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性占有

从债权性占有的占有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以占有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以占有和使用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例如,在保管、借用、租赁、运输、承揽等债权债务关系中,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承运人、承揽人等有权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借用人、承租人有权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承租人有权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

以单纯占有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如保管、运输、承揽、寄存等。通常而言,占有他人之物必定是想要享有某种利益,但单纯占有的债权性占有只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物,其并不享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利,而是以负担对他人之物的保管义务而发生的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对物的占有既是其占有物的权利,也是其对所有权人负担的义务,其对物的有权占有并不需要支付给所有权人对价,而基于对所有权人的保管义务却可以获得所有权人所给付的对价,当所有权人不支付对价时,债权性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对物行使留置权。德国学者曼弗雷德·沃尔夫将占有权区分为物上占有权与义务性占有权。物上占有权主要是指用益权,包括地役权、质权、期待权、专利权、著作权、工业产权等;义务性占有权是指因房租、租赁、出借或者购买等关系形成的占有权。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279页。

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如租赁等;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如借用等。后者可以占有和使用物,但是权利人没有收益权;前者享有对物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从权利外观上看类似于用益物权,因而被认为是债权性占有物权化最典型的体现,但在权利性质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上三种形态是债权性占有的基本类型,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其他基于债之关系而产生的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形,均可以划入上述三种不同的类型。例如,前文所述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居住权,权利人享有以是占有、使用权利;在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权利;作为债权形态的传统典权,权利人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债权性占有;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占有不动产但未登记的买受人对物享有的应当是占有、使用、收益权利。