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实地勘验

实地勘验是刑事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的中心地点、外围场所、尸体、人身、痕迹、物品等进行观察、检验、记录、提取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实地勘验的对象

实地勘验主要以作案地点、场所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品、尸体、人身等客体为对象。不同的勘验对象,各有其不同的勘验内容。

(一)现场中心地点的勘验

犯罪分子在作案中心地点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储存信息最丰实。比如,杀人现场上尸体发现处,使用暴力致死的地方,被害人与犯罪分子搏斗的地方,血迹滴落的地方等;拦路抢劫、拦路强奸现场,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搏斗的地方,纠缠的地方等;盗窃现场物品被盗的地方,门、窗、柜、桌被破坏的地方等。因此作案中心是实地勘验的重点,要仔细观察、认真勘验,寻找各种微痕细物。

(二)外围场所的勘验

这里所指的外围场所,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处所。主要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前在现场周围潜伏、窥视、守候、等待作案时机的处所;作案后在现场附近隐藏、处理赃物、凶器和其他罪证,以及抛弃、掩埋尸体的处所等。

尤其应关注扩大现场外围的勘验。现场外围一般是犯罪分子预备和掩盖犯罪的处所,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是容易暴露其特征的地方,在其休息或分赃处就会发现不加掩盖的痕迹物品。同时,现场外围一般离中心现场较远,不易引起围观群众的注意,不易遭到破坏,能够保持其原状,为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三)尸体检验

这里所指的尸体检验,主要包括杀人案件中的知名尸体和无名尸体的检查、检验等活动。杀人案件现场,一般都有尸体存在,也有的杀人后移尸野外或分尸抛尸多处,一经发现,要进行认真的观察和检验,特别是对于碎尸、抛尸案件,要详细检查尸体肢解的方法、包裹物、捆绑物等等。

尸体检查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查明死亡原因和事件性质;查明死亡时间和死者身源;查明致死工具和杀人手段。

(四)活体检查

这里所指的活体检查,是检查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身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身体。活体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对人身检查,查明有无与作案行为有关的某些特征、受伤情况或生理状态等,进一步查明案件的性质,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五)痕迹勘验

这里所指的痕迹,主要是现场上的反映形象痕迹、动态痕迹和分离痕迹等等,如指印、鞋印等,都是勘验的重点。

(六)现场遗留物的勘验

这里所指的遗留物,是指犯罪分子有意或无意遗留在现场上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现场上任何物品都应该把它看成为潜在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勘验。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物质,要注意查明种类及各种特征,如形状、质量、气味、颜色、新鲜程度等;有无附着的痕迹和微量物质,以及这些物品、物质所在的部位与周围物体的关系等。

(七)文书勘验

这里所指的文书,主要是与犯罪案件相关的各种书写或印刷的文件材料。勘验中,只要发现书写字迹的地方或部位,就要认真地勘验,弄清文书的内容、外形、纸张和印刷的情况等。特别是在纵火案件现场上,更要认真地勘验账簿、发货票、人民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二、实地勘验的步骤

实地勘验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提高实地勘验的质量,避免勘验工作中的重复和遗漏,必须有条不紊地由一般到个别,逐步深入地进行。

(一)巡视现场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听取了现场和案件的简要情况后,就要在现场保护人员的指引下,对现场的周围环境、内部状况进行观察了解,这对正确制定勘验方案,从现场获取更多的证据是非常必要的。作为现场勘查的组织者和指挥员,巡视现场时,要有敏锐的观察力。

通过了解现场的环境条件,判明现场的方向、位置,观察现场内部的概况和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入出口等情况,以便对现场的全貌获得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实地勘验的范围,明确勘验的重点,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确定勘验的起点等。巡视现场的目的如下。

1.明确实地勘验的范围

在确定勘验范围时,一要突出重点,二要照顾全面,三要在保护的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一些。所谓重点,就是现场的入出口处,实施破坏、盗窃、抢劫财物的地点,实施强奸、杀人和发现尸体的地点,起火点、爆炸点以及犯罪分子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等处。所谓照顾全面,就是凡属犯罪现场内的地方,凡是犯罪分子可能涉及或者由于犯罪行为引起变动、变化的地方等,都要注意勘验检查。所谓适当扩大一些,就是指勘验开始阶段,情况不太明了时,为避免遗漏重要的痕迹物品,而在现场保护确定的范围内再扩大一些。这样做,工作起来尽管辛苦些,但有了主动权,发现痕迹物品的概率往往就大些。

2.确定嗅源追踪方向

巡视后,如果认为现场环境适宜于警犬追踪,则需确定嗅源方向,使用警犬进行追踪。

3.制订实地勘验的方案

巡视后,要有一个明确的勘验方案,特别是对于一些损失大、范围广、情景惨的现场,如连续性杀人现场,爆炸、放火现场,系列盗窃现场等,应制定方案,才能开始勘验。

现场实地勘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勘验的任务和分工;勘验的方法和顺序;邀请参加现场勘验的专家和见证人。

(二)初步勘验

所谓初步勘验(又称“静态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在不改变现场原貌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观察和勘验。即对于已发现的痕迹物品在不触动、不变动的情况下,进行观察、研究、分析,以便对现场中心变动变化的主要情况有个较明确的了解。初步勘验的目的如下。

1.确定现场的入出口

初步勘验时,应搞清现场的入出口。这个问题有时十分清楚,如挖墙洞、钻地道、揭瓦、攀窗、撬门等等。但有时门窗无明显痕迹,又无明显的其他反常迹象,确定现场的入出口就比较困难。要注意发现疑点,准确确定入出口,以便有重点地进行详细勘验。

2.确定进入现场中心的通道

为了便于勘查人员进入现场中心而又不损坏痕迹物品,初步勘验时必须确定一个恰当的通道,以便为实施进一步的勘验打下基础。常常采用四种方法:(1)圈记法。如果现场地面是光滑的油漆地板或较光滑的水泥瓷砖,一般情况下用逆光观察可以发现遗留的足迹、血迹,可用粉笔等将痕迹物品圈起来作为标记,加以保护;然后勘查人员可以在粉笔圈外进入现场中心。

(2)提取法。如果现场是普通水泥地面、泥土地面或者铺有地毯,足迹则难以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静电吸附机从门口开始逐步向现场中心地面提取灰尘足迹,然后勘查人员可以进入现场中心。

(3)衬垫法。如果现场范围较狭窄,而一时又难以确定是否有痕迹时,则可以采用干净的木板覆盖,作为跳板,然后勘查人员可从木板上进入现场中心。

(4)沿障碍物进入法。如果现场范围大,较为开阔,室内陈设又比较简单时,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勘查人员沿着障碍物进入现场中心,如沿着墙根进入现场中心。

3.拍摄现场概貌

初步勘验开始,要拍摄或采用录像录取现场的概貌、方位、现场中心的陈设、尸体姿势等等。这是初步勘验阶段很重要的工作。

4.固定和研究较明显的痕迹物品

初步勘验时,要集中精力观察每个物体的具体位置、状态,物体上有无明显的痕迹,察看研究物体与物体之间,痕迹与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犯罪过程。对于现场上较明显的足迹、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以及遗留在现场上的血迹、毛发、唾液、粪便等,要用粉笔等圈记起来,防止触摸、损坏,以便下一步详细勘验,有时还要标出痕迹的遗留方向,以利分析研究。

5.注意发现异常气味和反常情况

初步勘验时,首先,要注意各种异常气味,如香烟味、煤气味、火药味、香水味、腐臭味、酒精、汽油、煤油以及其他挥发性物质的气味,根据不同气味,有目的地寻找可疑物,如毒物、尸体、尸块等。其次,要注意各种反常情况,如杀人现场,尸体姿势与其身上或衣服上血迹的流向不一致;尸体躺在污泥中,但鞋底却没有污泥。盗窃现场,发现有证明从屋内撬破门窗的痕迹。强奸、抢劫现场,被害者声称与犯罪分子进行过激烈的搏斗,但找不到搏斗的痕迹等等。

(三)详细勘验

所谓详细勘验(又称“动态勘验”),是指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侦查人员戴上手套对现场上的各个部位和各种痕迹物品一一地仔细研究,想方设法进行提取。详细勘验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仔细寻找痕迹物品

详细勘验时,要利用各种光照角度和技术手段,对每寸地面,每个角落、空间,每个微小可疑物品,进行观察,必要时还要翻转、移动进行观察,反复查看,寻找细痕微物。例如,无色汗液手印,不易见的灰尘脚印,细小的划痕、毛发、纤维、血斑、精斑、泥土等等。

2.认真研究痕迹物品

详细勘验时,对于发现的痕迹物品,要仔细研究痕迹物品的形成、发展状况和特征,特别要就地研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为此,往往要改变现场物体的位置和状态,以便于观察分析。

3.记录提取痕迹物品

对于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品,要进行记录、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是遗留的数量、部位、方向、颜色、物质等等,然后采用照相、胶纸粘取、复印提取、提取原物等方法对痕迹物品进行提取。

4.绘制现场图

详细勘验过程中,要绘制现场图,把整个现场的方位、大小,主要的陈设、痕迹物品等“固定”下来。

必须明确,实地勘验的上述三个步骤不是截然分开的,是有机联系和配合进行的,实际上它们是一个连续的、交叉的、逐步深入的工作过程。

三、实地勘验的顺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现场范围的大小,地形地物等差异,应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勘验的顺序。

(一)从外围向中心勘验

现场范围较大,涉及面广,中心难以确定,痕迹物品比较分散的室外现场,以及现场中心部位尽管在室内,但留在室外的痕迹物品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随时可能受到破坏,或者走近现场中心可能使现场外围痕迹物品遭到破坏的现场,就可以采用这种勘验顺序。从现场的边缘开始,逐渐缩小圈子,直至勘验到现场的中心部位。

(二)从中心向外围勘验

现场范围不大,中心部位比较明显,痕迹物证比较集中的现场,可采用从中心向外围勘验的顺序。特别是一些室内现场,应从现场的中心部位,从被破坏、被翻动或尸体倒卧的地点开始,逐步向外进行勘查。

(三)从入口或出口勘验

这种方法多用于出入口比较明显的室内现场,如犯罪分子撬门入室作案,翻窗而出,在门上留有较明显的痕迹,采用这种方法勘验较好。

(四)沿线路或河流勘验

这种勘验方法多用于三种情况,一是现场范围较小,现场上留下的痕迹能够明显地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行走路线。二是在车盗现场,如火车、汽车上的物品被盗走或者劫车杀人等,可以沿公路、铁路沿线进行勘验,发现、搜集沿途可疑的痕迹、物品。三是发现河中漂浮的尸体,可以从尸体发现地沿河的两岸向上游进行勘验,发现抛尸的可疑处所、可疑线索等。

(五)分部位分层次勘验

现场范围较大,若案中犯罪分子破坏多处或在同层楼房中多处作案,像这样涉及几个地点、几个场所、几个楼层,就可以根据勘验力量,分成若干部位、若干层次分头勘验,包干负责。如有的可以勘验入出口处,有的可以勘验中心现场,有的可以勘验现场外围等。对于高楼中多处作案,有的可勘验一层,有的可勘验二层,有的可勘验三层等。

(六)分片段分主次勘验

现场范围大,面积较宽或者狭长地带以及移尸、碎尸多处的现场,多采用分片段勘验的方法。根据现场在犯罪案件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清主次来进行勘验,将主要精力和力量勘验中心现场,其余力量勘验外围现场。

四、实地勘验的次序要求

(一)先静观后动手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克服急于动手的毛病,首先要观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特别是在巡视现场时,要把双手插在衣袋里,集中精力进行观察。在初步勘验时,也不要忙于动手,对于现场局部异常现象,个别明显的痕迹,醒目可见的物品,不要随便触摸、拿取移动,只是对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系列变化不加触动地进行观察。观察时,先用肉眼观察,若模糊不清时,可借助放大镜观察。然后再动手翻转,移动物体,寻找痕迹,发现物品。

(二)先拍照后提取

拍照是客观反映现场原貌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提取痕迹,提取原物或其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时,均要先拍照,保证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拍照后,才可提取原物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提取。

(三)先地面后高处

无论室内室外现场,也无论现场范围的大小,勘验时,必须先检查地面上有无遗留各种痕迹物品。如现场足迹,是犯罪分子必然会留下的客观痕迹,必须先观察先处理,勘查人员才可放心大胆地进入现场,从事高处的勘验工作,如对桌、椅、柜、门、窗、床、墙壁、顶棚、屋檐、悬挂物和蜘蛛网等一一勘验。室外除先勘验地面外,要特别注意树上的反常现象。对能隐匿较小贵重物品的树洞、鸟巢要认真检查。

(四)先外表后内部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有空间的物体或人身、尸体而言的。比如对尸体,要切记先勘验外面的衣着,由外向内一件一件勘验,不可交叉。再进行体表检查,从头、面部、眼睛、口腔、耳鼻腔、颈项部、胸腹部、四肢、背部、生殖器、肛门等一一仔细检查,查看伤痕、尸体现象。最后解剖尸体,检查内脏。公文柜、衣柜、办公桌等也要由表及里,层层勘验,以免错乱。又如勘验保险柜、公文柜、衣柜、办公桌等也要遵循先勘验外面再勘验里面的抽屉、衣服、账册、人民币等。

(五)先重点后一般

实地勘验时,各类刑事案件中现场均有各自的重点部分、重点物品,首先要进行勘验。如杀人现场以尸体处所为重点,盗窃现场以被盗处所为重点。勘验时,要把主要技术力量、主要精力用于重点部位的勘验,然后再勘验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来去路线,遗留物品的场所及现场外围等。

(六)先易消失后稳定

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以及作案的工具、手段、方位不同,有的痕迹物品容易消失,有的比较稳定。勘验时,要先勘验容易消失的,后勘验比较稳定的痕迹物品。如当室外室内现场同时存在时,有可能遇到下雨、下雪、刮风,为了保证室外痕迹物品不被风吹雨淋、雪盖或往来车辆行人的践踏破坏,就要先勘察室外易遭破坏的现场,后勘验室内的现场。有时还会遇到一些易于挥发的气体、汽油、呕吐物等,也要先进行勘验。现场上的立体痕迹,特别是工具在木制品、金属制品上形成的破坏痕迹,都比较稳定,可以稍后进行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