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现场的保护

一、现场保护的意义

刑事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遗址,现场上既有犯罪的后果,也有犯罪的其他证据,同时还有反映犯罪过程以及犯罪人的各种信息。案件发生以后,实施勘查以前,一般都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现场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改变其原始状态,导致痕迹、物证的毁损,侦查线索的淹没。因此,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及时把现场保护起来,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改变和破坏,这对于保证现场勘查质量,完成现场勘查任务,是极其重要的。实践证明,凡是现场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侦查人员实施勘查时往往都能顺利地查明案情,获取较多的痕迹、物品和侦查线索,给侦查工作的开展直至案件的侦破创造良好的条件。相反,凡是没有及时保护好现场,现场的原始状态以及痕迹、物品遭到破坏,应该发现获取的痕迹、物品没有发现、获取,应该收集到手的侦查线索没有收集到手的,侦查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甚至造成案件久侦而不破。

保护现场的意义归纳起来有几点:①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动;②有助于收集犯罪证据;③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④有助于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

二、现场保护的任务

保护犯罪现场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它不仅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基层公安保卫组织的干警、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等的一项重要任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保护现场的任务如下。

(一)划定保护范围,封锁犯罪现场

保护现场的人员,在及时报案之后,应根据犯罪现场的情况及周围环境,划定保护范围。随后组织有关干警、治安人员、民兵或可靠群众进行警戒,把整个犯罪现场封锁起来。对于意欲清点财物的事主、悲痛欲绝的被害人、抚尸痛哭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应动员其离开现场,以便尽可能维持现场在犯罪后的原始状态。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现场。现场保护人员也不能随意进入,不得触摸、乱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如果有必要对现场某些痕迹、物品或尸体施以具体保护措施时,也要选择不致破坏现场的适当路线进出,不能因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而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对于发生在农村房舍或院落的案件,必须把散养的家禽、家畜隔离在保护现场范围以外,避免家禽家畜的活动破坏现场。

(二)了解发案情况,听取群众反映

现场保护人员在实施保护现场的过程中,要听取事主、被害人以及发现案件者等人对于案件发生、发现经过情况的反映。调查了解的内容包括:

1.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当时的现场情况,有无采取何种措施,发现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其姓名、职业、住址等。

2.发生案件的时间、经过,造成了何种后果。如果犯罪伤及人身,要了解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及部位;如果是财物被抢被盗,要了解财物的价值、种类、名称、数量、特征等。

3.事主、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4.犯罪分子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口音、衣着、身形体态、相貌特征、使用何种凶器和交通工具、逃跑的方向等。

5.是否有人目睹犯罪,有哪些见证人和知情人。

此外,凡是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以及群众提供的疑人疑事等情况,都必须认真听取,必要时可做详细笔录。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保护人员应及时向指挥员汇报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现场保护措施以及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以便勘查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投入勘查工作。

(三)针对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在保护现场的工作中,常常会遇上某些紧急情况,比如伤者需要救护,火险需要排除,正在扩大的犯罪后果需及时进行控制等。凡遇上紧急情况,现场保护人员都应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进行恰当的处置。

遇有人命危险(包括受重伤的被害人和犯罪分子),应当派专人组织急救,或者送附近医院抢救。在急救人命时,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现场变动情况以及伤者的位置、姿势等,要注意加以标记和记录清楚,并尽可能地防止毁坏其他痕迹、物品。同时还应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对受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急救时,要布置专人严密监视,以防发生行凶、自杀、毁证灭迹等意外。

对于纵火、爆炸现场,除急救人命外,还应及时组织群众,扑灭火险,抢救财物,以缩小危害后果。在救护、抢险过程中,亦应尽量减少破坏,并记明救护、抢险前的原始状态。

发生在交通要道或闹市地段的案件,往往会引起群众密集围观,交通堵塞。在排除交通障碍时,也要记明变动前的情况,同时注意维护秩序,否则,现场极易遭到破坏。

(四)看管犯罪嫌疑人

在对现场进行保护时,如有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当场予以扣留,并由专人看管起来。对于已经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如知其姓名、特征、逃跑方向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采取追缉、堵截等紧急措施。对于尚未脱逃而又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应组织干警、民兵就地包围,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出侦查人员或武装力量进行处理。

三、现场保护的方法

(一)不同现场的保护方法

1.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划出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物品的场所。这种范围,开始的时候应划得大一点,待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对现场上重要部位的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障碍阻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的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以免影响群众出入。有些露天现场位于旷野偏僻的地方,虽然行人稀少,不易受到破坏,但也不能因此而疏于保护。有些露天现场范围较大,可在中心现场及其四周设岗把守,禁止通行。

对于行人、车辆来往繁忙的街道现场的保护,可以在划定的范围设置屏障,并派人警戒,根据具体环境,临时停止交通或组织车辆绕行。繁华街道的现场,行人、车辆流动量大,封锁范围应适当缩小,以免堵塞交通。

铁路现场保护,要在尽量保证火车顺利通行的情况下,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铁轨上有尸体或障碍物,可将其移到适当位置,但要将原位置及形态记录下来。

2.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是在门窗和重点部门设岗看守,必要时,可将房门关闭,但应防止破坏门窗上的痕迹。具体的做法,可根据现场的环境灵活确定。倘若案件发生在独门独院的房间内,可在房间周围划出一条警戒线,设岗看守。倘若案件发生在楼内某个房间内,可在出事房间的门、窗外设岗看守。无论哪种室内现场,在勘查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先将门窗封闭起来,但应事先记明门窗的原始状况,如门是敞开的,还是关闭的,玻璃和窗纱有无损坏,门窗周围有无可疑痕迹、物品等。保护人员在封闭门窗时,不要接触门柄、锁头等可能留有犯罪痕迹、物品的地方,以免破坏痕迹甚至将自己的指纹留在上面。

(二)现场上不同客体的保护方法

无论露天现场还是室内现场,都必须注意保护各种痕迹、物品和尸体不受破坏。如果因为自然的、人为的原因致使痕迹、物品和尸体有可能受到破坏时,应当另行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

1.痕迹的保护方法

对于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血迹等,要特别加以保护。对于室内痕迹,一般情况下,保护人员只在门口设岗看守即可。遇有特殊情况,如急救人命、抢救财物、排除险情等,必须进入现场时,保护人员应尽量避免踩踏现场上的足迹和触摸现场上可能遗留有作案痕迹的地方。对于行走路线上已经发现的痕迹,可用粉笔及时就地画图标出来,以免后来的人不注意而毁坏。对于露天现场上的痕迹,保护人员已经发现而且有被破坏可能的,可以用粉笔、白灰等画圈标志,以便引起注意。没有发现的,或发现但无破坏可能的,不必进入现场搜寻和作标记,以免因此而使现场受到破坏。但是,遇有气候发生变化,痕迹有可能被风吹、雨淋、雪盖、雷击而破坏时,则要设法用盆、塑料布等予以遮盖。但要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如盛过农药的盆,肥皂箱、汽油桶等)遮盖,以免破坏嗅源,妨碍使用警犬追踪鉴别。

2.物品的保护方法

上述对痕迹的保护方法,亦同样适用于对物品的保护。所不同的是,有些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露天现场上的纽扣、纸张等小型物品,遇有易被变动、损坏等情况,在记明原始面貌的同时,可以妥为提取收藏;但一定要注意不能损坏上面的痕迹,更不要留下新的痕迹。

3.尸体的保护方法

对于室外暴露在露天中的尸体,可用苇席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加速腐败过程。如遇雨、雪等气候变化时,应用不透雨的物品遮盖,以免尸体和其他附着的血迹、毛发、精斑等被污染、散失、破坏。对于山林、旷野等处发现的尸体,应加强值班看守,以防尸体受到鸟兽啄食破坏。对于水中的尸体,只要没有救活的希望,又不会被水冲走的情况,就不必打捞上岸。因为尸体暴露在空气中较之浸泡在水中更容易腐败。而在打捞时,稍有不慎,极易损伤尸体和尸体上的附着物,增加检验的困难。但如水流过急,尸体有被冲走的危险时,应设法加以固定。无法固定时,仍应打捞上岸。对于火场中的尸体,如不能制止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等物覆盖时,应将尸体移出火场妥善保存。如火已被扑灭,建筑物不会倒塌,则可就地保护,不必移动。对于吊挂的尸体,如刚吊上不久,需要抢救人命时,可用剪刀将颈部未打结处的绳索剪断,并将绳索完整地保存起来。如果确已死亡,没有救活的可能时,应照原样保存起来,不必将尸体放下来。移动搬运尸体时,应尽量使用担架、门板等适当工具,避免因搬动不当而造成新的伤痕,或沾染上新的物质。对于运出的尸体,如无特殊原因,仍应按搬动前的姿势存放,以便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