善的心理矫治工作机制。
(五)循证矫正与其他教育手段
在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谱系中,监区文化、亲情帮教、社会教育、法律援助、帮扶救困等方法载体,在监狱改造罪犯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是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又是监狱教育改造特色体现。循证矫正的本土化路径必然应当积极借助、汲收、糅合、发挥监区文化、亲情帮教、法律援助、社会教育等相关教育转化手段,作为重要的具体矫正措施。如要重视发挥改造环境和监狱文化氛围对罪犯的熏陶作用,为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通过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文化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要充分发挥亲情的纽带作用,以血缘情、同学情、师生情、同事情、战友情等情感力量,引导罪犯向上向善,调适罪犯服刑心理,增进罪犯改造信心。要借助社会教育、帮教志愿者、法律援助、帮扶救困等手段,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罪犯改造工作,力所能及地为罪犯解决实际问题,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促进罪犯的人格完善,培育罪犯的亲社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