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侦查的任务、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依据现行法律,侦查活动通常在立案后开始,直至案件事实全部查清,犯罪嫌疑人已查获,做出起诉、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时终结。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阶级性、法律性、专门性、特殊性几方面重要性质。

一、侦查的任务

(一)基本任务

作为国家专政职能组成部分的犯罪侦查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围绕执政党及其政府各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积极侦查破案,依靠广大群众对少数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惩罚犯罪,控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主要任务

犯罪侦查作为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破案;二是防控犯罪。

侦查破案是惩罚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是政府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成为各级侦查机关一项经常性的主要任务。只有通过有效的侦查破案才能严厉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以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侦查机关的所有职能部门和业务手段都要为“侦查破案”这项任务服务。实际上,破案率(指单位时间内已破案数和已发案数的百分比)的高低,既能反映出侦查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力,又是衡量犯罪侦查效率的重要标志。所以各级侦查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和重大预谋案件,必须集中侦查力量,统一部署,周密设计,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速侦速破。在实施侦查破案过程中,要坚持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与侦破一般犯罪案件相结合;侦破现行案件与侦破积案相结合;个案侦查与并案侦查相结合;开展专项打击与组织破案战役相结合;努力提高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增强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的力度。

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侦查机关承担的主要任务之一。侦查工作的防控犯罪功能与治安管理及其他司法业务有所不同,它主要是通过侦查破案的过程与结果而对犯罪活动起威慑、遏制的作用。从广义上理解侦查所承担的防控犯罪任务还包括:采取主动,破获预谋犯罪案件,把犯罪遏止在萌芽状态,防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通过及时破案,惩罚罪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作案的条件;重视侦查基础业务建设,加强阵地控制和技术防范,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通过询问和讯问,发现防控犯罪的管理漏洞,及时改进或完善防范措施,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控罪犯作用。

(三)具体任务

犯罪侦查的具体任务是:搜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破案追赃;预防和控制犯罪、减少犯罪案件发生。

1.搜集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时最根本的依据。只有掌握真凭实据,才可能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重或罪轻做出正确的结论,进而适用相关法律。倘若没有证据,就无法揭露犯罪、惩罚罪犯,甚至还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搜集证据是侦查具体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场勘查、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辨认、监听、搜查扣押、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运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搜集证据。侦查取证的环节一般包括:①寻找和发现证据;②固定和收取证据;③检验和审查证据等内容。

2.查明案情

查明案情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正确适用法律,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因此,查明案情是侦查工作的具体任务之一。所谓查明案情,就是要查清何人实施犯罪、犯了何罪、用何手段犯罪、在何时何地犯罪、由于何种原因或动机犯罪、造成何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有哪些涉案证人等事实情况。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

在侦查中,搜集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犯罪,为了证实犯罪人。为了执行此项任务,侦查人员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手段来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查清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证明谁是犯罪人。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作案是秘密实施的,作案后又可能制造假象、毁灭罪证,因此侦查人员只有掌握侦查学理论知识,不断在侦查实践中总结经验,才能顺利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的重要任务。

4.破案追赃

所谓破案,是指侦查人员在查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和作案人后,并获取了确凿的罪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追赃,是指侦查人员破获涉及财物的犯罪案件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来追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赃款赃物下落,并设法将赃款赃物如数归还原主,减少犯罪给国家、集体和公民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倘若案情已查明,罪证已取得,犯罪人也证实,然而犯罪人却仍逍遥法外或者其非法占有的赃款赃物尚未追回,这不能视为圆满完成侦查任务。近阶段,我国开始了大规模施行境外追逃、追赃活动。

5.防控犯罪

虽然侦查的主要任务是破案,力求使一切犯罪案件真相大白、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网,但是侦查工作也承担着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任务。譬如,某一地区的侦查部门工作出色,发一案破一案,连续几十年破案率达100%;这在客观上就会对那些企图到该地区作案的犯罪分子起着震慑的作用,使其不敢在此地轻举妄动,从而达到防范和制止犯罪的目的;并且可以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此外,侦查人员通过侦查破案实践不断地总结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并堵塞某些地区或部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平时增强预防犯罪意识;同时要落实政策,做好刑满释放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教工作;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侦查工作的方针

我国目前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这个十六字方针是我国公安机关在长期同刑事犯罪做斗争中,在不断总结侦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依靠群众”是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力量源泉。众所周知,犯罪分子作为社会成员必然生活在群众之中,难免与群众相接触,不管其作案多么隐蔽,手段多么狡猾,作案前后都不可避免地会留下某些蛛丝马迹,而被周围群众所察觉。侦查人员依靠群众犹如增添了无数耳目、触角和智慧,使得犯罪分子及其罪恶行径原形毕露;反之,若不依靠并发动群众,侦查人员就如同睁眼瞎子,从而使犯罪分子从眼皮底下溜走,丧失揭露犯罪的良机。此外,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最高、力量最强,依靠并发动他们不仅可以广辟线索来源,而且能形成发现、追踪、堵截、搜捕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实践证明,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犯罪侦查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抓住战机”是犯罪侦查工作能否取得主动权的关键;它是由侦查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抓住战机原本是战争中的战略战术问题,侦查工作的战机是指一切有利于发现、查获犯罪人,而不利于犯罪人隐匿、逃遁、毁证的时机。其实,战机存在于侦查破案过程的各个阶段,只不过初始侦查阶段的战机更多一些,若能够及时抓住并有效利用,其效果也更显著。

“积极侦查”是对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侦查人员要有坚定的破案信心,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雷厉风行的作风,快速反应的能力来主动进攻,机动灵活力求提高破案效率。在专案侦查的设计指挥上,应贯彻先发制敌的原则;尤其对严重暴力犯罪和预谋犯罪案件,应充分利用犯罪情报网络系统,及时发现重大预谋犯罪,力争把犯罪制止在预谋阶段,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损失。

“及时破案”是犯罪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犯罪案件只要肯定了其性质,查明了案情和主要犯罪成员,并取得了确凿的证据,就应迅速破案,以便减少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至于个别重大犯罪集团或跨境犯罪案件,认为有必要长期“经营”的,可以采用破案“留根”策略,积极而艺术地继续侦查,最终达到斩草除根、一网打尽的目的。

我国侦查工作的方针内容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在侦查实践中贯彻这十六字方针时,应当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不能偏颇某一方面。不折不扣地执行侦查工作方针,才能适应当前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符合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侦查工作的原则

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为确保侦查破案任务顺利完成,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方针指导,而且需要有基本原则来规范侦查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犯罪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依靠群众;实事求是;遵守法制;迅速及时;侦查协作。

(一)依靠群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是我国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依靠群众原则,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常见的依靠群众方式有:依靠群众提供犯罪信息,检举、控告犯罪人;依靠群众发现线索,查证犯罪事实;依靠群众收取鉴定样本、保护现场;依靠群众辨认物证、尸体和犯罪嫌疑人;依靠群众控制阵地、监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依靠群众围捕、追缉、堵截犯罪分子;依靠群众配合或掩护某些侦查措施的实施;依靠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协助侦查破案和预防控制犯罪;依靠宣传媒体适当公布案情、通报侦查信息,发动群众协助破案等等。

侦查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依靠群众原则。即使当代运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侦查破案,也离不开群众的协助;因为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需要人的操作和配合,更需要广大公民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自觉将犯罪侦查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才可能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即使犯了错误,也容易发现和纠正。

侦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并非意味着可以削弱侦查机关的专门工作,更不能以群众斗争来代替犯罪侦查工作,而是实行依靠群众和侦查机关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具体地说,专门机关必须组织和依靠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群众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需要专门机关给予保护;专门机关的侦查工作需要群众支持,提供线索和证据,但是专门机关依法应对它们进行查证,不是一切都由群众说了算,不能搞群众破案。总之,人民群众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源泉,侦查工作是保护人民的手段;只有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侦查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才能使犯罪侦查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前进。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它对任何工作都有指导意义,对于侦查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因为侦查假设、侦查推理、侦查联想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犯罪活动千差万别,每一起案件的侦查工作均涉及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特殊与一般等问题,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制造假象、设计圈套,嫌疑线索错综复杂,侦查人员只有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才能从复杂纷繁的现象中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客观全面地认识事物本质,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和范围,准确揭露犯罪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等主观主义办案作风。在侦查过程,必须全面查清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手段与工具、作案过程与后果、犯罪分子基本情况等等);必须全面收取各种证据材料(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对于任何证据材料都必须反复核实、鉴别其真伪、审查其对案件事实的价值。对于案件的任何疑点及矛盾之处,都应当彻底调查清楚,切忌牵强附会、断章取义;只看现象,不及本质。严禁对犯罪嫌疑人引供、诱供、指供和刑讯逼供。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犯罪侦查中决不允许将错就错、文过饰非。在侦查工作的各项原则中,实事求是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脱离实事求是,去贯彻其他原则就毫无意义。

(三)遵守法制原则

侦查工作是一项司法活动,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调查取证和破案任务。侦查工作只有严格遵守法制,依法办案,才能实现揭露犯罪、惩罚罪犯的目标。侦查的中心任务是破案,破案的核心问题是搜集罪证,而证据的要素之一又是合法性,即必须由法律所规定的人员提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方法收集,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工作必须遵守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获得法律帮助等。遵守法制原则要做到三点。首先,要求侦查主体必须学法、懂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侦查人员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忠实保护者,执行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其神圣的职责;因此每位侦查人员必须学习并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领会其立法精神和实质;熟悉侦办各类犯罪案件的法律程序;精通侦查业务工作。其次,侦查主体办案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例如,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立案;认真执行侦查工作中立案、破案、销案、终止侦查的审批管理制度;采取侦查措施(尤其是秘密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不能违背法定条件和时效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第三,坚持违法必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个别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情节严重的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迅速及时原则

迅速及时的侦查原则是由刑事犯罪案件本身特点所决定的。犯罪分子一般作案时间相对短暂,逃跑、藏匿迅速,犯罪得逞后销赃、毁证及时。针对这些特点,侦查活动必须迅速及时,以快制快,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喘息、隐匿、毁灭罪证或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机会。特别是对持枪抢劫、武装贩毒、劫机劫船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更应“先发制敌、速战速决”,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

侦查活动中坚持迅速及时原则,要求侦查人员树立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的指导思想。趁犯罪案件发生不久,现场痕迹明显,证人记忆犹新,罪犯未远遁,赃物未处理等有利时机,及时取证,快查快办。为使迅速及时原则落到实处,侦查机关有必要建设一支反应快速的侦查队伍,并有先进的通讯、交通设施等物质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迅速赶赴犯罪现场,及时开展勘验和调查工作,尽快采取侦缉措施来发现嫌疑线索,查明案情,获得罪证,及时破案。

(五)侦查协作原则

侦查协作是指在同犯罪做斗争过程中,各级侦查部门应当打破机构和区域界限,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开展侦查破案与防控犯罪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国际社会交往频繁,犯罪活动的空间范围也在扩大,跨区域、跨国界犯罪活动十分猖獗,面对这些犯罪新动向,如果没有上级侦查机关的指挥协调和外地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侦查破案工作就很难奏效。侦查协作可以弥补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在侦查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弱势,增强整体作战能力,因此是长远之计。

国内侦查协作的形式有横向协作、纵向协作、纵横交叉协作三种。横向协作是不同地区的同级侦查部门之间或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如为了打击流窜犯罪而建立的协作区或临时性单联协作关系。纵向协作是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一种相互配合的侦查协作关系。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中,犯罪案件侦查有着级别管辖问题,业务部门之间既有隶属关系又有指导关系,若遇特别重大案件或需要较大范围的缉捕行动时,往往离不开侦查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的协作配合。纵横交叉协作是指上下级侦查机关之间,国家各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与武警、海关、银行等机关之间进行的多层面、多渠道的联合侦查活动。

有些侦查协作是必须照办的,有些是请求协助的,如协查通报、转发通缉、控制销赃等措施;有些侦查协作还需要签订协议,如联合侦查,建立区域侦防网络等。中国侦查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的侦查协作内容包括: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协查缉捕国际犯罪分子,引渡已逃亡成员国的罪犯,传授侦查业务技术,培训侦查人员等。

国际侦查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享有刑事管辖权的机关在犯罪侦查领域互相给予支持、便利及援助活动。它是一国侦查机关根据外国当局委托,在国内代为请求国实施的一项侦查措施;其实它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侦查协助的类型,按级别可划分为:①国家级侦查协助;②区域侦查协助;③洲际侦查协助;④全球侦查协助。1973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307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中,详细地阐述了侦查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各国遵循该原则所进行的侦查协作活动,便属于全球侦查协助。国际侦查协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国际通告与国际追捕。例如,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跨境追逃的“天网”行动。

国际通告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交流情报、调查或追捕跨国刑事犯罪案犯,而向有关国家发出的一种侦查通报。国际通告的内容大量涉及犯罪情报、犯罪手段及技术等方面,但更主要的是关于查缉人员方面的;按通告封面右上角的方块标识颜色可分为五种。一是红色通告,俗称红色通缉令。该通告上有检察官或法官签发的逮捕令号码及细节内容,警察可以据此进行逮捕。红色通告实质上就是逮捕令,其目的在于将被通缉的案犯逮捕后引渡给请求国。二是蓝色通告。发该通告的目的是要求协助调查某人的真实身份,主要是审查那些不明原因而离开国家的人,并非为了逮捕。三是绿色通告。它用来提醒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对跨国犯罪分子采取预防性措施,监视其活动,因此它实质上是一种关于危险犯罪分子的预警通报。四是黄色通告。它主要针对情况不明的失踪人或由于精神不正常等原因可能出现危险的人员;它要求各国发现其下落后立即通报签发黄色通告的国家中心局或总秘书处。五是黑色通告。它实质上是关于不明身份的尸体或伪造身份的死者的通报。

国际追捕是国际刑警组织为了有效地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活动,而要求有关国家协助缉捕那些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暴力犯罪、麻醉品犯罪、盗窃犯罪、伪造犯罪等跨国犯罪案犯的一项侦查措施。为了便于国际追捕,国际刑警组织专门设有一个通讯联络中心站连接各区域站、各国家站的专用无线电通讯联络网。中心站与许多国家站建立了电脑和电报传真,可以在数秒钟内交换彼此掌握的嫌疑人照片及其指纹图像等资料。通过协调,国际刑警组织结合国际通告所获得的犯罪分子行踪和活动情况,便可在全球范围内通缉、查控、搜捕犯罪分子,然后根据引渡条约、协商、谈判等途径将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交给请求国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