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

一、现场勘查的实施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查的实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勘查。重大、特大或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公安分局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勘查比较复杂的重大、特大犯罪案件现场,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予以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现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勘查,本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当地派出所予以协助。

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勘查,也可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负责案件侦查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勘查;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特大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有关地、市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勘查,或者指定一个地、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勘查;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现场,由公安部组织勘查,或者指定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为主进行勘查。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分别由发案地的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破坏森林案件的现场勘查,由发案地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负责;发案所在地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现场勘查。

二、现场勘查的受理

(一)现场勘查的物质准备

1.勘查器材的准备

勘查器材主要包括照相器材、录像设备、勘验器材以及绘图工具等。上述各种勘查器材,平时要确定专人保管,加强保养、维护,随时保持最佳状态,以适应勘查时的需要。

2.交通工具的准备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快速性、机动性,加强战斗力,刑事侦查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汽车、摩托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一旦接到报案,能够立即出动。

(二)受理报案工作

1.建立健全受理报案的制度,是做好受理报案工作的主要条件。

2.受理报案。这是值班侦查员的首要任务,受理时能否抓住要点,方法是否妥当,对以后的侦查工作将会有很大影响。

刑事侦查部门受理报案的渠道主要有:一是被害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发现人直接到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接受群众报案后,再转报刑事侦查部门。不管哪种情况,值班员在接到报案时,必须首先简明扼要地、迅速准确地问明案件的紧急程度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有关事项,然后再问其他问题。

询问的要点包括:①何时、何地发生何事情。②事主或被害人的姓名、住址及有无受伤,伤害的程度等情况。③被侵害财物的种类、数量、毁损等有关情况。④犯罪分子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不明确的要询问判断年龄)、身高、体貌、衣着、口音、语言、侵害方式;身上是否有伤痕,伤的部位及形态;逃跑的方向路线,携带何种凶器和物品等。⑤案件的概况和现场的简要情况。⑥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

值班人员受理报案之后,必须立即把案件的概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向值班的领导报告。如果是重大特大案件,受理报案人员还应按照值班领导的意见,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受理报案后,值班侦查人员必须按照值班领导的指示,迅速赶赴现场,执行勘查任务。

三、临场指挥

(一)了解情况,取得指挥主动权

1.听取汇报

现场由哪个刑侦部门负责勘查,就由哪里的刑侦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指挥。指挥员到达现场后,要听取先期到达的侦查员和基层公安保卫人员的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案件发现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其他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初步调查访问情况。

2.必要时询问被害人(事主)、发现人和报案人

通过询问,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人身、财物被侵害的情况;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作案过程等。

3.巡视现场

巡视现场是了解现场情况的基本方法。因此,指挥人员要在现场保护人员的陪同下,亲自对现场进行巡视,察看现场的位置、环境,并在现场周围观察犯罪分子可能进出现场的通道、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然后,察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二)检查现场保护情况

指挥员在巡视现场的过程中,要注意检查现场的保护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纠正;保护力量不足的,要进行补充;保护范围过大过小的,要适当进行调整;未划保护圈的,要进行补划,并让无关人员退出保护圈。要指定有关人员维护好现场周围的秩序,防止来往行人和车辆堵塞交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三)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分工

为了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现场勘查,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进行恰当的分工,使其各自明确自己的任务,分头进行工作,并最大限度地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的现场时,一般的做法,是将现场勘查人员分成下列各组。

1.实地勘验组

主要由技术员、侦查员组成,有时还需要法医,有关专家或具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发现提取痕迹物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等。

2.现场访问组

主要由侦查员和派出所民警或保卫干部组成。该组负责对案件事主或被害人、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

3.机动组

一般由侦查人员、警犬训练员、派出所民警等人组成。主要负责追踪、搜索和监视,看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4.现场保护组

通常由辖区派出所民警、保卫干部和治保人员组成。如果现场情况复杂,可根据需要,动用武装警察或民兵参与,其主要的任务是负责警戒,维持现场秩序,不准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保证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现场勘查指挥员在对勘查人员进行分工时,一定要合理进行安排。在一般情况下,参加实地勘验的人员不宜过多,过多了容易造成混乱,甚至破坏痕迹物品。参加现场访问的人员,可适当多一些,以便及时访问证人和其他知情人。

(四)邀请见证人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使发现的痕迹、物品以及勘验记录具有充分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前,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人公正的公民做见证人。

见证人的主要职责是:证明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上发现、提取了些什么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如果在诉讼活动中对这些证据来源发生争议,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亲临现场。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痕迹物品,应主动提请见证人过目。勘验结束后,要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在实地勘验以前,侦查人员应向见证人交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见证人不是勘查人员,只能观察和监督侦查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勘验,自己不能触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不准泄露勘验中了解到的一切情况。见证人有权对侦查员或其他勘验人员的行动提出意见,并要写入现场勘查记录。

由于见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下列人员不能邀请做见证人:

1.现职公安、司法人员;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3.生理上有缺陷,妨碍其完成见证义务的人;

4.精神病人和心理特点不适合完成见证义务的人;

5.有犯罪嫌疑或因犯罪受过打击处理的人;

6.不足法定年龄的人;

7.流动暂住人员。

(五)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或技术人员

现场勘验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和技术难题,需要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提供帮助。现场勘查指挥员在勘验前预见到,或在实地勘验过程中感到有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时,可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聘请所需要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进行勘验。

对于聘请来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指挥员应明确向其说明任务职责和应遵守的纪律,并主动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方便条件。

对于聘请来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应在勘验笔录中加以说明,对他们直接发现,经指挥员确认、提取的痕迹物品以及有关声明等,应记入现场勘验笔录。但他们对各种专门性问题所做的解释、说明和初步评断,则不应记笔录,一般只能供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时参考。如果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单独制作检验鉴定书。

聘请的专家或技术人员一定要在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工作。其职责范围只限于解决专门性问题。勘验中需要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需要变动现场上的某些物品时,应事先向指挥员进行说明,经同意后,方能采取行动,以免破坏现场。同时,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应随意透露现场上发现的有关情况。

四、现场勘查的指挥要点

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就绪之后,指挥员的使命是组织与指挥侦查人员不失时机地开展现场勘查活动,随时掌握勘查工作的进展,果断地处理勘查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推动现场勘查工作向前发展。

(一)对现场访问的指挥

现场访问的对象往往是临时选定的,侦查人员事先并不知道谁是案件的知情人以及知情范围和程度怎样。所以在访问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多,时间性很强,难度比较大。指挥人员必须加强领导,紧密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指挥。

1.抓住战机,及时组织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应当以快速、准确为原则,特别是最初阶段的现场访问,时间更为宝贵,任何对访问工作的延误都可能导致永远失去罪证和放纵犯罪分子的严重后果。现场勘查指挥人员除需要集中力量处置应急情况外,必须抓住发案不久犯罪分子未及逃远、赃物尚未脱手、罪证未及毁灭、新的危害后果尚未形成、群众记忆犹新的有利时机,及时组织侦查人员开展现场访问,迅速了解犯罪分子的行踪,以便为采取紧急措施和案情分析提供客观依据。

2.安排访问顺序,突出询问重点

现场访问的具体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待访的问题也极为广泛、复杂,不是一下子就能搞清楚的。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紧急程度等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分清轻重缓急,安排好访问顺序,突出询问重点。下列对象应首先安排访问:事主或被害人;报案和最先发现现场的人;目睹犯罪分子作案的人;了解犯罪分子行踪的人;了解事主或被害人行踪的人;流动人员中的知情人;其他能为采取紧急措施提供某种情况的人。

(二)对实地勘验的指挥

对实地勘验的指挥主要是对勘验的范围、重点和方法等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并组织侦查技术人员予以贯彻实施。

在勘验方法上,不能拘泥于一般性的指挥,要把注意力放在解决重点和难点的问题上,进行针对性的指挥,着重应抓住以下问题:一是要抓紧急和特殊情况的处置;二是帮助侦查人员建立和审查各种推断;三是合理地组合各种技术手段方法,密切注视勘验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帮助解决一些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紧急情况的处置

当前,刑事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尤其是暴力性案件增多,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对这一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不能采用常规的勘查方法,按部就班地进行。必要时,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随后再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边进行勘验检查,边采取紧急措施,以利于及时缉获作案人。

(四)组织临场讨论

现场勘查基本结束之后,指挥员应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所得信息资料,对案件性质、实施犯罪的基本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推断出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从而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指挥员在主持分析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见解和意见。根据临场讨论的结果,如认为某一情节需要进一步勘查,某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时,应及时地进行补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应当通知事主进行处理。对重大复杂现场需要继续研究或勘验的,可部分保护起来或全部封闭。对死因不清、身份不明的尸体,认为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以进行解剖检验。需要提取的带有痕迹的贵重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或损坏,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事主签名或盖章,一份交事主,另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