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侦查学发展简史

马克思主义认为:警察、侦查、刑罚、监狱都是犯罪的伴随物;犯罪与犯罪侦查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衍生的。邹明理.侦查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迄今为止,虽然无法确证最早的侦查职能始于何时何地,但笔者仍有理由相信,自从产生犯罪和法庭审判活动以来,它就以非常原始的形式存在,并且随后不断规范化、法制化。犯罪侦查学的演变历程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

一、古代犯罪侦查学的萌芽时期(约公元前18世纪至公元13世纪)

早在公元前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即明确规定:怀疑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庭本身必须搜集证据,要仔细调查出事地点及其周围环境。蔡晋.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北京:知识出版社,1983:1.据《礼记·王制》记载,“邮罚丽于事”, “有旨无简不听”;这说明中国商朝时期听讼断狱时,要考虑犯罪动机和恶性大小。西周年代,古人采用的“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审案方式,便是心理学在侦查审讯中的初步应用。最早的测谎技术源自中国。古代中国人讯问犯人时,令犯人口嚼米粒;待讯问完毕,要求犯人吐出米粒,看是否干燥。倘若此刻米粒是干的,表明其说谎;因为说谎的紧张感会导致唾腺分泌停止。贝尼特等.犯罪侦查.但彦铮,翁里,徐公社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52.

中国奴隶社会夏代的“秘士”“廷尉”,商朝和西周的“司寇”“蒙士”,春秋战国时期的“司稽”“禁暴士”等都是执掌侦查职权的官吏。“告奸”等秘密侦查措施也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当时规定:“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封诊式》是中国第一部犯罪侦查法规性著作,它不仅反映了秦朝司法和治安机构的设置,而且记载了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与文书要求,讯问策略以及法医检验、物证鉴定技术和方法。宋代的三本著名侦查书籍《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是中国古代官吏调查取证、治狱破案的案例汇编,比较集中地折射出了唐宋时期的侦查水平。我国宋代的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则是世界上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后被译成荷、法、英、德、日、朝等七种文字流传至亚欧美洲的许多国家。这些在犯罪侦查领域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虽然是犯罪侦查技术和方法的发源地,然而受“军警合一”“以审代侦”等诉讼制度束缚,加之漫长的封建社会专制和腐败因素影响,科技革命和司法革新均未率先出现在中国,导致侦查学这一萌芽难以从中华沃土中滋生。

二、近代犯罪侦查学的形成时期(13世纪至19世纪末)

纵观从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至1892年前的资本主义社会这段历史,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其实都已将科学技术、侦查措施与策略广泛应用于犯罪侦查领域,侦查方法与模式也不断趋向规范化,但犯罪侦查科学理论体系却一直没有问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段历史时期商品经济欠发达,生产力相对落后;当时的犯罪水平较低,犯罪手段也简单;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有悖于科学的“神明裁判”“刑讯逼供”等封建司法审判制度仍被视为合法或默许;因此先进的侦查科学理念不可能,亦无必要引入犯罪侦查学领域。于是,刑事侦查仅仅作为同犯罪做斗争的艺术而不是一门科学的状况,一直延续至19世纪末期。

任何一门科学的形成,总是建筑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资本和贫困的积累日益加剧,像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犯罪现象“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增长”而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及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同时,在“民主”“自由”“人权”等反封建旗帜下,资产阶级开始创建“辩护”“陪审”“自由心证”等新的审判制度;法律对侦查犯罪、收集证据的方法规定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都客观地促使统治阶级采用规范的科学方法来指导有序的侦查。19世纪又适逢资产阶级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那时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全面武装侦查人员已经不再是一种奢望。

面临严峻的犯罪形势,西方国家纷纷组建了侦查机构。1854年,巴黎警察厅成立司法侦查管理处,在全国推广维克多侦查模式,遍布各地的侦探负责侦查犯罪案件。1871年,英国警察机构经过改组,建立了“苏格兰场”(Scotland Yard)。英国刑警最早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来侦查破案。美国除了官方的犯罪侦查机关,法律上还准许“平克顿”私人侦探公司开展业务。上述机构为近代侦查学理论的诞生奠定了实践基础。

利用笔迹鉴别人身的技术,虽然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它成为科学的侦查技术则是近代的事。1622年,意大利的巴迪尔撰写的《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性格和气质》是世界上第一部与笔迹学有关的著作。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笔迹学的体系》和《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对巴迪尔的观点作了补充和详细的阐述。1895年,意大利人龙勃罗梭出版了《笔相学指南》,再次对笔相学体系进行论述。法国的贝蒂隆在1883年创造了科学的“人体测量法”,并应用于建立刑事犯罪档案;同时,他还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刑事鉴定局。曾在孟加拉当警官的欧洲人格尔舍从1859年开始研究指纹。起初他利用指纹来确定养老金领取者的身份,后来他又将指纹技术应用于识别罪犯。1892年,加尔登出版了《指纹学》一书,他认为建立罪犯指纹档案是切实可行的。于是,另一位在印度任行政官员的英国人亨利,又在《指纹学》基础上对指纹进行分类编码。1900年,英国警方以亨利创造的“指纹分类法”为基础而重建了身份鉴别制度。从此,指纹技术作为侦查部门鉴别人身的主要方法传遍世界各国,并延续至今。

1893年,奥地利的侦查学教授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1847—1915)将他自己和前辈同犯罪作斗争的技术和策略加以系统总结,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又名《犯罪侦查》)。这是世界上第一本理论体系较完整的犯罪侦查学专著。它不仅将犯罪侦查原理、措施与法医学、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学、笔迹鉴定、枪弹痕迹检验技术等融为一体,而且在书中首次提及“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还提出勘验犯罪现场必须遵循“先静后动”的顺序规则等著名论点。因此,汉斯·格罗斯以其独创性的成就被誉为犯罪侦查学的鼻祖;同时也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犯罪侦查学诞生。

三、现代犯罪侦查学的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今)

自从1893年汉斯·格罗斯创立犯罪侦查学理论体系之后,各国的侦查实践和理论研究不断地丰富了该学科的内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引进,犯罪侦查学分支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专业化侦查队伍的日益壮大,以及苏联侦查专家波塔波夫等人同一认定理论的创立,都促使这门应用性法律学科的发展;然而,其自然科学属性似乎大于其社会科学属性。

也许是受资本积累和科技进步的刺激,侦查技术在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得到异乎寻常的重视,独立的犯罪侦查实验室纷纷建立,结果导致本应密切联系的侦查技术与侦查策略、方法在理论研究上分道扬镳。在警察技术与法庭科学蓬勃兴起之际,欧美等国在犯罪侦查领域实际上侧重于发展“物证技术学”,其英文对应词为criminalistics,它囊括法医学、法齿学、法昆虫学、法植物学、法工程学、法人类学、痕迹学、司法弹道学、外貌识别学、指纹学、笔迹学等众多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研究范畴。这种模式的犯罪侦查学,不仅包括物证鉴定原理,而且还包括法化学、法物理学、法生物学等,几乎涉足法庭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诚然,欧美国家将物证作为主要对象而贯穿于学科研究始终,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他们把本来与侦查措施、策略相交融的侦查技术、手段孤立化,恐怕未必有利于犯罪侦查学的发展。据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六卷第3476页记载,法国的犯罪侦查学体系是由警察科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寻找、解释犯罪线索与痕迹)、警察技术和法医学三部分构成。《犯罪侦查基础》一书的作者卡尔斯 · 奥哈里等则主张以三个“I”(即information, interrogation, instrumentation)来构建犯罪侦查学理论体系。可见,美国、西欧等国偏向实用侦查学研究。

苏联(含东欧诸国)的犯罪侦查学理论,代表着现代犯罪侦查学发展的另一种方向和流派。其理论体系的显著特点就是文理结合,全方位研究与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瓦西利耶夫著的《犯罪侦查学》(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也反映了这一特点。该书在理论体系上采用“三块结构说”,即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这种体系的优点在于它既有现代技术和自然科学成果的内容,又重视以人文科学理论来指导研究犯罪侦查的各种措施、策略和方法,并且引入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情报学和管理科学等成果,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侦查技术、措施、方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使现代犯罪侦查学的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中国虽然是古代犯罪侦查技术的发源地之一,但因受封建社会的长期统治和近代外来资本主义的入侵,直到新中国诞生前在犯罪侦查学领域几乎未取得任何值得称道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在总结解放区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借鉴旧警察机构遗留下来的侦查技术设施和犯罪档案资料,开始探索犯罪侦查这门科学。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建国初期我国翻译了一批苏联犯罪侦查学专著和教材,在高等院校的法律系开设刑事侦查学课程,很自然地选择苏联犯罪侦查学理论模式来作为自身研究和发展的基点。

自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恶化,这也是新中国犯罪侦查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形势迫使我国独立自主,但当时国内新型的侦查学体系业已形成。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工作重点发生转移;犯罪侦查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凸显,随着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进一步推动了侦查学的发展。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侦查学理论研究已经日臻完善。

我国现代的犯罪侦查学主要特点有:

(1)形成本学科特有的基础理论。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同一认定理论以及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构成了指导犯罪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

(2)形成本学科特有的研究体系。经过历时半个世纪的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改革,多数专家、学者认为“侦查原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这四部分是构成当代犯罪侦查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无论从理论研究抑或课程教学的角度,都有利于传授侦查学知识以及对司法人才的培养。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迎合犯罪侦查实践的需要,侦查心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逻辑学、侦查情报学、侦查管理学等隶属于侦查学的分支学科纷纷创立,从而拓宽了犯罪侦查学研究的范畴,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3)学科理论研究服务于实践。在中国,犯罪侦查学的理论工作者和侦查业务部门都十分注重学术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取得了不少成果,有效地指导犯罪侦查实践。譬如,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将犯罪案件侦查步骤归纳为立案、侦查、破案三大步骤;又根据现代犯罪特点,将侦查途径划分成“从事到人”和“从人到事”两种;经过长期研讨后明确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之间的关系,将侦查策略界定为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使用的智谋运筹艺术及方式方法,两者之间犹如建筑材料与建筑蓝图的关系,从而提高了策略的学术地位和价值;针对职务犯罪等新领域,在不断总结侦查经验的基础上亦创建了新的侦查理论体系等等。

总之,现代犯罪侦查学是在适应各国国情的前提下起步的;其学科内容与理论体系受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影响,正朝着逐步兼容和趋同方向不断充实、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